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內容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優化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以下簡稱前海)科技研發和產業孵化的環境,吸引港澳臺及海外人才前來創新創業,提升前海核心競爭力,加快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推動前海高質量發展,對位于前海范圍內的創新創業載體的運營機構予以扶持資助。
二、設定依據
1、《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產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2、《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支持創新創業載體發展專項資金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三、申報主體
創新載體是指由深圳市及以上相關部門認定的,在前海范圍內實際經營并開展科技研發和產業化的平臺載體,包括各級各類實驗室、工程中心、技術中心、創新中心、研究(發)中心(院、所、站)、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等。
創業載體是指在前海范圍內實際經營開展創業合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養科技型創新創意企業與企業家的產業發展場所等空間載體,包括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和科技產業園區等。
創新創業載體運營機構是指注冊地和實際經營地均在前海的獨立法人機構。本實施細則通過資助創新創業載體運營機構的方式支持創新創業載體的發展。香港、澳門、海外知名高校和研究院在前海僅設立獨立運營機構可不要求設立獨立法人。
具體申報條件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
四、資助方式
本專項資金支持屬核準類資助,實行單位申報、材料審核、社會公示、管理部門(前海管理局)決策的原則,采取事后無償資助方式,受資助項目無需驗收(重大項目支持方式按《實施細則》第十四條執行)。
年度資助額度根據預算確定,本資助項目支持已發生費用的時限最長可為從申報之日起前的3個自然年度,單個創新載體與創業載體每年累計可獲得的資助分別不超過3000萬元和2000萬元。一年內同一運營機構可申報多個載體項目,最多不可超過3個,單個創新創業載體所獲得的國家、廣東省、深圳市以及前海等各級各類資助總額不得超過項目總投資。
五、辦理時限
資助計劃下達1個月內受資助單位須辦理資金撥付手續,逾期不辦理者視為自動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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