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認定為市創業孵化基地的創業孵化載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運營機構或者管理單位應當為依法注冊、合法經營的企、事業法人單位,在其運營的創業孵化載體內有固定辦公場地,并配備三名以上專職從事創業服務工作的管理人員;
2.場地及設施能夠滿足孵化創業實體的要求,面積不少于2000平方米;
3.場地產權清晰或者租賃備案手續完備,且入駐的創業實體可在房屋租賃部門辦理租賃備案手續;場地作為孵化載體用途使用(租用)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內不得變更或者變相改變用途;
4.入駐創業實體不少于30家;
5.具備通訊、網絡等辦公條件,設置會議場地、商務洽談、創業培訓等公共服務功能區,面積不少于50平方米;
6.日常管理服務等規章制度健全,具備為入駐創業實體提供開業指導、政策咨詢、風險考核、項目推介、融資支持、跟蹤扶持等創業服務的能力。
本市高校創辦的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在場地面積、入駐創業實體數量等認定條件上可適當放寬。
二、主要功能
(一)保障經營場所。提供經營場地、倉儲物流、公共會議場所、物業管理及后勤保障等。
(二)開展創業服務。重點服務本市自主創業人員,積極宣傳并協助落實創業扶持政策,提供創業指導、創業實訓、信息咨詢等專業化服務。
(三)代理商事業務。提供財務代賬、融資擔保、專利申請等服務。
(四)促進項目對接。提供展示交流空間,定期舉辦創業項目展示、創業沙龍、創業講堂、項目路演等交流活動,促進創業投資、風險投資等社會資本與創業項目對接。
三、深圳市創業孵化基地的年度考核
已獲認定的市創業孵化基地應當每年度參加考核(當年度新認定的參加下一年度考核),考核結果為合格和不合格兩種。考核要素為:
(一)運營管理。重點考核基地日常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運營狀況及人員配備情況。
(二)場地保障。考核場地面積、辦公環境、硬件設施、公共功能區等硬件情況。
(三)服務能力。考核運營機構或者管理單位組織創業指導、項目路演、政策宣講等活動的開展情況,以及在孵創業實體總數、入駐率和申請享受自主創業扶持補貼的創業實體數量。
市創業孵化基地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年度考核:
(一)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根據市創業孵化基地建設情況,制定并公布年度考核通知。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根據年度考核通知,于每年8月組織轄區內的市創業孵化基地進行年度考核。
(二)市創業孵化基地對照年度考核要求及標準開展自評,向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交書面自評報告。
(三)區公共就業機構通過查驗自評報告、實地核查等方式進行初步考核,于每年9月1日前出具年度考核初審意見,報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
(四)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依據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初審意見進行復查,并向社會公布考核結果。
第四章 示范性創業孵化基地的評選
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照“優中選優、示范引領”的原則,每年在市創業孵化基地中評選一批示范性創業孵化基地。符合下列條件的市創業孵化基地可以參加示范性創業孵化基地評選:
(一)當年度考核合格。
(二)場地面積不小于3000平方米。
(三)創業實體入駐率不低于60%,在孵創業實體近2年年均不少于30戶。
(四)享受創業擔保貸款及自主創業扶持補貼的創業實體達到一定數量。
四、評選
示范性創業孵化基地按照以下程序進行評選:
(一)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于每年10月底前發布當年度示范性創業孵化基地評選通知,明確評選標準、數量及流程。
(二)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照評選通知的要求,推薦轄區內市創業孵化基地參加評選。
(三)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采取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方式,組織開展示范性創業孵化基地評選工作,評選結果向社會公示。
五、資助方式
(一)評選為示范性創業孵化基地的,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每個基地30萬元標準給予一次性獎補。
(二)已獲評示范性創業孵化基地稱號的,不再參加深圳市示范性創業孵化基地評選,但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參加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同時取消市創業孵化基地和示范性創業孵化基地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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