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港聯合資助項目(A類項目)。深港兩地申請單位就同一合作項目分別向本地科技部門遞交申請,通過兩地聯合評審立項后,由兩地科技部門分別給予資助。
重點支持領域:物聯網、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集成電路、新型顯示、信息安全、5G、量子信息、第三代半導體;醫藥生物技術、人口健康技術、水環境治理和生態修復、農業生物育種;石墨烯材料、先進電子信息材料、顯示材料、新能源材料、高性能高分子材料、氫能和燃料電池;機器人與智能裝備、智能無人系統、增材制造和激光制造。
二、設定依據
(一)《深圳經濟特區科技創新促進條例》,市五屆人大第二十六次會議修正,2013年12月25日。
(二)《深圳市科技計劃管理改革方案》,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9〕1號。
(三)《深圳市深港澳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深圳市科技創新委員會,深科技創新規〔2020〕4號。
三、數量方式
有數量限制,受科技研發資金年度總額控制,競爭性擇優支持。
采取事前資助方式,單個項目最高資助300萬元,資助比例不超過深方項目預算經費的50%。
四、申請條件
申請A類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單位應當是在深依法注冊,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單位。
(二)香港合作單位應當是香港公營科研機構(包括所有受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院校、根據《專上學院條例》(第320章)注冊的自資本地學位頒授院校、香港生產力促進局、職業訓練局、制衣業訓練局及香港生物科技研究院)或創新及科技基金下成立的研發中心(即汽車零部件研發中心、紡織及成衣研發中心、資訊及通訊技術研發中心、物流及供應鏈多元技術研發中心、納米及先進材料研發院)。
(三)申請單位已與香港合作單位簽訂合作協議,明確技術、人力、設備、資金投入、知識產權歸屬等權利義務,共同開展研究活動。
(四)深方和港方單位分別向各自科技部門進行申請,單方申請無效。
(五)項目實施期限一般為兩年。
限項要求:本年度內申請技術攻關面上項目、可持續發展專項、國際科技合作、深港澳科技計劃或“深港創新圈”項目的,有數量限制。
(一)對于申請單位為企業的,按照以下原則進行限項申報:
1.一般企業。對于2019年1月1日以來,獲批立項或擬立項上述項目的申請單位,不得申報;2019年1月1日以來,未獲批立項或擬立項上述項目的申請單位,可以牽頭或者參與申報1項。
2.獲得2018年度、2019年度國家、廣東省科技獎勵獲獎的企業,或屬于近三年深圳市工業百強企業。對于2019年1月1日以來,獲批立項或擬立項上述項目的申請單位,可以牽頭或者參與申報1項;2019年1月1日以來,未獲批立項或擬立項上述項目的申請單位,可以牽頭或者參與申報2項。
3.2019年度研究開發費用支出超過5億元的企業,不受上述限項要求。
(二)項目組成員只能申請一項深港澳科技計劃或“深港創新圈”項目,主持或參與的深圳市科技計劃項目(平臺和載體專項除外)不超過3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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