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鹽田區產業發展資金管理規定(修訂)》,鹽田區人民政府,深鹽府規〔2017〕4號;《鹽田區關于支持企業提升競爭力和促進科技創新的若干措施》,鹽田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深鹽府辦規〔2017〕3號文件的規定,現決定開展2018年鹽田區資助區級創新載體項目的申報工作,具體申報事項如下:
一、申請內容
對通過新建或對現有物業進行提升改造,建設創客實驗室、創客空間、創業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等載體進行資助。
二、支持強度與方式
支持強度:對通過新建或對現有物業進行提升改造,建設的創客實驗室、創客空間、創業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等載體,經區政府驗收合格后,給予不超過實際投入的30%,最高300萬元資助。
支持方式:事后資助、自愿申報、現場考察、審批機關審定、社會公示。
三、辦理條件
申請該項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報單位應當是在鹽田區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機構(含企業、實驗室、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機構、新興組織機構)。
(二)創客實驗室條件及標準:
1.具有獨立的實驗室用房,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上,作為創客實驗室使用期限不少于3年;具備較好的科研實驗環境,為創客提供免費的試驗平臺,儀器設備(含軟件)總值不低于50萬元;場地可為自有或租用。
2.具有專業性、開放性的技術研發能力,能為創客團隊提供技術支持。
3.擁有維護創新載體的專業、專職人才隊伍,配備本科以上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3人。
4.服務的創客團隊不少于10個。
(三)創客空間條件及標準:
1. 具備固定場所、固定服務管理人員,面積在300平方米(含)以上,作為創客空間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3年,場地可為自有或租用。
2.創客空間性質、定位、發展方向明確,正常開展創客交流活動,開展創客交流活動不少于10場(次),參加活動創客不少于200人(次)。
3.為創客提供免費的寬帶服務、軟硬件設備及辦公場所。
4.輔導創客創業不少于20人(次),原則上每個創客創業輔導期最高不超過6個月。
(四)創業苗圃條件及標準:
1.創業苗圃性質、定位、發展方向明確,為小微科技型企業、創新團隊和個人等科技創業者提供創業輔導、預孵化等創新創業服務,幫助尚未成熟的創業項目逐步具備商業價值并成立企業。
2.面積原則上應在800平方米(含)以上,作為創業苗圃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3年,場地可為自有或租用,應為入駐創新創業人才、團隊或企業提供必需的辦公設備及會議室、洽談室等公共辦公場所。
3.正常運作1年以上,具備5人以上專業服務管理團隊,管理人員本科以上學歷須占團隊人數總數60%以上,應有規范的管理服務機制、企業預孵化機制、畢業退出機制。
4.入駐團隊或企業10家(含)以上,入駐項目為處于創業期的科技類項目,且被孵化服務期限應不超過12個月。
(五)企業孵化器條件及標準:
1.孵化器性質、定位、發展方向明確,有健全的管理規章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每年須按要求向區經服局(科技局)上報相關統計數據。
2.可自主支配使用的場地總建筑面積超過1500平方米(含),其中入孵企業使用的場地占總面積的75%以上,作為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3年,場地可為自有或租用。
3.孵化器正常運作1年以上,設有專門服務機構,可為入孵企業提供商務、信息、咨詢、市場、培訓、政策、財務、技術開發與交流、投融資等相關的公共服務。
4.孵化器管理負責人具備科技孵化載體相關從業經驗,孵化器管理人員大專以上學歷須占團隊人數總數70%以上。
5.在孵化器內注冊的、處于初創期在孵科技型企業不少于10家。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是指從事高新技術產品開發、生產,成立時間不超過5年且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不超過200萬元的企業。
(六)企業加速器條件及標準:
1.加速器有明確的產業導向,其產業定位與發展方向須為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及未來產業。
2.可自主支配使用的場地總建筑面積超過10000平方米,其中用于高成長科技企業租售的場地占總面積的2/3以上,作為加速器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場地可為自有或租用。
3.內部管理制度健全,擁有一支高素質的專業化管理團隊,管理團隊負責人具備相關從業經驗,管理人員大專以上學歷須占團隊人數總數70%以上。
4.配套服務設施齊全,產業服務功能完善,能夠為高成長科技企業提供發展空間和各類專業化服務。高成長期科技型企業是指從事高新技術產品開發、生產,近2年每年主營業務收入超過500萬元,且增長率超過20%的企業。
5.在加速器內注冊的、處于高成長期科技型企業不少于 10家。
四、受理機關
(一)受理機關:鹽田區經促局(科創局)。
(二)聯系方式:25228620。
(三)受理地點:鹽田區行政中心6樓620室。
五、決定機關
鹽田區政府。
六、辦理程序
申請人登陸“鹽田區產業發展資金申報系統”注冊用戶并下載申請書—向區經促局(科創局)提交申請材料—業務科室進行初審—區經促局(科創局)組織現場考察—區產業發展資金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復核—區產業發展資金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審定(資助金額30萬元及以下)或審核(資助金額30萬元以上)—區政府常務會議審定(資助金額30萬元以上)—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申請人憑撥款憑證向區經促局(科創局)提交撥付申請—區經促局(科創局)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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