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報要求
(一) 申報單位應根據要求,提供申報材料及所需證明材料,并保證項目內容真實可信,不得夸大自身實力與技術、經濟指標。各單位須對申報資料的真實性負責,并提供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函。項目一經立項,將根據申報書內容轉化生成合同書,無正當合理的理由不予修改調整。
(二)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項目負責人或牽頭申報單位不得進行申報或通過資格審查:
1.項目負責人或企業法人有廣東省級科技計劃項目3項以上(含3項)未完成結題的,或有項目逾期一年未結題的(平臺類、普惠性政策類、后補助類項目除外);
2.在省級財政專項資金審計、檢查過程中發現重大違規行為的;
3.同一項目通過變換課題名稱等方式進行多頭申報的;
4.項目主要內容已由該單位單獨或聯合其他單位申報并已獲得省科技計劃立項的;
5.省內單位項目未經主管部門組織推薦的;
6.有嚴重失信行為記錄和相關社會領域信用“黑名單”記錄的。
(三) 申報單位應認真做好項目經費預算,原則上應按申報指南指定數額申報,并按具體要求提供自籌經費。
二、專題內容
專題一:設立境外研發機構(專題編號:20190518)
(一)支持內容。
重點支持廣東省創新主體以獨資新建、合資合作及其他方式在境外設立研發中心、聯合實驗室、分支研究機構。鼓勵境外研發機構承擔或參與雙(多)邊政府科技合作協定(協議)框架項目,促進所在國家(地區)的就業和科技發展。
(二)申報條件。
1.申報單位為依法在廣東境內注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并具備良好科研開發能力和基礎,能為項目實施提供必要條件和資金保障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等創新主體。
2.境外研發機構須 2019 年 6 月 31 日前在中國內地以外的其它國家(地區)設立并投入運營。
3.境外研發機構必須具有固定的場所、儀器設備,能夠提供良好科研條件,并有具體的研發投入和研發任務。
4.企業以收購兼并方式設立境外研發機構的須已經成立 2 年以上(以申報單位成立證明文件和收購兼并合同簽署日期為準)。
5.設立在港澳臺地區的研發機構優先支持醫療科技、人工智能、智慧城市、金融科技等技術方向。不重復支持曾獲省級粵港聯合創新領域(在香港設立研發機構)或國際科技合作領域(海外研發機構)資助的境外研發機構。
(三)考核指標。
1.人員配置完善,境外高層次專家比例合理,研發任務明確。
2.已完成以下至少 2 項指標:
(1)在國際三大索引收錄期刊發表論文不少于 2 篇;
(2)已申請發明專利不少于 2 件;
(3)形成新產品或新工藝不少于 1 項;
(4)對新產品、新服務、新工藝等進行應用推廣,并獲得用戶證明不少于 2 項;
(5)參與制定行業國際技術標準不少于 1 項。
3.設立境外研發機構的投入累計總金額不低于 3000 萬元(截止至本指南發布日期)。
(四)資助方式。
根據專家評估和審核結果,對符合申報要求、運行良好且績效突出的境外研發機構予以后補助支持,每項 100 萬元,擬支持不超過 5 項。
專題二:廣東省國際科技合作基地(專題編號:20190519)
(一)支持內容。
重點支持在廣東省內建成的、面向創新型國家、“一帶一路” 沿線國家和“金磚國家”開展合作的國際科技合作基地,包括國 際聯合研究中心和國際技術轉移中心兩種類型。在同等條件下, 優先支持已獲得省級(含)以上國際科技合作基地認定、或與港澳創新主體攜手開展國際科技合作的基地(2014 年及以后已獲得省級國際科技合作基地專題或粵港創新平臺專題資助的除外)。
(二)申報條件。
1.申報單位為依法在廣東境內注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并具備良好科研開發能力和基礎,能為項目實施提供必要條件和資金保障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等創新主體。
2.申報單位具有獨立開展國際科技合作的條件和能力,且具有開展國際合作的良好基礎和相對穩定的國際合作渠道和網絡,與至少 1 家境外創新主體已簽署長期(3 年及以上)合作協議,建立穩定的合作關系。
3.項目負責人須熟悉本研究領域,具有相關專業博士學歷且畢業后從事本領域科研工作 3 年以上,或具有副高及以上職稱且從事相關科研工作 10 年以上。
(三)考核指標。
1.國際聯合研究中心是面向國際科技前沿,為促進長期國際科技合作,依托具有高水平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能力的國內機構建 立的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申報國際聯合研究中心須在過去 3 年內承擔過省級(含)以上國際科技合作項目并通過結題驗收;在本 領域形成科技發展及創新熱點報告不少于 1 篇;已引進創新人才、聯合培養研究生、國際科技合作人才不少于 3 人;已申請發明專利不少于 3 件;在國際三大索引收錄期刊發表論文不少于 3 篇;與合作伙伴建立常態化的人員互訪和學術交流機制。已運營 3 年以上(截止至本指南發布日期)。
2.國際技術轉移中心是專門面向國際技術轉移和科技合作中介服務的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申報國際技術轉移中心須具有廣泛 并相對穩定的科技合作渠道和較為完備的服務支撐條件;擁有具 備國際技術轉移服務能力和經驗,可以提供高效服務的專業化團隊;有能力提供技術或人才國際尋訪、引入、推薦和測評等中介 服務;具有明確的目標服務群體和特色鮮明的發展模式,在技術 引進、技術孵化、消化吸收、技術輸出、技術產業化,以及國際人才引進等領域具有效果顯著的服務業績。在過去三年實現技術 交易額 500 萬元以上(以合同為準)或促成技術轉移、人才引進、成果轉化項目 20 項以上(提供佐證材料),且跨境交易項目數量金額)不少于 30%。已運營 3 年以上(截止至本指南發布日期)。
(四)資助方式。
根據專家評估和審核結果,對符合申報要求、運行良好且績效突出的國際科技合作基地予以后補助支持,每項 100 萬元,擬支持不超過 10 項。
專題三:國際產業技術創新聯盟培育(專題編號:20190520)
(一)支持內容。
產業技術創新聯盟(以下簡稱“創新聯盟”)是由龍頭骨干企業、相關領域優勢高校、科研機構等按照市場經濟規則聯合組建, 通過合作促進價值形成的創新合作組織。本專題支持已認定的省 級以上創新聯盟,聚焦關鍵技術攻關、先進技術示范推廣、技術 標準制定等問題,加強與創新型國家和“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交流合作,吸引在本技術領域處于國際先進水平的境外高校、科研機構、企業參與聯盟的合作,并逐步將其發展為聯盟的成員或 戰略合作伙伴,提高聯盟的開放性和國際影響力。項目實施期限 3 年。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攜手港澳開展國際合作的創新聯盟。
(二)申報條件。
1.牽頭申報單位為組建聯盟的秘書處或理事長單位。
2.聯盟已經設立 3 年以上(截止至本指南發布日期)、運行良好、且經廣東省科學技術廳認定為廣東省產業技術創新聯盟。
3.聯盟具有一定的國際科技合作基礎,牽頭申報單位具有獨立開展國際科技合作的條件和能力,已承擔國家級或省部級國際科技合作項目,且具有相對穩定的國際合作渠道和網絡。
4.聯盟所有成員單位需訂立規范的長期(3 年或以上)合作協議,明確利益分配、風險分擔和糾紛協調機制,并設立協調聯盟事務的機構。
5.聯盟需建立可靠的協同創新機制,在近三年(截止至本指南發布日期)組織過協同創新項目且績效顯著。
6.如有企業牽頭或參與申報,則企業必須提供不少于本專題財政資助金額的自籌經費。多家企業參與申報時,企業自籌經費總額不低于本專題財政資助金額。
(三)考核指標。
1.在本領域形成科技發展及創新熱點報告不少于 1 篇,并在本領域國際學術會議上發布。
2.引入 2-3 家在本技術領域處于國際先進水平的境外高校、科研機構或企業參與聯盟的合作項目,共同發表論文、共同申請專利,或共同開展技術推廣和標準制定工作。
3.與本技術領域處于國際先進水平的境外高校、科研機構或企業建立常態化的人員互訪和學術交流機制,舉辦至少 1 次本領域重要的科技交流活動。
4.與至少 1 家在本技術領域處于國際先進水平的境外高校、科研機構或企業建立長期戰略合作伙伴關系或吸納其為聯盟成員。
5.建立聯盟內部的國際科技合作知識產權管理機制與數據庫。
(四)資助方式。
根據專家評估和審核結果,對符合申報要求的產業技術創新 聯盟擇優予以事前立項支持,每項 100 萬元,擬支持不超過 5 項。
三、項目組織說明
(一) 公開競爭擇優。符合條件的單位均可申報,經推薦單位推薦至省科技廳,由省科技廳或委托相關專業機構組織專家進行競爭性評審,按規定擇優支持。
(二) 項目庫管理。采用項目庫管理方式,符合條件的項目一并入庫,按年度財政科技預算分批出庫支持,當年未能出庫的項目,可在下一年安排預算予以支持。
四、申報程序
(一) 注冊。
(二) 網上申報。
(三) 審核推薦。
五、聯系方式
(一) 聯系人及電話。
1.交流合作處(專題政策咨詢):許哲,020-83163861
2.廣東省科技合作研究促進中心(項目管理專業機構):許瑩瑩、伍維維、張業倩,020-83163863、83163303、83163247
3.業務受理及技術支持:020-83163338、83163469
4.資源配置與管理處(綜合性業務咨詢):司圣奇,020-83163838
(二) 報送地址。
廣州市連新路171號省科技信息大樓1樓綜合業務辦理大廳(郵編:51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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