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報要求
按照《管理辦法》規定的目標任務、組織定位、領域乏味、培育建設等要求,重點圍繞當前提出的培育發展“十大”戰略性支柱產業集群和“十大”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方向,積極組織優勢龍頭企業及單位牽頭申報。其中珠三角地區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組建資金(注冊資本)原則上不低于3000萬元,粵東粵西粵北地區組建資金(注冊資本)可適當放寬。
二、培育與建設
(一)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應結合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領域總體布局,符合廣東省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六大工程”實施和先進制造業集群培育要求,緊緊圍繞廣東省新一代電子信息、新材料、生物醫藥、高端裝備制造、新能源汽車、新能源等戰略性新興產業以及重點行業轉型升級需求,在廣東省內建設。
(二)為加快構建“一核一帶一區”區域發展新格局,促進全省區域協調發展,支持在粵東粵西粵北地區建設符合當地產業發展需求、服務于特色產業集群提質升級的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
三、 申報條件
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定期組織開展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工作。申報單位需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牽頭單位須是長期從事某領域研究開發且有持續的研發投入,在該領域有核心競爭力,具備雄厚的科研資產和經濟實力,有承擔并較好完成國家或行業重點研發項目經驗的企業、科研院所或高校。牽頭單位為企業的,原則上近三年年均銷售收入不低于5億元,對省重點支持領域、粵東粵西粵北地區牽頭企業可適當放寬。
(二)牽頭單位要有整合產學研合作基礎資源的能力,有較強的技術轉移和擴散能力,有較豐富的成果轉化和商業化經驗。成員單位應包含相關行業領域內若干家具有較強影響力和號召力的企業、科研院所、高校等主體。
(三)牽頭單位要有完善的研究開發平臺,有先進的科研基礎設施、儀器裝備,以及研發高端人才,具備為技術創新發展提供支撐的能力。
(四)近三年有嚴重違法行為被處以行政處罰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被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單位,不得成為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的牽頭單位或成員單位。
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必須有明確清晰的建設方案。方案應包含以下內容: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成員單位情況,產業化技術發展方向和目標,運行機制和經營機制,技術專家委員會,組織架構和管理團隊,組建資金情況,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匯聚的創新平臺數量,中長期研發項目計劃(包括成果轉移擴散和首次商業化應用目標、經費籌措計劃、研發投入等),吸引可持續投資和商業運行的能力,成果轉化收益預算以及實現市場化自主運營的進程計劃等情況。其中珠三角地區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組建資金(注冊資本)原則上不低于3000萬元,粵東粵西粵北地區組建資金(注冊資本)可適當放寬。
四、程序
(一)組織申報。符合建設條件的單位,本著自愿的原則,按照要求準備申報材料,提交至所在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可結合當地優勢產業,積極發動龍頭骨干企業牽頭建設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組織推薦申報。
(二)開展遴選。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技術、產業、管理、財務等領域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綜合評審、組織現場答辯。必要時,組織專家進行現場考察。
(三)結果公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根據綜合評審、現場答辯及現場考察結果,提出擬被列為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籌建名單,并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公眾網站上公示。公示無異議后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予以書面確認列入籌建計劃,進入培育階段。
(四)列入籌建。列入籌建計劃的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應于自列入計劃起兩年內注冊成立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實體依托企業,落實中心運營場地,修改完善中心建設方案,完成中心籌建工作。
(五)延期籌建。自列入籌建計劃起兩年內未能完成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實體注冊的,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牽頭單位需于籌建期屆滿1個月前通過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提出延期籌建的申請。經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研究批復同意延期后,在半年內完成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依托實體企業注冊工作。延期籌建半年內仍未完成籌建工作的,由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撤銷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籌建資格。
(六)批復組建。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注冊成立實體依托企業并完成籌建相關工作后,由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實體依托企業將建設方案經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上報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審核。經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批復同意正式組建的,進入建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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