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請認定的國家級孵化器的機構,注冊成立日期必須在2016年5月31日之前。申報機構需按要求填寫《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申報書》。
申請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孵化器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發展方向明確,具備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機構實際注冊運營滿3年,且至少連續2年報送真實完整的統計數據;
(二)孵化場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75%以上;
(三)孵化器配備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不低于500萬人民幣,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3個的資金使用案例;
(四)孵化器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占機構總人數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業至少配備1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和1名創業導師(在接受科技部門、行業協會或孵化器聘任,能對創業企業、創業者提供專業化實踐性輔導服務的企業家、投資專家、管理咨詢專家);
(五)孵化器在孵企業中已申請專利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50%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企業占比不低于30%;
(六)孵化器在孵企業不少于5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3家;
(七)孵化器累計畢業企業應達到20家以上。
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的75%以上,且提供細分產業的精準孵化服務,擁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務平臺,能夠提供研究開發、檢驗檢測、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服務的可按專業孵化器進行認定管理。專業孵化器內在孵企業應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2家;累計畢業企業應達到15家以上。
孵化器在孵企業是指具備以下條件的被孵化企業:
(一)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應滿足科技型中小企業相關要求;
(二)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產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
(三)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48個月。技術領域為生物醫藥、現代農業、集成電路的企業,孵化時限不超過60個月。
企業從孵化器中畢業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中的一項:
(一)經國家備案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
(二)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500萬元;
(三)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1000萬元;
(四)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三、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在組織評審工作過程中,要嚴格遵守評審紀律。對在申報和評審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行為的,將取消其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資格,并追究當事人相關責任。
四、推薦上報的科技企業孵化器數量,不超過該地區2018年度納入火炬統計科技企業孵化器總數的5%,超出名額推薦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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