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試點項目
(一)扶持對象
符合《深圳市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試點實施辦法》(深金規〔2018〕6號)相關條件,在深圳市創業創新金融服務平臺(以下簡稱金服平臺)開展相關授信業務的試點銀行(以下簡稱試點銀行)和開展小額貸款保證保險業務的試點保險公司(以下簡稱試點保險公司)。
(二)扶持標準
試點銀行的年度業務獎勵按照實際發放貸款金額×0.5%計算,試點保險公司的年度業務獎勵按照實際承保貸款金額×1%計算。按照上述方式計算的年度業務獎勵總額超過3000萬元的,試點銀行和試點保險公司的業務獎勵按比例予以折算,折算系數等于3000萬/(實際發放貸款金額×0.5%+實際承保貸款金額×1%)。
(三)申報時間
一年可申報1次。試點銀行發放符合條件的貸款后,試點保險公司簽發符合條件的保單后,可分別提出申報,有效申報期為一年(試點銀行自發放貸款之日起算,試點保險公司自簽發保單之日起算),逾期不申報的,視為放棄獎勵補貼,不可追溯。年度申報時間以市金融辦官網發布的申報通知為準。
二、無還本續貸支持項目
(一)支持對象
向我市小微企業發放無還本續貸貸款(含向小微企業主發放用于小微企業生產經營用途的無還本續貸貸款)的銀行。
本實施細則所稱無還本續貸,是指銀行按照《中國銀監會關于完善和創新小微企業貸款服務 提高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水平的通知》(銀監發〔2014〕36號)等政策文件要求,對流動資金周轉貸款到期后仍有融資需求的借款主體(具體指小微企業和小微企業主),經其主動申請,提前按新發放貸款要求開展貸款調查和評審,經審核通過后,在原貸款到期前簽訂新的借款合同,以新發放貸款結清已有貸款的信貸業務;該業務不包括發生不良后的貸款重組、貸款展期等情況。
(二)支持標準
市財政每年安排5000萬,按照單筆無還本續貸貸款金額的2%給予銀行獎勵,單筆貸款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
(三)申報時間
一年可申報2次。銀行須在續貸放貸完成6個月后,才能提出申報,有效申報期為一年(自可申報之日起算),逾期不申報視為放棄補助,不可追溯。年度申報時間以市金融辦官網發布的申報通知為準。
三、過橋資金貼息項目
(一)扶持對象
向我市政策性的融資擔保機構(含下設全資或控股的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等地方金融機構)和小額貸款公司等地方金融機構申請過橋資金的中小微企業(含申報過橋資金用于小微企業生產經營用途的小微企業主)。
本實施細則所稱過橋資金,是指因我市中小微企業在銀行貸款到期出現暫時性資金周轉困難且銀行同意續貸時,借款主體(具體指中小微企業、小微企業主)向我市政策性的融資擔保機構(含下設全資或控股的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等地方金融機構)和小額貸款公司等地方金融機構申請的期限不超過3個月的臨時性周轉借款。
(二)扶持標準
市財政按照過橋資金以當期基準利率計息,對中小微企業給予50%的貼息,單個企業年度貼息金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
(三)申報時間
一年可申報2次。借款主體在銀行續貸放款后一年內可提交申報,逾期不申報視為放棄補助,不可追溯。年度申報時間以市金融辦官網發布的申報通知為準。
四、企業發債融資補貼項目
(一)扶持對象
1.我市成功發行債券融資工具的企業,其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宏觀調控政策,且不屬于房地產、產能過剩等適用分類監管行業,其債券募集資金不用于國家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項目,不參與民間借貸。
本實施細則所稱債券融資工具,包括在銀行間市場和全國性的證券交易所發行的中小企業集合票據、中小企業集合債、私募債(中小企業發行的)、創新創業債、綠色債等創新品種債券;以及在深圳前海股權交易中心掛牌發行的創新型債券。
2.協助企業完成債券融資的金融機構、增信機構、中介服務機構,具體包括備案發行機構、承銷商(或協助發行機構)、增信機構、資信評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受托管理人等。
單筆債券融資涉及多家機構的,由機構共同協商由一家機構統一申報。
(二)扶持標準
1.對成功完成融資的本市企業,按照發行規模的2%,給予單個項目單個企業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補貼。
2.對協助企業完成債券融資的金融機構、增信機構、中介服務機構,按照發行規模的1%,每家機構單個項目最高10萬元的標準給予支持,單個項目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單個項目涉及的合格機構超過1家的,單家機構的申報金額等于單個項目實際可申報的補貼金額/合格機構數量。
(三)申報時間
一年可申報2次。企業和機構在債券成功發行后,一年內可提交申報,逾期不申報視為放棄補助,不可追溯。年度申報時間以市金融辦官網發布的申報通知為準。
注意事項:
(一)本實施細則所稱中小微企業,是指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注冊并從事實體經濟運營,符合國家統計局《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規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業。
本實施細則所稱小微企業主,是指小微企業(滿足前述條件)的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企業主要股東(對該企業直接持股比例超過50%)、實際控制人。
(二)對于弄虛作假,騙取扶持資金的企業、機構,一經查實,市金融辦全額收回已發放的扶持資金,并取消其3年內申報市金融辦所有或其他需市金融辦確認的補貼、獎勵、扶持資金的資格,并按相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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