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關單位:
根據《鹽田區節能低碳與循環經濟發展資助計劃實施辦法》文件的規定,現決定實施2017年鹽田區節能低碳與循環經濟發展資助計劃,具體事項如下:
一、 資助對象與范圍
區節能低碳與循環經濟發展資助計劃資助對象原則上為在鹽田區注冊 2 年以上且在轄區內實施節能、低碳與循環經濟發展項目的企事業單位或分支機構,對專項規定中對注冊地有特殊要求的從其規定。
區節能低碳與循環經濟發展資助計劃支持范圍包括:
(一)重點行業、企業在節能、低碳與循環經濟方面重大技術改造項目,并具有良好示范效果。
(二)節能、低碳與循環經濟技術、產品、工藝的產業化規模化應用推廣示范項目,重點向轄區交通物流、旅游商貿、黃金珠寶、工業、公共建筑等重點行業傾斜。
(三)太陽能、風能、天然氣、生物質能等清潔能源的開發推廣應用。
(四)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的重點節能服務項目。
(五)能源管理體系認證、能源管理中心等能源管理平臺類項目。
(六)節能、低碳與循環經濟行業標準制定。
(七)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
(八)為國家、省、市節能、低碳與循環經濟專項資金扶持項目提供配套支持,為在節能減排、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
綠色環保、低碳園區、低碳社區、示范單位創建等方面獲得市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專業機構認證的單位提供獎勵或配套支持。
(九)其他類:區政府批準的其他與推進節能、低碳與循環經濟相關的項目。
二、資助標準和方式
區節能低碳與循環經濟發展資助計劃采用無償資助方式,支持引導全區節能、低碳與循環經濟工作。
(一)符合以上(一)、(二)、(三)項規定的節能、低碳與循環經濟改造項目,根據節能、低碳與循環經濟效果和實際投資及示范作用給予支持,給予項目已投入資金30%以內,總額不超過200萬元的資助,有專項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符合以上(四)項規定的合同能源管理類項目,按行業主管部門專項資助政策給予相應資助。
(三)符合以上(五)項規定的能源管理體系認證項目, 給予項目投入資金50%以內,總額不超過1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
符合以上(五)項規定建設企業能源管理中心等能源管理平臺類項目,項目驗收投入使用后給予項目實際投入資金 30%以內,總額不超過200萬元的資助。
(四)符合以上(六)項規定的項目,按照區質量主管部門相關規定實施。
(五)符合以上(七)項規定的項目,按照區綠色建筑有關扶持政策執行。
(六)符合以上(八)項規定的獎勵類的單個項目不超過10 萬元;配套類項目,按照不高于市級資助金額 1:1 的標準進行配套;有專項規定的從其規定。
(七)其他類:對區政府決定給予支持的其他節能、低碳與循環經濟重點項目采取一事一議方式進行資助。
(八)區節能低碳與循環經濟計劃專項規程另有規定的項目從其規定。
同時符合多項資助類別和條件的項目,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則予以支持,不重復資助。
三、申報條件
申報節能低碳與循環經濟發展資助項目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省、市產業政策以及節能、低碳與循環經濟發展的要求;
(二)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省、市項目建設有關規定和程序;
(三)項目已啟動,資金已落實,涉及用地項目的建設用地已落實;
(四)列入區級以上監管的重點用能單位,必須有完備的能源管理制度體系,年度節能考核等級必須為基本完成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