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對象:通過技術改造擴大生產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資的生產企業,或是具有轉換條件的通過技術改造快速轉產疫情防控物資的生產企業,且2020年1月10 至4月20日期間納入各級政府(包括國家、廣東省、深圳市政府,含各級相應新冠肺炎防控領導小組(指揮部),下同)調配或收儲的合格產品不低于其新增或轉產產能的50%。
疫情防控物資范圍:主要包括口罩、防護服、面罩、護目鏡和眼罩、醫用手套、醫用鞋套、醫用帽子、紅外測溫儀、檢測盒、無紡布、熔噴布、耳帶、改性PP塑料、磷酸氯喹、紅外體溫檢測儀/紅外測溫傳感器NTC熱敏芯片等相關配套原料和元器件,具體產品類別根據疫情防控需要動態增補。
二、獎勵方式和標準
(一)獎勵方式。
事后獎勵。
(二)獎勵標準。
1.獎勵比例。企業通過技術改造形成新增或轉產產能,新增或轉產產能為技術改造項目完工投產后,按國家法定工作制每日工作8小時新購置設備設計產能生產的合格產品量核定。服從各級政府調配或收儲,以納入調配或收儲的合格產品首次達到新增或轉產產能50%以上為時間節點,在1月10日至2月7日間的,按設備投資額給予不超過80%的獎勵;在2月8日至2月20日間的,按設備投資額給予不超過50%的獎勵;在2月21日至4月20日間的,按設備投資額給予不超過40%的獎勵。
2.獎勵金額。企業自愿選擇申請國家、省或市獎勵資金,申請本獎勵資金時應未獲得國家、省或市財政資金支持,企業申請的技術改造獎勵項目如已獲得深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技術改造政策獎勵的,應扣減已獲得的獎勵金額后予以補差,每家企業累計享受的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且所獲市、區政府獎勵金額不超過設備的實際投資額。
3.設備投資額認定。設備投資額(含配套軟件)以確實形成有效產能的設備購置發票等合法票據(截至申報截止日已付款不含稅)為準,且發票等合法票據日期必須在2020年1月10日至4月20日支持期內。
三、設定依據
《深圳市關于加大力度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資和裝備生產企業擴大生產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四、申報條件
(一)申報單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下同)注冊的獨立法人企業;
(二)申報項目的實施地應在深圳市;
(三)申報單位符合疫情防控物資支持范圍,且列入各級政府調撥或收儲任務企業清單,并已經參與各級政府的實際調配或收儲工作;
(四)申報單位在1月10日至4月20日間通過技術改造形成新增或轉產產能;
(五)申報單位在1月10日至4月20日間納入各級政府調配或收儲的合格產品不低于新增或轉產產能的50%;
(六)申報單位已取得相應的生產資質及產品檢測報告等,具有與所生產物資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生產場地、環境條件、生產設備等主要條件;
(七)申報項目的設備投資未獲得各級財政專項資金扶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技術改造政策除外),且設備購置發票、購置合同、支付憑證與設備實物銘牌等證明材料相對應;
(八)申報單位守法合規經營,不屬于國家、省、市有關部門聯合懲戒的對象;
(九)不存在已獲國家、省、市專項資金資助的項目驗收不合格未滿3年或項目逾期未申請驗收達1年以上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