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支持企業、高校、科研機構、社會組織等各類主體在坪山區建設國際創新中心,按建設費用的50%,給予最高500萬元資助。
2)對坪山區企業、高校、科研機構、社會組織等各類主體在海外建設創新中心,開展先進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孵化等業務的,給予每年最高150萬元運營資助。
2、申報條件
申請國際創新中心資助的須滿足以下條件:
1)申請單位為國際創新中心的投資主體或運營主體。該主體須為在坪山區注冊、納稅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
2)已在海外建立創新中心的企業或機構從區外遷入的,應在坪山區注冊6個月以上;
3)申請單位在坪山區或海外有獨立辦公場所,并提供專用于成果轉化與項目孵化相關的工作場地,場地不少于300平方米;
4)在坪山區建立的國際創新中心須滿足已經建立國際合作渠道,與境外合作伙伴簽訂了合作協議、合同書等,或在境外設立了研發、孵化等專業機構,并已具有科技成果技術轉移或孵化項目案例等條件;
5)在海外建立創新中心的,應具有海外學習或工作經歷的不少于3人,項目負責人具有較高的專業水平以及組織管理與協調能力;
6)海外創新中心的項目必須在坪山區內進行落地孵化。
被孵化的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1)企業注冊資本200萬元(含)以上;
2)在坪山區注冊,注冊地、經營地、納稅地“三地”合一的獨立法人企業;
3)主營業務屬企業營業執照法定經營范圍且符合區產業發展政策。
第二款海外創新中心運營資助標準:
根據孵化項目的規模確定每孵化一個項目的獎勵額度,被孵化的企業年度營業收入達到500萬元以上,或獲得專業風險投資、投后估值達到2500萬元的,給予6萬元獎勵;被孵化的企業年度營業收入達到1000萬元以上,或獲得專業風險投資、投后估值達到5000萬元的,給予10萬元獎勵;年度營業收入達到2000萬元以上,或獲得專業風險投資、投后估值達到1億元的,給予15萬元獎勵;年度營業收入達到5000萬元以上,或獲得專業風險投資、投后估值達到2.5億元的,給予20萬元獎勵。港澳臺等境外機構設立的創新中心,或在港澳臺等境外地區設立的創新中心參照上述條款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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