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支持小型微型企業通過融資性擔保機構獲得銀行貸款,對其銀行貸款擔保費給予補貼。
二、支持數量及資助方式
(一)支持數量:有數量限制,受市民營及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年度總額限制。
(二)資助方式:
事后資助。根據專項審計結果,綜合年度預算規模確定資助計劃。對小型微型企業發生的單筆擔保額小于500萬元(含)的銀行貸款給予實際發生的擔保費最高100%的補貼;單筆擔保額500-800(含)萬元的銀行貸款給予實際發生的擔保費最高80%的補貼。每年每家企業最高補貼額不超過30萬元。
三、申報條件
申報條件由基礎申報條件和專項申報條件兩部分組成。
基礎申報條件:
(一)在深圳行政區域內(含深汕特別合作區)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相關單位;
(二)按照有關規定經國家有關部門核準或備案,或已取得開展相關業務的資質;
(三)對申請書內容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守法經營,履行安全生產責任,未重復申報項目,未被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在深圳市社會信用系統上信用記錄良好;
(四)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要求,且申報項目不屬于政府投資建設項目;
(五)同一單位建設內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項目不得向市級有關主管部門多頭申報。經核實屬多頭申報的項目,將取消申報資格并追究申報單位責任;
(六)項目單位不存在《深圳市民營及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不予資助的情形。
專項申報條件:
(一)小型微型企業銀行貸款擔保費資助項目申報條件。
1.項目單位為在深圳行政區域內(含深汕特別合作區)依法登記注冊的小型微型企業;
2.項目單位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通過融資性擔保機構擔保獲得銀行貸款,單筆貸款額在800萬元(含800萬元)以下,且貸款用途符合我市產業政策規定的項目(注:凡貸款用途為購置車輛與房地產項目,不在資助范圍)。
小型微型企業依據《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企業〔2011〕300號)有關規定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