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內容。
支持廣東—以色列產業研發合作計劃框架下開展的以成果轉化和實現產業化為目的的聯合研發、技術引進、技術轉移和應用等高新技術領域的項目。項目實施周期為2年。
(二)申報條件。
1.申報本專題項目須聯合至少1家以色列企業進行申報。
2.中以雙方均須以企業為主體牽頭申報,高校、科研機構可作為技術合作方參與。
3.項目參與各方須就合作項目簽訂合作協議等具有法律效力的項目合作文件,文件須明確各方研發任務、分工與知識產權歸屬,且必須符合我國及以色列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未簽署相應文件的單位不得列為項目的合作單位。
4.項目組成員須包括合作各方1名及以上成員。
5.企業作為牽頭單位或參與單位申報本專題, 需提供自籌經費。企業自籌經費總額不低于本專題項目財政資助金額。鼓勵企業根據項目實際需要投入充足配套資金,自籌經費配套情況將作為衡量項目可行性的重要依據之一。
6.項目負責人應為1955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相關專業博士學位且從事本領域科研工作3年以上,或具有副高及以上職稱且從事相關科研工作10年以上。受聘于廣東單位的外籍科研人員及港澳臺地區科研人員可作為項目負責人,但不得同時以境內、境外兩種身份負責或參與項目。
7.項目負責人應無在研的省級粵港/粵澳聯合創新領域(粵港/粵澳聯合資助計劃)或國際科技合作領域項目。
(三)考核指標。
1.攻克關鍵技術,形成具有自主知識產權且在成果轉化、支撐產業發展等方面具有良好績效的科技成果不少于1項。
2.培養或引進高層次創新人才、國際科技合作人才合計不少于2名。
3.產生良好經濟效益(需提供有效證明)。
(四)資助方式。
經專家評估評審,擇優予以事前立項資助。獲得中以雙方立項支持的項目,每項資助100萬元;未獲得以方立項支持的項目,擇優每項資助50萬元。
二、申報要求
(一) 粵方牽頭申報單位應為依法在廣東境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具備良好基礎和合作渠道,能為項目實施提供必要條件和資金保障的企業。鼓勵省級(含)以上國際科技合作基地依托單位牽頭申報。
(二) 申報單位應根據《廣東—以色列產業研發合作計劃第七輪聯合產業研發項目申報指南》及附件要求提供申報材料及所需證明材料,且保證項目內容真實可信,不得夸大自身實力與技術、經濟指標。各單位須對申報資料的真實性負責,并提供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函。項目一經立項,將根據申報書內容轉化生成合同書,無正當合理的理由不予修改調整。以色列方合作單位需同時向以色列創新署提交申請,申請須符合以色列創新署的相關項目申報規定。
(三)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項目負責人或牽頭申報單位不得進行申報或通過資格審查:
1.項目負責人有廣東省級科技計劃項目3項以上(含3項)未完成結題的;項目負責人或企業法人有項目逾期一年未完成結題的(平臺類、普惠性政策類、后補助類項目除外);
2.在省級財政專項資金審計、檢查過程中發現重大違規行為的;
3.同一項目通過變換課題名稱等方式進行多頭申報的;
4.項目主要內容已由該單位單獨或聯合其他單位申報并已獲得省科技計劃立項的;
5.省內單位項目未經主管部門組織推薦的;
6.有嚴重失信行為記錄和相關社會領域信用“黑名單”記錄的。
(四) 申報單位應認真做好項目經費預算,原則上應按申報指南指定數額申報,并按具體要求提供自籌經費。
三、評審及立項說明
(一) 公開競爭擇優。符合條件的單位均可申報,由第三方專業機構組織進行競爭性評審,擇優支持。
(二) 項目庫管理。本年度國際科技合作專題項目采用項目庫管理方式,經競爭性專家評審后,按程序報批納入項目庫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