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支持光明區科技創新產業園(以下簡稱“科技創新園”)運營。
二、支持強度及資助標準
(一)支持強度:受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總量控制。
(二)資助標準:
1.對新認定的科技創新園,予以運營單位一次性50萬元資助。其中,按照《光明區科技創新產業園認定與管理辦法》第七條開展認定的科技創新園,須于首次考核達標后,予以運營單位一次性50萬元資助。
2.區科技創新局每年對有效期內(自認定當日起三年內)的科技創新園進行考核,按其運營投入、服務能力、高成長科技企業培育等情況進行A、B、C、D分檔評分,考核結果為A檔的,每年可獲得一次性20萬元資助,考核結果為B檔的,每年可獲得一次性10萬元資助,考核結果為C檔或D檔的,不予資助。
三、申報條件
(一)科技創新園的場地須滿足以下條件:
1.擁有可支配場地面積不少于3萬平方米,其中用于科技企業的場地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不低于總面積的75%;
2.場地屬運營單位自有物業的,要求產權清晰,在5年內不得變更用途;屬租賃物業的,要求有效租賃合同期不少于5年,在租賃期內不得變更用途;
3.建有較完善的網絡通訊、會議室等基礎設施。
(二)科技創新園的運營服務須滿足以下條件:
1.運營單位注冊登記地、納稅地和統計地均在光明區,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備科學詳細的運營管理方案,且產業定位符合我區主導產業方向;
2.專職運營管理人員(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不少于6人;
3.簽約的科技服務機構不少于6家;
4.承諾每年度開展科技創新類服務活動不少于5場;
5.運營單位近三年經營規范,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即在安全生產、環境保護、人力資源、市場監管、消防、社保、統計、財稅等方面未受到10萬元(含)以上罰款處罰,運營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無刑事犯罪記錄。
(三)科技創新園的產業基礎需滿足以下條件:
1.擁有Ⅰ類或Ⅱ類(不含商標)知識產權的企業數量比例不低于30%;
2.科技企業數量或重大科研項目須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具備光明區主導產業集聚條件的園區,科技企業數量不少于10家;
(2)具備光明區工業上樓條件的園區,科技企業數量不少于10家;
(3)設有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等科技創新載體的,科技企業數量不少于10家;
(4)園區的科技企業數量不少于15家;
(5)入駐光明科學城相關重大科研項目(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及前沿交叉科研平臺等)不少于1個。
(四)2017年1月1日后建成且建筑面積不少于5萬平方米的園區,承諾自認定為科技創新園后首年考核時滿足本指南“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條件,即可授予科技創新園稱號。若在授予科技創新園稱號一年后的考核中,考核等次為D檔,則取消科技創新園稱號,同時園區和相關科技企業不再享受資助。
(五)有關專業用語的解釋:
1.科技企業指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的企業,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瞪羚企業、獨角獸企業;
(2)隸屬于光明科學城重大科研項目(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及前沿交叉科研平臺等)的科技人才(持有公司股權或股份比例30%及以上)進入科技創新園進行成果轉化的項目;
(3)含有國家、廣東省、深圳市或光明區認定的高層次人才;
(4)經國家備案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
(5)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不少于100萬元;
(6)2年內營業收入累計不少于500萬元;
(7)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2.光明區主導產業指智能產業、新材料產業以及生命科學產業。
3.光明區主導產業集聚條件(符合以下條件其中之一):
(1)屬于光明區主導產業之一的上下游企業數量不低于園區總企業數量的30%;
(2)屬于光明區主導產業之一的企業數量不低于園區總企業數量的40%;
(3)屬于光明區主導產業的企業數量不低于園區總企業數量的70%。
4.光明區工業上樓條件:首層層高不低于5.0米,二層以上層高不低于4.2米;首層地面荷載不低于800公斤/平方米,二、三層樓層荷載不低于650公斤/平方米,四層以上樓層荷載不低于500公斤/平方米;單獨設置客梯,至少配備1部載重2噸以上的貨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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