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營銷服務公共平臺是指我國企業在境外投資或運營,為至少30家中國企業生產的商品提供營銷展示、倉儲物流、售后服務的平臺,類型包括展示交易中心、倉儲物流中心(海外倉)、售后服務中心(含呼叫中心、技術培訓中心)。
二、認定條件
認定一批基礎條件好、提升帶動作用強、專業化服務水平高、發展潛力大的國家級國際營銷服務公共平臺。申報單位及平臺應符合以下資格條件:
(一)已在所在國(地區)依法注冊、登記或備案,項目或合作協議依法生效。
(二)具有鮮明的產業特色。服務于特定產業或特色產品,在行業內具有一定影響力。
(三)運營兩年以上且情況良好,已產生一定的經濟和社會效益。原則上展示交易場地面積不低于1000平米,倉儲面積不低于5000平米。
(四)提升帶動作用強。為至少30家企業(不隸屬于同一集團公司)生產的商品提供境外展示交易、倉儲物流、售后維修等服務。境外區域覆蓋范圍廣,對帶動本行業企業開拓國際市場、提升品牌影響力發揮積極作用。帶動出口額不低于50萬美元。
(五)專業化服務水平高。建有專業的信息化操作系統進行運營管理,技術手段先進,具備線上展示推廣、訂單管理、倉儲物流實時查詢等功能,運營模式高效專業。
(六)發展潛力大。有明確的發展規劃,有助于進一步提升特定行業產品國際競爭力、品牌影響力。
(七)申報單位近三年無違法違規行為和安全生產較大事故。
三、認定程序
(一)省級或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受理本地區的申報工作,并按照本通知有關規定進行初核,于2020年9月18日前將本地區通過初核的紙質及電子版申報材料報送商務部(外貿司)。
(二)商務部對評審工作進行全程指導和監督,委托相關單位牽頭組織專家組對地方商務主管部門上報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專家組由相關進出口商會、行業協會專家組成。審核過程中將視情組織申報單位進行面試答辯。審核工作完成后,專家組向商務部提交評審報告。
(三)商務部在評審報告基礎上確定擬認定的平臺名單,并將擬認定的平臺名單在商務部網站上進行公示。
(四)對公示無異議的,商務部將認定為國家級國際營銷服務公共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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