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對象
注冊地或實際主體運營地在福田轄區,且對福田的產業聚集、品牌推廣、行業規范、人才服務等方面具有引領帶動作用的產業行業協會商會(以下統稱“商協會”)、高校校友會、地方商會、非營利產業發展研究機構等社會組織,或經區政府批準支持的其他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
二、支持項目
(一)落戶支持(前置備案)
項目說明:經備案,上一年1月1日后新遷入或新注冊成立的符合福田產業發展定位和方向的商協會。
支持額度:按新遷入或新注冊,給予每家10萬元的一次性開辦經費支持。
(二)活力評估支持
項目說明:每兩年由第三方專業機構對商協會的規范性、行業影響力、福田貢獻、專業服務滿意度等服務福田高質量發展情況進行綜合評定。
支持額度:根據評定結果按照三個檔次分別給予商協會50萬元、30萬元、15萬元一次性獎勵。
(三)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建設支持(前置備案)
項目說明:經備案,商協會主導建設的工程實驗室、工具性檢測、公共信息系統、行業數據監測等重大公共技術服務平臺,或商協會成立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
支持額度:按項目審計核準金額的50%以下,給予最高100萬元支持。或按獲得市知識產權保護類專項資金支持的50%為標準,給予最高15萬元支持。
(四)商協會人才支持
項目說明:實際負責商協會運營的會長或秘書長等領軍人才(按照《關于進一步實施福田英才薈計劃的若干措施》及當年公布的申請指南,申請“商協會人才支持”)。或與獲得活力評估前100名的商協會簽訂勞動合同并服務商協會兩年以上的從業人員,在通過經備案批準的培訓并獲得考核證書(實施細則見附件5)。
支持額度:在通過經備案批準的培訓并獲得考核證書后,給予每人1萬元的一次性人才獎勵。
(五)辦公用房租賃支持
項目說明:當年獲得活力評估前50名的商協會,或符合《深圳市福田區現代產業體系中長期發展規劃(2017-2035年)》發展重點并經區政府批準支持的商協會,在福田轄區范圍內租賃自用辦公用房且當年未獲得過房租支持的。
支持額度:按每月每平方米最高50元給予連續兩年房租支持,支持租用面積最高300平方米,且支持資金不超過實際租賃資金總額。
(六)展會支持(前置備案)
項目說明:經備案,在本區主辦、承辦全國性或國際性專業展會、博覽會的商協會。
支持額度:經專項審計,按項目實際發生費用(場租、展位、宣傳、運輸等實際發生活動費用,不含員工工資、固定資產購置、用餐等費用)的50%以下,給予最高100萬元支持。
(七)重大活動項目支持(前置備案)
項目說明:經備案,在本區主辦或承辦營商推介、品牌活動、技能技術大賽、產業研討會等重大活動項目的商協會或高校校友會、地方商會、非營利產業發展研究機構等社會組織。
支持額度:經專項審計,按項目實際發生費用(不含員工工資、固定資產購置、用餐等費用)的50%以下,給予商協會最高50萬元支持,給予高校校友會、地方商會、非營利產業發展研究機構等社會組織最高20萬元支持。
(八)重大研究項目支持(前置備案)
項目說明:經備案,商協會或高校校友會、地方商會、非營利產業發展研究機構等社會組織自行研究的行業規劃、行業現狀分析等重大研究項目,研究成果經政府部門肯定的。
支持額度:經專項審計,按項目實際發生費用(不含員工工資、固定資產購置、用餐等費用)的50%以下,給予商協會最高30萬元支持,給予高校校友會、地方商會、非營利產業發展研究機構等社會組織最高20萬元支持。
(九)標準研制配套支持
項目說明:上一年1月1日后商協會主導研制的國家、省、市行業標準。
支持額度:按獲得上級資金支持的50%為標準,給予最高50萬元配套支持。
(十)招商引資支持(前置備案)
項目說明:經備案,上一年1月1日后促成重大產業項目落戶、精準引進優質產業項目的商協會、高校校友會、地方商會、非營利產業發展研究機構等社會組織或個人(不包括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及其工作人員)。
支持額度:按照《深圳市福田區支持招商引資若干政策》及當年公布的申請指南申請招商合作機構支持。
(十一)高層次團隊引薦支持(前置備案)
項目說明:經備案,上一年1月1日后成功引薦市級以上認定的高層次人才團隊或國家省重點(工程)實驗室落戶福田的商協會、高校校友會、地方商會、非營利產業發展研究機構等社會組織。
支持額度:按引進一家給予最高50萬元支持。
(十二)重點項目支持(前置備案)
項目說明:經政府備案,對引進特大、緊缺、關鍵項目的商協會,其引入落戶獎勵等可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另行約定。
三、限制清單和除外情形
(一)本專項支持資金受年度資金預算總額控制,用完即止。同一商協會、高校校友會、地方商會、非營利產業發展研究機構等社會組織,年度內享受產業資金支持總額原則上最高300萬元。“重點項目支持”不受同一商協會年度支持總額限制。
(二)政策調整期間,新政策發布實施前已完成備案、審核程序的項目,仍按原政策給予支持。
(三)商協會、高校校友會、地方商會、非營利產業發展研究機構等社會組織同一項目已獲得區政府其他專項資金支持的,本產業資金不再支持。
(四)注冊地或經營地在福田保稅區的企業和項目應符合福田保稅區功能定位和產業導向,應為取得福田保稅區企業及項目入區證明(簡稱入區證)的企業,或者為對園區經濟發展具有重要貢獻的其他規上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