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實施首次公開發行股票(IPO)、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新三板”)掛牌、重組外地上市公司并將其注冊地遷入深圳市的民營及中小企業以及遷入深圳市的外地優質上市公司給予獎勵。
二、支持數量及資助方式
(一)支持數量:有數量限制,受市民營及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年度總額限制。
(二)資助方式:
改制上市培育資助項目。事后獎勵。專項審計是否符合資助條件,根據專項審計結果,綜合年度預算規模確定資助計劃。(1)對擬在境內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已經完成上市輔導的,給予最高不超過150萬元的獎勵;對直接在境外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給予最高不超過80萬元的獎勵;(2)對已在“新三板”成功掛牌的,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獎勵;對進入“新三板”創新層的,在掛牌獎勵基礎上再給予最高不超過30萬元的獎勵;(3)對外地優質上市公司遷入深圳行政區域的,給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的獎勵;對按照市場運作原則重組外地上市公司,并將外地上市公司注冊地遷入深圳行政區域的,給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的獎勵。
三、申報條件
申報條件由基礎申報條件和專項申報條件兩部分組成。
基礎申報條件:
(一)在深圳行政區域內(含深汕特別合作區)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相關單位;
(二)按照有關規定經國家有關部門核準或備案,或已取得開展相關業務的資質;
(三)對申請書內容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守法經營,履行安全生產責任,未重復申報項目,未被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在深圳市社會信用系統上信用記錄良好;
(四)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要求,且申報項目不屬于政府投資建設項目;
(五)同一單位建設內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項目不得向市級有關主管部門多頭申報。經核實屬多頭申報的項目,將取消申報資格并追究申報單位責任;
(六)項目單位不存在《深圳市民營及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不予資助的情形。
專項申報條件:
(一)改制上市培育資助項目申報條件。
1.項目單位為在深圳行政區域內(含深汕特別合作區)依法登記注冊的民營及中小企業;
2.項目單位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擬在境內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IPO),并已經完成上市輔導的,或已直接在境外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IPO)的;
境內證券交易所指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上海證券交易所(含科創板);境外上市不含柜臺交易上市、借殼上市以及紅籌間接方式上市。
已獲得相關階段市政府財政資金資助的,不重復資助。獲得過改制階段資助或新三板掛牌資助或新三板進入創新層資助的,遞減后補足差額。
3.項目單位進入2019年“新三板”創新層名單的,或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在“新三板”成功掛牌的;
已獲得過改制階段資助的,不再給予“新三板”掛牌獎勵;獲得過輔導階段資助的,不再給予進入“新三板”創新層獎勵。
4.外地優質上市公司遷入深圳行政區域的,或按照市場運作原則重組外地上市公司,并將外地上市公司注冊地遷入深圳行政區域的。
外地上市公司,僅限于在國內滬深兩市(包括科創板)上市的企業,不包括境外上市企業和新三板掛牌企業。重組方式包括上市公司收購、借殼上市以及換股吸收合并等。
遷入的外地上市公司(含直接遷入或重組后遷入的上市公司)應符合深圳市的產業發展戰略和產業政策;注冊地遷入深圳行政區域滿一年,上年度在深圳行政區域的實際納稅總額不低于1000萬元。
可在完成重組或完成注冊地變更的5年內申報獎勵。獲得過深圳市總部經濟獎勵或補助的,不再重復資助。重組外地上市公司的,可以選重組公司或遷入的上市公司作為申報單位,不重復資助。
說明:第2、3、4條件只需符合其中一個條件,即可申請相應的資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