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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助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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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融發展專項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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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類別:

  一、金融創新獎、金融科技專項獎

  (一)獎項設置

  1、深圳市金融創新獎和金融科技專項獎原則上每年評選一次。

  2、 深圳市金融創新獎設一等獎5名,獎金各100萬元;二等獎10名,獎金各50萬元;三等獎15名,獎金各30萬元;優秀獎20名,獎金各15萬元;推進獎2名,獎金各100萬元。其中,一、二、三等獎和優秀獎用于獎勵相關金融機構在金融產品、技術、工具和服務等方面的金融創新項目;推進獎用于獎勵中央駐深金融監管部門在推動本市金融改革創新、加強金融監管和風險防范等方面有突出貢獻的重大項目。

  3、為促進深港金融深化合作,服務粵港澳大灣區戰略,在不增加獎勵總名額和總金額條件下,每年在金融創新獎名額中單獨劃出一等獎1名、二等獎2名、三等獎3名,專門用于獎勵深港金融合作創新優秀項目。

  4、 設立金融科技專項獎,年度獎勵總額控制在600萬元以內。金融科技專項獎設一等獎2名,獎金各80萬元;二等獎4名,獎金各50萬元;三等獎8名,獎金各30萬元。

  5、 上述各類獎項評選堅持寧缺勿濫,可以缺額,但不能突破。

  (二)申報項目及條件

  1、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批準或備案的本市金融機構,香港金融管理局認定的金融機構,以及經市金融發展咨詢委員會辦公室認定的其他金融配套服務機構等,可以申報深圳市金融創新獎。

  2、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批準或備案的本市金融機構,香港金融管理局認定的相關機構,以及經市金融發展咨詢委員會辦公室認定的金融科技類企業,可以申報金融科技專項獎。

  3、中央駐深金融監管機構可以申報金融創新獎的推進獎。

  金融創新獎和金融科技專項獎的申報單位,應當是在項目的研究、開發、應用和推廣過程中提供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條件,并對項目的完成起到組織、管理和協調作用的主要完成單位。申報單位必須是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單位。

  以下項目可以申報金融創新獎的一、二、三等獎和優秀獎:

  (1)通過改變金融要素的搭配和組合,為市場提供了性能更好、質量更好的新工具、新業務、新服務;

  (2)通過完善規章制度或改變機構組織形式,取得了顯著成效的金融制度創新或金融組織創新;

  (3)由在深注冊的金融機構、金融配套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研究開發,且率先在深圳轄區內應用推廣的金融創新項目;

  (4)由香港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研究開發,并經香港金融管理局認定的深港金融合作創新項目。

  申報金融創新獎一、二、三等獎和優秀獎的項目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近兩年內完成研究開發并向市場推出1年以上;對創新性較強、短期內已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項目,年限要求可適當放寬,但必須向市場推出6個月以上。

  (2)符合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導向,產生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或對開發機構降低經營風險、改進質量效益起到明顯推動作用,對所在行業發展有較大的示范效應;

  (3)已形成完善的風險防范機制,能夠有效預防和管控相關金融創新產品的風險。

  中央駐深金融監管機構以下項目可以申報金融創新獎的推進獎:

  (1)為規避和防范重大金融風險,或改進提高金融監管工作效率而采取的新監管措施;

  (2)為完善地方金融監管制度所提出的新監管理念和模式,以及為落實該理念和模式而制定的工作機制和流程設計;

  (3)為支持金融市場產品、業務創新推出重大突破性政策,引進創新型金融機構等。

  申報金融創新獎推進獎的項目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由中央駐深金融監管部門自主調研開發,并在全國率先實施,或得到上級監管部門采納并在全國范圍內推廣;

  (2)近兩年完成調研開發,且實際應用效果顯著。

  以下項目可以申報金融科技專項獎:

  (1)基于區塊鏈、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科技技術的創新應用;

  (2)近兩年內完成研究開發并向市場推出1年以上,對優化金融服務流程、改進金融業務模式、提高風險甄別防范能力等有明顯促進作用;對創新性較強、短期內已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項目,時限要求可適當放寬,但必須向市場推出6個月以上。

  (3)滿足有關金融業務開展的合規要求,有完善的風險管控措施;

  (4)由香港相關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研究開發,對深港金融科技發展具有促進作用,并經香港金融管理局認定的優秀金融科技創新項目。

  申報深圳市金融創新獎、金融科技專項獎的項目均不得違反現行金融監管法制或政策規定,在權屬和合法性方面不存在爭議。

  同一項目不得同時參評金融創新獎和金融科技專項獎。

  (三)授獎

  市金融創新獎、金融科技專項獎獲獎單位由深圳市人民政府頒發獲獎證書和獎金,并通報表彰。

 

  二、一次性獎勵和搬遷費用補貼

  (一)政策依據與資助標準

  1、大力發展金融總部經濟,吸引金融機構在深設立法人總部,不斷增強深圳金融業的集聚力和輻射力。

  在深圳新注冊設立的金融企業總部,實收資本在2億元以下的,給予500萬元一次性獎勵;實收資本在5億元以下、2億元(含)以上的,給予800萬元一次性獎勵;實收資本在10億元以下、5億元(含)以上的,給予1000萬元一次性獎勵;實收資本達到10億元(含)的,給予200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實收資本超過10億元以上的,超過部分每增加1億元增加100萬元的獎勵,單個企業一次性落戶獎勵累計金額不超過5000萬元。

  新遷入深圳金融企業總部,由市政府參照其一次性獎勵標準,給予搬遷費用補貼,單個企業一次性落戶獎勵與搬遷費用補貼合計不超過5000萬元。

  2、鼓勵有條件的大型企業集團成立財務公司,提高資金運用效率和水平;支持金融企業、民間資本在深發起設立村鎮銀行,為社區、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提供金融服務。

  對在深圳新注冊設立的財務公司、村鎮銀行,實收資本2億元(含)以上、5億元以下的,給予200萬元一次性獎勵;實收資本達到5億元(含)以上的,給予500萬元一次性獎勵。

  3、鼓勵金融企業開展綜合化經營,支持金融類控股(或集團)公司集聚發展。

  已在深圳注冊設立并相對控股2家以上不同類型,且經認定經營性金融企業總部,同時實收資本達到50億元的金融類控股(或集團)公司,其下屬企業形成地方財力累計達2億元的,經市政府批準,給予1000萬元一次性獎勵;形成地方財力每增加2億元,給予1000萬元追加獎勵,累計獎勵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

  已獲得上述一次性獎勵的金融類控股(或集團)公司,可參照金融機構總部享受除一次性落戶獎勵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4、支持金融企業在深設立分支機構,鼓勵小微企業比較密集的各區(新區)制定個性化支持政策,引導金融資源加大原特區外布局,助推特區一體化進程。

  在深圳新注冊設立的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一級分支機構,市政府給予200萬元一次性獎勵;在深圳新注冊設立的其他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市政府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勵。

  在深圳注冊設立的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因業務發展需要新購置本部自用辦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經營用房)的,按購房房價的3%給予一次性補貼。獲得補貼的辦公用房5年內不得對外租售。

  在深圳注冊設立的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其本部新租賃自用辦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經營用房)的,注冊后3年內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的30%給予補貼。對入駐經市政府認定的產業基地或金融重點樓宇的,注冊后3年內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的40%給予補貼。若新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價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則按其實際租價為基準給予租房補貼。

  在深圳注冊設立的全國性金融行業協會,經市政府批準,可參照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一級分支機構享受一次性落戶獎勵、租房補貼政策。

  5、推動金融企業設立專營機構或專業子公司,發揮比較優勢,實現金融服務特色化、精細化、品牌化。

  經中國銀監會批準,在深圳新設或新遷入的商業銀行專營機構,給予500萬元一次性獎勵,并參照金融企業總部享受除一次性落戶獎勵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經中國銀監會批準,在深圳新設或新遷入的金融租賃公司專業子公司,實收資本3億元(含)以上的,給予500萬元一次性獎勵;3億元以下的,給予300萬元一次性獎勵;并參照執行金融租賃業務補貼以及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的購房、租房支持政策。

  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或備案,在深圳新設立或新遷入的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自營業務、經紀業務、承銷保薦、另類投資等專業子公司,實收資本2億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給予500萬元一次性獎勵;2億元以下、1億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給予200萬元一次性獎勵;并參照執行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的購房、租房支持政策。

  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或備案,在深圳新設立或新遷入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獨立銷售等專業子公司,實收資本1億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給予500萬元一次性獎勵;1億元以下、3000萬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給予200萬元一次性獎勵;并參照執行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的購房、租房支持政策。

  經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等全國性金融行業協會備案,在深圳新設立或新遷入的期貨公司資產管理、風險管理等專業子公司,以及基金業務外包服務等專業公司,實收資本5000萬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給予200萬元一次性獎勵;5000萬元以下、2000萬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并參照執行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的購房、租房支持政策。

  同一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等金融企業在深圳注冊設立多家專業子公司的,申請獲得相關支持政策的子公司原則上不超過3家。

  6、積極發展保險經紀、公估、代理、銷售公司,推進我市保險市場專業化發展。

  對經中國保監會批準,在深圳新設立或新遷入的全國性保險經紀、保險公估、保險代理和保險銷售公司(含網絡銷售、電話銷售),實收資本2億元(含)以上的,給予500萬元一次性獎勵;實收資本在2億元以下、1億元(含)以上的,給予200萬元一次性獎勵;實收資本在1億元以下、5000萬元(含)以上的,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

  已在深圳注冊且符合上述條件的保險中介機構,可參照金融企業總部一級分支機構申請除一次性落戶獎勵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保險中介服務集團如擁有3家以上在深圳注冊的保險中介子公司,可參照金融企業總部申請享受除一次性落戶獎勵外其他相關支持政策。

  7、引導各類交易場所規范有序發展,強化監督管理,避免脫實就虛和欺詐行為,推動大宗商品交易場所圍繞產業鏈為企業提供電子交易、現代物流、供應鏈融資等服務。對在深圳注冊設立3年以上、運營規范且資源集聚作用突出的交易場所,實收資本在5億元(含)以上的,給予500萬元一次性獎勵,并可參照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申請租房補貼,補貼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8、金融企業總部、金融企業設立的各類專業子公司(含商業銀行專營機構)、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交易場所申請一次性落戶獎勵和購地、購房補貼的,應承諾15年內不遷離深圳。提前搬遷的,按年度平均分攤追回剩余年度的獎勵、補貼、補助;提前搬遷后再回遷深圳的,3年內不得申請獎勵、補貼或其他資金資助。

  

  三、增資獎勵

  (一)政策依據與資助標準

  1、引導支持在深金融企業增強資本實力,提高市場競爭力、風險承擔能力和綜合經營水平。

  在深圳注冊設立且已獲得一次性落戶獎勵的金融企業總部,其增資后累計實收資本達到高一級實收資本規模的,補足獎勵差額部分。

  在深圳注冊設立且實收資本在40億元以上的銀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企業總部,在實收資本達到金融監管規定的要求后,因業務發展需要增加實收資本金的,給予增資獎勵:實收資本金增加30億元(含)以上的,獎勵1000萬元;增加30億元以下、20億元(含)以上的,獎勵500萬元;增加20億元以下,10億元(含)以上的,獎勵200萬元;增加10億元以下、5億元(含)以上的,獎勵100萬元。

  2、鼓勵金融企業開展綜合化經營,支持金融類控股(或集團)公司集聚發展。

  已在深圳注冊設立并相對控股2家以上不同類型,且經認定經營性金融企業總部,同時實收資本達到50億元的金融類控股(或集團)公司,其下屬企業形成地方財力累計達2億元的,經市政府批準,給予1000萬元一次性獎勵;形成地方財力每增加2億元,給予1000萬元追加獎勵,累計獎勵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

  已獲得上述一次性獎勵的金融類控股(或集團)公司,可參照金融機構總部享受除一次性落戶獎勵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3、推動金融企業設立專營機構或專業子公司,發揮比較優勢,實現金融服務特色化、精細化、品牌化。

  經中國銀監會批準,在深圳新設或新遷入的商業銀行專營機構,給予500萬元一次性獎勵,并參照金融企業總部享受除一次性落戶獎勵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經中國銀監會批準,在深圳新設或新遷入的金融租賃公司專業子公司,實收資本3億元(含)以上的,給予500萬元一次性獎勵;3億元以下的,給予300萬元一次性獎勵;并參照執行金融租賃業務補貼以及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的購房、租房支持政策。

  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或備案,在深圳新設立或新遷入的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自營業務、經紀業務、承銷保薦、另類投資等專業子公司,實收資本2億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給予500萬元一次性獎勵;2億元以下、1億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給予200萬元一次性獎勵;并參照執行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的購房、租房支持政策。

  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或備案,在深圳新設立或新遷入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獨立銷售等專業子公司,實收資本1億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給予500萬元一次性獎勵;1億元以下、3000萬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給予200萬元一次性獎勵;并參照執行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的購房、租房支持政策。

  經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等全國性金融行業協會備案,在深圳新設立或新遷入的期貨公司資產管理、風險管理等專業子公司,以及基金業務外包服務等專業公司,實收資本5000萬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給予200萬元一次性獎勵;5000萬元以下、2000萬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并參照執行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的購房、租房支持政策。

  同一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等金融企業在深圳注冊設立多家專業子公司的,申請獲得相關支持政策的子公司原則上不超過3家。

  4、積極發展保險經紀、公估、代理、銷售公司,推進我市保險市場專業化發展。

  對經中國保監會批準,在深圳新設立或新遷入的全國性保險經紀、保險公估、保險代理和保險銷售公司(含網絡銷售、電話銷售),實收資本2億元(含)以上的,給予500萬元一次性獎勵;實收資本在2億元以下、1億元(含)以上的,給予200萬元一次性獎勵;實收資本在1億元以下、5000萬元(含)以上的,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

  已在深圳注冊且符合上述條件的保險中介機構,可參照金融企業總部一級分支機構申請除一次性落戶獎勵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保險中介服務集團如擁有3家以上在深圳注冊的保險中介子公司,可參照金融企業總部申請享受除一次性落戶獎勵外其他相關支持政策。

 

  四、并購獎勵

  (一)政策依據與資助標準

  1、支持有條件的金融企業跨地區并購和市場化重組,實現金融資源優化整合和外溢發展。

  銀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并購重組深圳市外金融企業,且重組后的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經營活動地在深圳的,給予并購獎勵:并購交易額達到50億元(含)以上的,獎勵1000萬元;并購交易金額在50億元以下、30億元(含)以上的,獎勵500萬元;并購交易金額在30億元以下、10億元(含)以上的,獎勵200萬元。

  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總部并購重組深圳市外金融機構,且重組后的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經營活動地在深圳的,給予并購獎勵:并購交易額達到30億元(含)以上的,獎勵1000萬元;并購交易額在30億元以下、20億元(含)以上的,獎勵500萬元;并購交易額在20億元以下、10億元(含)以上的,獎勵200萬元;并購交易額在10億元以下、5億元(含)以上的,獎勵100萬元。

  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總部并購重組深圳市外金融機構,且重組后的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經營活動地在深圳的,給予并購獎勵:并購交易額達到5億元(含)以上的,獎勵500萬元;并購交易額在5億元以下、2億元(含)以上的,獎勵200萬元;并購交易額在2億元以下、1億元(含)以上的,獎勵100萬元。

  2、鼓勵金融企業開展綜合化經營,支持金融類控股(或集團)公司集聚發展。

  已在深圳注冊設立并相對控股2家以上不同類型,且經認定經營性金融企業總部,同時實收資本達到50億元的金融類控股(或集團)公司,其下屬企業形成地方財力累計達2億元的,經市政府批準,給予1000萬元一次性獎勵;形成地方財力每增加2億元,給予1000萬元追加獎勵,累計獎勵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

  已獲得上述一次性獎勵的金融類控股(或集團)公司,可參照金融機構總部享受除一次性落戶獎勵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3、推動金融企業設立專營機構或專業子公司,發揮比較優勢,實現金融服務特色化、精細化、品牌化。

  經中國銀監會批準,在深圳新設或新遷入的商業銀行專營機構,給予500萬元一次性獎勵,并參照金融企業總部享受除一次性落戶獎勵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經中國銀監會批準,在深圳新設或新遷入的金融租賃公司專業子公司,實收資本3億元(含)以上的,給予500萬元一次性獎勵;3億元以下的,給予300萬元一次性獎勵;并參照執行金融租賃業務補貼以及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的購房、租房支持政策。

  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或備案,在深圳新設立或新遷入的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自營業務、經紀業務、承銷保薦、另類投資等專業子公司,實收資本2億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給予500萬元一次性獎勵;2億元以下、1億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給予200萬元一次性獎勵;并參照執行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的購房、租房支持政策。

  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或備案,在深圳新設立或新遷入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獨立銷售等專業子公司,實收資本1億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給予500萬元一次性獎勵;1億元以下、3000萬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給予200萬元一次性獎勵;并參照執行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的購房、租房支持政策。

  經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等全國性金融行業協會備案,在深圳新設立或新遷入的期貨公司資產管理、風險管理等專業子公司,以及基金業務外包服務等專業公司,實收資本5000萬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給予200萬元一次性獎勵;5000萬元以下、2000萬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并參照執行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的購房、租房支持政策。

  同一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等金融企業在深圳注冊設立多家專業子公司的,申請獲得相關支持政策的子公司原則上不超過3家。

  4、積極發展保險經紀、公估、代理、銷售公司,推進我市保險市場專業化發展。

  對經中國保監會批準,在深圳新設立或新遷入的全國性保險經紀、保險公估、保險代理和保險銷售公司(含網絡銷售、電話銷售),實收資本2億元(含)以上的,給予500萬元一次性獎勵;實收資本在2億元以下、1億元(含)以上的,給予200萬元一次性獎勵;實收資本在1億元以下、5000萬元(含)以上的,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

  已在深圳注冊且符合上述條件的保險中介機構,可參照金融企業總部一級分支機構申請除一次性落戶獎勵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保險中介服務集團如擁有3家以上在深圳注冊的保險中介子公司,可參照金融企業總部申請享受除一次性落戶獎勵外其他相關支持政策。

  5、以公司制形式新注冊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按照其實繳注冊資本規模,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實繳注冊資本達5億元的,獎勵500萬元;實繳注冊資本達15億元的,獎勵1000萬元;實繳注冊資本達30億元的,獎勵1500萬元。

  在深圳注冊設立、已獲得過一次性落戶獎勵且運營規范的公司制股權投資企業,參照新注冊股權投資企業的獎勵標準,對其增資后累計實繳注冊資本達到高一級實收資本規模的,補足獎勵差額部分。

  以合伙制形式設立、運營規范的股權投資企業,根據合伙企業實際募集資金規模,給予其委托的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管理資產規模獎勵:實際募集資金達10億元的,獎勵500萬元;實際募集資金達到30億元的,獎勵1000萬元;實際募集資金達到50億元的,獎勵1500萬元。

  經認定符合條件的股權投資企業、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因業務發展需要新購置自用辦公用房的,可按購房價格的1.5%給予一次性補貼,但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500萬元;獲得補貼的辦公用房10年內不得對外租售。

  經認定符合條件的股權投資企業、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新租賃自用辦公用房,可參照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申請租房補貼,補貼總額不超過500萬元。

  符合條件的新注冊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按其企業形成地方財力之日起計算,前2年按照企業形成地方財力的100%給予獎勵,后3年按照企業形成地方財力的50%給予獎勵。

  對于市政府重點引進的特大型股權投資企業,除享受上述股權投資政策外,實際管理規模200億元以上、500億元以下的,參照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執行除一次性落戶獎勵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實際管理規模達500億元以上的,參照金融企業總部執行除一次性落戶獎勵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等金融企業在深圳注冊設立的直投類機構,參照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執行上述支持政策。

 

  五、購置自用辦公用房補貼

  (一)政策依據與資助標準

  1、在深圳注冊設立的金融企業總部需要購置或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市政府給予必要的資助。

  在本市無自有辦公用房的金融企業總部,首次購置本部自用辦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經營用房)的,按購房房價的10%給予一次性補貼,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獲得補貼的辦公用房10年內不得對外租售。

  在深圳注冊設立的金融企業總部,其本部新租賃自用辦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經營用房)的,注冊后5年內給予租房補貼,其中前3年內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的30%給予補貼,后2年按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的15%給予補貼。對入駐經市政府認定的產業基地或金融重點樓宇的金融企業總部,注冊后5年內給予租房補貼,其中前3年內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的50%給予補貼,后2年按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的25%給予補貼。若新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價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則按其實際租價為基準給予租房補貼。

  在深圳注冊設立的中小金融企業總部辦公用房納入全市創新型產業用房的保障范疇,具體辦法參照《深圳市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辦法》(深府辦〔2016〕3號)執行。

  2、支持金融企業在深設立分支機構,鼓勵小微企業比較密集的各區(新區)制定個性化支持政策,引導金融資源加大原特區外布局,助推特區一體化進程。

  在深圳新注冊設立的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一級分支機構,市政府給予200萬元一次性獎勵;在深圳新注冊設立的其他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市政府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勵。

  在深圳注冊設立的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因業務發展需要新購置本部自用辦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經營用房)的,按購房房價的3%給予一次性補貼。獲得補貼的辦公用房5年內不得對外租售。

  在深圳注冊設立的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其本部新租賃自用辦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經營用房)的,注冊后3年內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的30%給予補貼。對入駐經市政府認定的產業基地或金融重點樓宇的,注冊后3年內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的40%給予補貼。若新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價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則按其實際租價為基準給予租房補貼。

  在深圳注冊設立的全國性金融行業協會,經市政府批準,可參照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一級分支機構享受一次性落戶獎勵、租房補貼政策。

  3、推動金融企業設立專營機構或專業子公司,發揮比較優勢,實現金融服務特色化、精細化、品牌化。

  經中國銀監會批準,在深圳新設或新遷入的商業銀行專營機構,給予500萬元一次性獎勵,并參照金融企業總部享受除一次性落戶獎勵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經中國銀監會批準,在深圳新設或新遷入的金融租賃公司專業子公司,實收資本3億元(含)以上的,給予500萬元一次性獎勵;3億元以下的,給予300萬元一次性獎勵;并參照執行金融租賃業務補貼以及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的購房、租房支持政策。

  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或備案,在深圳新設立或新遷入的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自營業務、經紀業務、承銷保薦、另類投資等專業子公司,實收資本2億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給予500萬元一次性獎勵;2億元以下、1億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給予200萬元一次性獎勵;并參照執行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的購房、租房支持政策。

  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或備案,在深圳新設立或新遷入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獨立銷售等專業子公司,實收資本1億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給予500萬元一次性獎勵;1億元以下、3000萬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給予200萬元一次性獎勵;并參照執行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的購房、租房支持政策。

  經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等全國性金融行業協會備案,在深圳新設立或新遷入的期貨公司資產管理、風險管理等專業子公司,以及基金業務外包服務等專業公司,實收資本5000萬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給予200萬元一次性獎勵;5000萬元以下、2000萬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并參照執行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的購房、租房支持政策。

  同一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等金融企業在深圳注冊設立多家專業子公司的,申請獲得相關支持政策的子公司原則上不超過3家。

  4、積極發展保險經紀、公估、代理、銷售公司,推進我市保險市場專業化發展。

  對經中國保監會批準,在深圳新設立或新遷入的全國性保險經紀、保險公估、保險代理和保險銷售公司(含網絡銷售、電話銷售),實收資本2億元(含)以上的,給予500萬元一次性獎勵;實收資本在2億元以下、1億元(含)以上的,給予200萬元一次性獎勵;實收資本在1億元以下、5000萬元(含)以上的,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

  已在深圳注冊且符合上述條件的保險中介機構,可參照金融企業總部一級分支機構申請除一次性落戶獎勵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保險中介服務集團如擁有3家以上在深圳注冊的保險中介子公司,可參照金融企業總部申請享受除一次性落戶獎勵外其他相關支持政策。

  5、金融企業總部、金融企業設立的各類專業子公司(含商業銀行專營機構)、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交易場所申請一次性落戶獎勵和購地、購房補貼的,應承諾15年內不遷離深圳。提前搬遷的,按年度平均分攤追回剩余年度的獎勵、補貼、補助;提前搬遷后再回遷深圳的,3年內不得申請獎勵、補貼或其他資金資助。

 

  六、自用辦公用房租房補貼

  (一)政策依據與資助標準

  1.《若干措施》

  (1)在深圳注冊設立的金融企業總部需要購置或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市政府給予必要的資助。

  在本市無自有辦公用房的金融企業總部,首次購置本部自用辦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經營用房)的,按購房房價的10%給予一次性補貼,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獲得補貼的辦公用房10年內不得對外租售。

  在深圳注冊設立的金融企業總部,其本部新租賃自用辦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經營用房)的,注冊后5年內給予租房補貼,其中前3年內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的30%給予補貼,后2年按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的15%給予補貼。對入駐經市政府認定的產業基地或金融重點樓宇的金融企業總部,注冊后5年內給予租房補貼,其中前3年內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的50%給予補貼,后2年按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的25%給予補貼。若新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價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則按其實際租價為基準給予租房補貼。

  在深圳注冊設立的中小金融企業總部辦公用房納入全市創新型產業用房的保障范疇,具體辦法參照《深圳市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辦法》(深府辦〔2016〕3號)執行。

  (2)鼓勵金融企業開展綜合化經營,支持金融類控股(或集團)公司集聚發展。

  已在深圳注冊設立并相對控股2家以上不同類型,且經認定經營性金融企業總部,同時實收資本達到50億元的金融類控股(或集團)公司,其下屬企業形成地方財力累計達2億元的,經市政府批準,給予1000萬元一次性獎勵;形成地方財力每增加2億元,給予1000萬元追加獎勵,累計獎勵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

  已獲得上述一次性獎勵的金融類控股(或集團)公司,可參照金融機構總部享受除一次性落戶獎勵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3)支持金融企業在深設立分支機構,鼓勵小微企業比較密集的各區(新區)制定個性化支持政策,引導金融資源加大原特區外布局,助推特區一體化進程。

  在深圳新注冊設立的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一級分支機構,市政府給予200萬元一次性獎勵;在深圳新注冊設立的其他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市政府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勵。

  在深圳注冊設立的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因業務發展需要新購置本部自用辦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經營用房)的,按購房房價的3%給予一次性補貼。獲得補貼的辦公用房5年內不得對外租售。

  在深圳注冊設立的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其本部新租賃自用辦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經營用房)的,注冊后3年內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的30%給予補貼。對入駐經市政府認定的產業基地或金融重點樓宇的,注冊后3年內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的40%給予補貼。若新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價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則按其實際租價為基準給予租房補貼。

  在深圳注冊設立的全國性金融行業協會,經市政府批準,可參照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一級分支機構享受一次性落戶獎勵、租房補貼政策。

  (4)推動金融企業設立專營機構或專業子公司,發揮比較優勢,實現金融服務特色化、精細化、品牌化。

  經中國銀監會批準,在深圳新設或新遷入的商業銀行專營機構,給予500萬元一次性獎勵,并參照金融企業總部享受除一次性落戶獎勵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經中國銀監會批準,在深圳新設或新遷入的金融租賃公司專業子公司,實收資本3億元(含)以上的,給予500萬元一次性獎勵;3億元以下的,給予300萬元一次性獎勵;并參照執行金融租賃業務補貼以及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的購房、租房支持政策。

  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或備案,在深圳新設立或新遷入的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自營業務、經紀業務、承銷保薦、另類投資等專業子公司,實收資本2億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給予500萬元一次性獎勵;2億元以下、1億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給予200萬元一次性獎勵;并參照執行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的購房、租房支持政策。

  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或備案,在深圳新設立或新遷入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獨立銷售等專業子公司,實收資本1億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給予500萬元一次性獎勵;1億元以下、3000萬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給予200萬元一次性獎勵;并參照執行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的購房、租房支持政策。

  經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等全國性金融行業協會備案,在深圳新設立或新遷入的期貨公司資產管理、風險管理等專業子公司,以及基金業務外包服務等專業公司,實收資本5000萬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給予200萬元一次性獎勵;5000萬元以下、2000萬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并參照執行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的購房、租房支持政策。

  同一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等金融企業在深圳注冊設立多家專業子公司的,申請獲得相關支持政策的子公司原則上不超過3家。

  (5)積極發展保險經紀、公估、代理、銷售公司,推進我市保險市場專業化發展。

  對經中國保監會批準,在深圳新設立或新遷入的全國性保險經紀、保險公估、保險代理和保險銷售公司(含網絡銷售、電話銷售),實收資本2億元(含)以上的,給予500萬元一次性獎勵;實收資本在2億元以下、1億元(含)以上的,給予200萬元一次性獎勵;實收資本在1億元以下、5000萬元(含)以上的,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

  已在深圳注冊且符合上述條件的保險中介機構,可參照金融企業總部一級分支機構申請除一次性落戶獎勵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保險中介服務集團如擁有3家以上在深圳注冊的保險中介子公司,可參照金融企業總部申請享受除一次性落戶獎勵外其他相關支持政策。

  (6)積極穩妥推進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努力營造小額貸款行業良好發展環境。轄區小額貸款公司參照銀行類金融機構執行相應的財務核算、呆(壞)賬計提和風險撥備等制度;有關部門對小額貸款公司商事登記、資產核銷、土地房產抵押及動產和其他權利質押等,按照金融機構性質給予同等待遇;設立3年以上且運營規范的小額貸款公司,實收資本在5億元(含)以上的,可參照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申請租房補貼,補貼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7)引導各類交易場所規范有序發展,強化監督管理,避免脫實就虛和欺詐行為,推動大宗商品交易場所圍繞產業鏈為企業提供電子交易、現代物流、供應鏈融資等服務。對在深圳注冊設立3年以上、運營規范且資源集聚作用突出的交易場所,實收資本在5億元(含)以上的,給予500萬元一次性獎勵,并可參照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申請租房補貼,補貼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2.租房補貼所依據的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以當年深圳市房屋租賃主管部門公布的房屋租賃指導租金為主要依據;若合同單價低于房屋租賃市場指導價,則按其實際租價為基準給予租房補貼。

 

  七、購地建設獎勵金

  (一)政策依據及資助標準

  1、促進金融發展空間的合理布局,支持有條件的金融企業按規定申請購地建設本部自用辦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經營用房)。

  申請購買金融重點產業用地條件參照市政府有關總部企業聯合或獨立建設總部大廈條件執行;金融類控股(或集團)公司申請金融重點產業用地的,應符合在深圳已注冊設立且相對控股2家以上不同類型經營性金融企業總部、實收資本不低于50億元,其下屬企業形成地方財力連續3年每年合計不低于1億元等條件。

  金融企業總部按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并繳交地價款后,市政府參照金融企業所繳地價款(含配套費等)的30%,給予建設獎勵金。金融企業總部競得用地并得到建設獎勵金的,其建筑規模應與總部企業形成的地方財力貢獻相適應,總部大廈原則上以自用為主,不得以總部大廈為名實施房地產開發牟利行為。

   2、鼓勵金融企業開展綜合化經營,支持金融類控股(或集團)公司集聚發展。

  已在深圳注冊設立并相對控股2家以上不同類型,且經認定經營性金融企業總部,同時實收資本達到50億元的金融類控股(或集團)公司,其下屬企業形成地方財力累計達2億元的,經市政府批準,給予1000萬元一次性獎勵;形成地方財力每增加2億元,給予1000萬元追加獎勵,累計獎勵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

  已獲得上述一次性獎勵的金融類控股(或集團)公司,可參照金融機構總部享受除一次性落戶獎勵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3、推動金融企業設立專營機構或專業子公司,發揮比較優勢,實現金融服務特色化、精細化、品牌化。

  經中國銀監會批準,在深圳新設或新遷入的商業銀行專營機構,給予500萬元一次性獎勵,并參照金融企業總部享受除一次性落戶獎勵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經中國銀監會批準,在深圳新設或新遷入的金融租賃公司專業子公司,實收資本3億元(含)以上的,給予500萬元一次性獎勵;3億元以下的,給予300萬元一次性獎勵;并參照執行金融租賃業務補貼以及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的購房、租房支持政策。

  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或備案,在深圳新設立或新遷入的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自營業務、經紀業務、承銷保薦、另類投資等專業子公司,實收資本2億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給予500萬元一次性獎勵;2億元以下、1億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給予200萬元一次性獎勵;并參照執行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的購房、租房支持政策。

  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或備案,在深圳新設立或新遷入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獨立銷售等專業子公司,實收資本1億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給予500萬元一次性獎勵;1億元以下、3000萬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給予200萬元一次性獎勵;并參照執行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的購房、租房支持政策。

  經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等全國性金融行業協會備案,在深圳新設立或新遷入的期貨公司資產管理、風險管理等專業子公司,以及基金業務外包服務等專業公司,實收資本5000萬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給予200萬元一次性獎勵;5000萬元以下、2000萬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并參照執行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的購房、租房支持政策。

  同一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等金融企業在深圳注冊設立多家專業子公司的,申請獲得相關支持政策的子公司原則上不超過3家。

  4、以公司制形式新注冊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按照其實繳注冊資本規模,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實繳注冊資本達5億元的,獎勵500萬元;實繳注冊資本達15億元的,獎勵1000萬元;實繳注冊資本達30億元的,獎勵1500萬元。

  在深圳注冊設立、已獲得過一次性落戶獎勵且運營規范的公司制股權投資企業,參照新注冊股權投資企業的獎勵標準,對其增資后累計實繳注冊資本達到高一級實收資本規模的,補足獎勵差額部分。

  以合伙制形式設立、運營規范的股權投資企業,根據合伙企業實際募集資金規模,給予其委托的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管理資產規模獎勵:實際募集資金達10億元的,獎勵500萬元;實際募集資金達到30億元的,獎勵1000萬元;實際募集資金達到50億元的,獎勵1500萬元。

  經認定符合條件的股權投資企業、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因業務發展需要新購置自用辦公用房的,可按購房價格的1.5%給予一次性補貼,但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500萬元;獲得補貼的辦公用房10年內不得對外租售。

  經認定符合條件的股權投資企業、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新租賃自用辦公用房,可參照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申請租房補貼,補貼總額不超過500萬元。

  符合條件的新注冊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按其企業形成地方財力之日起計算,前2年按照企業形成地方財力的100%給予獎勵,后3年按照企業形成地方財力的50%給予獎勵。

  對于市政府重點引進的特大型股權投資企業,除享受上述股權投資政策外,實際管理規模200億元以上、500億元以下的,參照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執行除一次性落戶獎勵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實際管理規模達500億元以上的,參照金融企業總部執行除一次性落戶獎勵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等金融企業在深圳注冊設立的直投類機構,參照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執行上述支持政策。

  5、金融企業總部、金融企業設立的各類專業子公司(含商業銀行專營機構)、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交易場所申請一次性落戶獎勵和購地、購房補貼的,應承諾15年內不遷離深圳。提前搬遷的,按年度平均分攤追回剩余年度的獎勵、補貼、補助;提前搬遷后再回遷深圳的,3年內不得申請獎勵、補貼或其他資金資助。

 

  八、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獎勵、購置設備補貼、購機和購船登記費補貼

  (一)政策依據

  加快發展金融租賃業,支持金融租賃與先進制造業、高新技術產業融合發展,助推實體經濟轉型升級。

     (二)資助標準

  1、為我市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的金融租賃公司,市政府根據其當年為我市企業提供融資總額(不含同業拆借,下同),給予融資總額1%的補貼。申請補貼的金融租賃公司當年累計為我市企業提供融資總額應不低于5000萬元。

  2、對金融租賃公司當年購入我市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生產的設備用于租賃業務的,市政府按照合同實際支付金額的1%給予補貼。

  3、對金融租賃公司當年新購入船舶和飛機,市政府按照登記費100%給予補貼,單船或單機最高補貼額為10萬元。

  4、同一金融租賃公司每年獲得的上述補貼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九、股權類機構一次性獎勵、募集資金獎勵、搬遷費用

  (一)政策依據

    積極引進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總部。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企業年金、地方社保基金按照有關規定設立股權投資企業;鼓勵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托公司、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在本市依法依規投資或設立股權投資企業,開展直接投資業務;穩步開展外商投資股權投資試點和合格境內投資者境外投資試點。

  (二)資助條件及獎勵標準

     1、在深圳市注冊設立,且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股權投資企業、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滿足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下述(二十二)相關支持政策:

  (1)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及其運營的股權投資企業均在深圳注冊設立。

  (2)股權投資企業的實收資本(出資金額)不低于人民幣1億元,且出資僅限貨幣形式。其中單個自然人股東(合伙人)的出資額不低于人民幣500萬元。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以有限公司、合伙企業形式設立的,股東(合伙人)人數應不超過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股東人數應不超過200人。

  (3)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實收資本應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實收資本應不低于人民幣500萬元。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受托管理且注冊在深圳的股權投資企業實收資本不低于人民幣1億元。

  2、以公司制形式新注冊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按照其實繳注冊資本規模,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實繳注冊資本達5億元的,獎勵500萬元;實繳注冊資本達15億元的,獎勵1000萬元;實繳注冊資本達30億元的,獎勵1500萬元。

  3、在深圳注冊設立、已獲得過一次性落戶獎勵且運營規范的公司制股權投資企業,參照新注冊股權投資企業的獎勵標準,對其增資后累計實繳注冊資本達到高一級實收資本規模的,補足獎勵差額部分。

  4、以合伙制形式設立、運營規范的股權投資企業,根據合伙企業實際募集資金規模,給予其委托的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管理資產規模獎勵:實際募集資金達10億元的,獎勵500萬元;實際募集資金達到30億元的,獎勵1000萬元;實際募集資金達到50億元的,獎勵1500萬元。

  5、經認定符合條件的股權投資企業、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因業務發展需要新購置自用辦公用房的,可按購房價格的1.5%給予一次性補貼,但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500萬元;獲得補貼的辦公用房10年內不得對外租售。

  6、經認定符合條件的股權投資企業、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新租賃自用辦公用房,可參照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申請租房補貼,補貼總額不超過500萬元。

  7、符合條件的新注冊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按其企業形成地方財力之日起計算,前2年按照企業形成地方財力的100%給予獎勵,后3年按照企業形成地方財力的50%給予獎勵。

  8、對于市政府重點引進的特大型股權投資企業,除享受上述股權投資政策外,實際管理規模200億元以上、500億元以下的,參照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執行除一次性落戶獎勵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實際管理規模達500億元以上的,參照金融企業總部執行除一次性落戶獎勵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等金融企業在深圳注冊設立的直投類機構,參照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執行上述支持政策。

  9、金融企業總部、金融企業設立的各類專業子公司(含商業銀行專營機構)、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交易場所申請一次性落戶獎勵和購地、購房補貼的,應承諾15年內不遷離深圳。提前搬遷的,按年度平均分攤追回剩余年度的獎勵、補貼、補助;提前搬遷后再回遷深圳的,3年內不得申請獎勵、補貼或其他資金資助。

 

  十、股權類機構租房、購房補貼

  (一)政策依據及資助標準

  1、積極引進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總部。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企業年金、地方社保基金按照有關規定設立股權投資企業;鼓勵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托公司、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在本市依法依規投資或設立股權投資企業,開展直接投資業務;穩步開展外商投資股權投資試點和合格境內投資者境外投資試點。

  在深圳市注冊設立,且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股權投資企業、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滿足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下述(二十二)相關支持政策:

  (1)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及其運營的股權投資企業均在深圳注冊設立。

  (2)股權投資企業的實收資本(出資金額)不低于人民幣1億元,且出資僅限貨幣形式。其中單個自然人股東(合伙人)的出資額不低于人民幣500萬元。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以有限公司、合伙企業形式設立的,股東(合伙人)人數應不超過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股東人數應不超過200人。

  (3)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實收資本應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實收資本應不低于人民幣500萬元。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受托管理且注冊在深圳的股權投資企業實收資本不低于人民幣1億元。

  2、以公司制形式新注冊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按照其實繳注冊資本規模,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實繳注冊資本達5億元的,獎勵500萬元;實繳注冊資本達15億元的,獎勵1000萬元;實繳注冊資本達30億元的,獎勵1500萬元。

  在深圳注冊設立、已獲得過一次性落戶獎勵且運營規范的公司制股權投資企業,參照新注冊股權投資企業的獎勵標準,對其增資后累計實繳注冊資本達到高一級實收資本規模的,補足獎勵差額部分。

  以合伙制形式設立、運營規范的股權投資企業,根據合伙企業實際募集資金規模,給予其委托的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管理資產規模獎勵:實際募集資金達10億元的,獎勵500萬元;實際募集資金達到30億元的,獎勵1000萬元;實際募集資金達到50億元的,獎勵1500萬元。

  經認定符合條件的股權投資企業、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因業務發展需要新購置自用辦公用房的,可按購房價格的1.5%給予一次性補貼,但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500萬元;獲得補貼的辦公用房10年內不得對外租售。

  經認定符合條件的股權投資企業、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新租賃自用辦公用房,可參照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申請租房補貼,補貼總額不超過500萬元。

  符合條件的新注冊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按其企業形成地方財力之日起計算,前2年按照企業形成地方財力的100%給予獎勵,后3年按照企業形成地方財力的50%給予獎勵。

  對于市政府重點引進的特大型股權投資企業,除享受上述股權投資政策外,實際管理規模200億元以上、500億元以下的,參照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執行除一次性落戶獎勵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實際管理規模達500億元以上的,參照金融企業總部執行除一次性落戶獎勵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等金融企業在深圳注冊設立的直投類機構,參照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執行上述支持政策。

  3、金融機構租房補貼所依據的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以當年深圳市房屋租賃主管部門公布的房屋租賃指導租金為主要依據;若合同單價低于房屋租賃市場指導價,則按其實際租價為基準給予租房補貼。

 

  十一、股權類機構地方財力貢獻獎勵

  (一)政策依據及資助標準

  1、積極引進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總部。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企業年金、地方社保基金按照有關規定設立股權投資企業;鼓勵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托公司、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在本市依法依規投資或設立股權投資企業,開展直接投資業務;穩步開展外商投資股權投資試點和合格境內投資者境外投資試點。

  在深圳市注冊設立,且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股權投資企業、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滿足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下述(二十二)相關支持政策:

  (1)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及其運營的股權投資企業均在深圳注冊設立。

  (2)股權投資企業的實收資本(出資金額)不低于人民幣1億元,且出資僅限貨幣形式。其中單個自然人股東(合伙人)的出資額不低于人民幣500萬元。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以有限公司、合伙企業形式設立的,股東(合伙人)人數應不超過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股東人數應不超過200人。

  (3)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實收資本應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實收資本應不低于人民幣500萬元。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受托管理且注冊在深圳的股權投資企業實收資本不低于人民幣1億元。

  2、以公司制形式新注冊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按照其實繳注冊資本規模,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實繳注冊資本達5億元的,獎勵500萬元;實繳注冊資本達15億元的,獎勵1000萬元;實繳注冊資本達30億元的,獎勵1500萬元。

  在深圳注冊設立、已獲得過一次性落戶獎勵且運營規范的公司制股權投資企業,參照新注冊股權投資企業的獎勵標準,對其增資后累計實繳注冊資本達到高一級實收資本規模的,補足獎勵差額部分。

  以合伙制形式設立、運營規范的股權投資企業,根據合伙企業實際募集資金規模,給予其委托的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管理資產規模獎勵:實際募集資金達10億元的,獎勵500萬元;實際募集資金達到30億元的,獎勵1000萬元;實際募集資金達到50億元的,獎勵1500萬元。

  經認定符合條件的股權投資企業、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因業務發展需要新購置自用辦公用房的,可按購房價格的1.5%給予一次性補貼,但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500萬元;獲得補貼的辦公用房10年內不得對外租售。

  經認定符合條件的股權投資企業、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新租賃自用辦公用房,可參照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申請租房補貼,補貼總額不超過500萬元。

  符合條件的新注冊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按其企業形成地方財力之日起計算,前2年按照企業形成地方財力的100%給予獎勵,后3年按照企業形成地方財力的50%給予獎勵。

  對于市政府重點引進的特大型股權投資企業,除享受上述股權投資政策外,實際管理規模200億元以上、500億元以下的,參照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執行除一次性落戶獎勵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實際管理規模達500億元以上的,參照金融企業總部執行除一次性落戶獎勵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等金融企業在深圳注冊設立的直投類機構,參照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執行上述支持政策。

 

  十二、創新型金融機構相關補助及獎勵

  (一)政策依據及資助標準

  1、支持有實力的金融企業在深布局開展金融創新試點,提高業務拓展能力。

  對隸屬于大型金融企業總部且獨立運作、有利于提升本市金融創新能力的全國性產品研發中心、創新實驗室等,其研發的產品、服務在國內同業產生重大示范引領作用的,經市政府批準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

  對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新設或新遷入的非金融支付服務機構,注冊資本5億元(含)以上的,給予200萬元一次性獎勵;5億元以下、1億元(含)以上的,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

  對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創新型網絡金融機構、電商機構、互聯網金融研發中心等,參照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享受本市相關政策。

  對上年度企業形成地方財力達到2000萬元(含)以上的金融配套服務機構,給予200萬元一次性獎勵。

  在全國有重要影響、為豐富和完善深圳金融市場體系功能做出特殊貢獻的征信公司、資信評估(評級)公司、造幣公司、金融押運公司、金融媒體、保險配套服務等專業法人機構,經市政府批準,可參照金融企業總部或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申請除一次性落戶獎勵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2、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征信公司、資信(評級)公司、造幣公司、金融押運公司、金融媒體、保險配套服務等創新型金融機構可向市金融辦提出申請:

  (1)經國家金融監管、主管部門審批、認定或備案;

  (2)行業內排名前五或在本市注冊且持續經營1年(含)以上,上年度形成地方財力2000萬元(含)以上,可參照金融企業總部享受除一次性落戶獎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行業內排名前十或上年度形成地方財力在1000萬以上,2000萬以下,可參照總部一級分支機構享受除一次性落戶獎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3、隸屬于全國性經營的大型金融企業總部且獨立運作或經國家有關部委批準、立項的全國性產品研發中心、創新實驗室等,可向市金融辦提出一次性獎勵申請。

 

  十三、金融類論壇補貼

  (一)政策依據及資助標準

  1、充分發揮金融論壇凝聚共識、共商良策的平臺作用。支持在深圳舉辦有影響力的專業高端金融論壇,促進境內外金融企業深化交流合作,推動完善深港金融合作長效機制,引導金融服務國家戰略實施。

  2、按照市財政委有關會議、論壇經費相關資助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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