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報主體
在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注冊的下列單位可以申報前海優秀金融創新案例:
(一)中央金融監管部門批準或備案的金融機構;
(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批準或備案的金融機構;
(三)其他符合條件的金融配套服務機構。
二、申報主題
申報項目包括但不限于產品(服務)創新、模式創新、技術創新、組織(機構)創新、制度創新。符合下列條件的,予以優先考慮:
(一)有利于深化深港金融合作,完善跨境金融基礎設施、拓展跨境投融資渠道、促進深港金融市場互聯互通和產品互認的;
(二)率先落地粵港澳大灣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和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先行先試政策的;
(三)有利于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保”任務,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的;
(四)有利于防范化解金融風險,促進區域金融安全與穩定的。
三、申報條件
申報項目應當在近2年內(截至2020年10月22日)完成研究開發并已經向市場推出,已形成完善的風險防范機制,能夠有效防控相關金融創新風險,不得違反現行金融監管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規定。
四、表彰范圍
前海管理局將對評選出的優秀金融創新案例給予表彰及最高30萬元資助(具體資助標準詳見《評選辦法》);優先向省市上級部門推薦;根據申報單位意愿通過媒體、網絡等方式予以宣傳、展示和推介。
五、說明事項
(一)申報單位應當是案例的主要完成單位以及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單位,對項目起到組織、管理和協調作用,在項目的研究、開發、應用和推廣過程中提供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條件。
(二)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合作完成的項目,須經合作單位協商一致后,由協商確定的單位組織申報。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前海優秀金融創新案例:
1.申報單位五年內因犯罪受到刑事處罰、不依法納稅、申請前海產業發展資金存在不誠信行為的;
2.申報時,申報單位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的;
3.申報時,申報單位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
4.申報時,申報單位在異常經營名錄內的;
5.申報時,申報單位在深圳市及前海信用平臺有行政處罰記錄,且該行政處罰未履行完畢的;
6.申報項目權屬、合法性、完成單位、完成人員方面存在爭議的。
(四)每個申報單位原則上不得同時申報超過3個優秀金融創新案例。已獲得前海管理局表彰過的案例不得重復申報。
(五)經前海管理局形式審查,對不符合要求的申報材料,申報單位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經補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六)申報單位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負責,對存在提供虛假材料等主觀惡意情形的,自認定之日起3年內不予受理其項目申報并進行公示。
(七)未盡事宜按照《評選辦法》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