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引導有序開展對外投資合作,推動共建“一帶一路”。堅持共商共建共享,遵循市場原則和國際通行規則,以推進“一帶一路”國際合作為重點,根據國家和我市重點規劃,鼓勵新一代信息技術、裝備制造、生物醫藥、數字經濟、新材料、新能源、通信設施、文化創意、服裝珠寶、海洋經濟、礦產資源、重要農產品等領域開展對外投資業務;圍繞交通運輸、電力、通信設施、化工、冶金、建材等領域,開展互利共贏的對外承包工程。鼓勵企業以建設運營一體化、投資建設運營一體化方式實施項目。鼓勵設計咨詢企業開展國際化經營,推動中國技術和標準“走出去”。鼓勵開展品牌、營銷網絡等領域的境外并購,打造國際品牌。完善境外企業和對外投資合作聯絡服務深圳分平臺,穩步推進境外經貿合作區建設,做好項目可行性研究,增強企業合規意識,有效管控各類風險。完善對外勞務合作及相關服務。支持對外勞務扶貧和公共服務平臺提升服務質量,強化信息咨詢、素質培訓、權益保障、規范引導等服務功能,實現跨區域提供服務,對提升貧困縣外派勞務人員報名、培訓、輸送等公共服務能力建設給予重點支持。對國家對外投資合作專項支持深圳部分,市財政給予1∶1配套。
本申報指南所涉及“境外投資”是指我國境內企業通過新設、并購等方式在境外設立非金融企業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業的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的行為。“對外承包工程”是指我國境內企業承包境外建設工程項目,包括咨詢、勘察、設計、監理、建造、采購、施工、安裝、調試、運營、管理等活動。“對外勞務合作”是指我國境內企業組織勞務人員赴其他國家或地區為境外的企業或者機構工作的經營性活動。
二、設定依據
(一)資金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商務部關于2020年度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重點工作的通知》(財建〔2020〕109號);
2.《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用于支持建設省級境外企業和對外投資聯絡分平臺有關事項的通知》(商辦合函〔2018〕242號);
3.《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關于支持企業提升競爭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發〔2016〕8號);
4.《〈關于支持企業提升競爭力的若干措施〉實施細則》(深經貿信息綜合字〔2016〕149號)。
(二)資金管理依據
1.《財政部 商務部關于印發〈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14〕36號);
2.《財政部 商務部關于〈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財行〔2016〕480號);
3.《財政部 商務部關于〈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財行〔2019〕91號);
4.《深圳市商務局 深圳市財政局關于印發〈深圳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深商務規〔2020〕2號)。
三、支持數量和資助方式
(一)支持數量:有數量限制,受國家財政部、商務部下達年度資金預算控制,受地方財政配套資金預算控制,原則上各級財政資助總額不得大于實際發生金額。視企業申報情況和預算安排,我局據以對資助金額、支持比例和撥付進度等進行統一調整,項目申報企業應無條件同意調整結果。
(二)支持方式:事后資助,無償資助,自愿申報,專項審計,資助機關審定。
資助撥款按照申請書銀行賬戶信息辦理。因企業名稱變化、賬戶信息更改或企業填寫錯誤等原因導致撥付不成功的,原則上予以辦理一次撥款信息更改并再次撥付。企業應當按照要求辦理資金撥款手續。
四、申報條件
(一)符合財政部、商務部《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所規定的基本條件:
1.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依法注冊的獨立法人企業;
2.企業已進行境外投資核準或備案,依法取得境外投資證書或境外機構證書且已在境外開展業務,已在項目所在國(地區)依法注冊或辦理合法手續;或已進行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核準或備案,項目合同或合作協議已生效;
3.近五年來(自2015年起)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未拖欠應繳還的財政性資金;持續誠信合規經營,未被國家、省、市相關部門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4.按國家有關規定報送統計資料;
5.不可以同一事項重復或多頭申報各級財政專項資金,如確因政策允許的,應當在申報材料中標明并注明原因;
6.項目無重大安全生產事故。
(二)專項條件
1.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合同金額、境外投資項目中方實際直接投資額分別不低于100萬美元(或等值貨幣),其中境外咨詢設計項目的中方實際直接投資額或項目合同金額不低于50萬美元(或等值貨幣);申請貸款貼息項目的,單筆貸款金額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貨幣)。
2.申請前期費用支持的境外企業注冊時間、并購項目交割時間或工程項目合同(協議)簽訂時間應在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間,并在本通知規定的申報截止日期之前支付相關費用,對期間內發生的費用一次性補貼。
3.申請貸款利息貼息支持、資源回運運保費支持、海外投資保險保費支持、外派人員人身安全保險保費支持和境外疫情防護用品采購費支持的資助項目,其項目合同、貸款合同、保單、保函應當在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間正在執行或有效,并在本通知規定的申報截止日期之前已支付此期間發生的相關費用。
4.境外企業和對外投資聯絡服務深圳分平臺支持、境外經貿合作區建設支持、對外勞務合作及相關公共服務支持的資助項目應當在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間項目開展建設或執行,并在本通知規定的申報截止日期之前已支付此期間發生的相關費用,需提供已支付相關費用的相關發票或單據資料以及銀行出具的支付憑證。
五、支持內容和支持標準
(一)支持內容
1.前期費用支持項目
前期費用是指境內企業為獲得或取得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或境外投資項目,在合同(協議)生效前,所在國(地區)注冊登記前,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專業機構,提供的法律、技術、商務和投融資咨詢等服務費用。具體支持內容為:
(1)法律、技術、商務和投融資咨詢的服務費用;
(2)項目建議書、盡職調查、可研分析、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環境分析和項目安全評估報告等編制費用;
(3)項目標書、技術資料等規范性文件資料的購買費用;
(4)項目標書、技術資料等規范性文件資料的翻譯費用。
對上述實際支付的費用給予不超過50%的支持(項目前期費用的實際支出不得高于項目總投資的6%)。一個項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項目完成時間以上述內容已完成和發票或單據開具時間為準。
2.貸款利息貼息支持項目
貸款利息是指境內企業主體向境內外銀行,或其全資境外子公司向國家政策性銀行,為實施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或境外投資項目所獲得的貸款支付的利息。包括貸款期限已到期或未到期的貸款。
對一年及以上(含一年)的貸款給予貼息。其中:
(1)人民幣貸款貼息利率按照不超過2020年6月30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執行的對應貸款年限的LPR利率計算,實際利率低于LPR利率的,按照實際利率計算;
(2)外幣貸款貼息利率按照不超過3%的貸款利率計算,實際利率低于3%的,按照實際利率計算。
對上述實際支付的利息給予不超過50%的支持。項目完成時間以支付銀行利息單據時間為準。已累計支持3年的項目,不再給予貼息。
3.資源回運運保費支持項目
企業開展境外資源開發將其所獲權益產量以內的農業(包括大豆、玉米、小麥、天然橡膠、棕櫚油、棉花、木薯)、林業(原木、鋸材、板材)、漁業和礦業(包括鐵、銅、鋁、鉻、鉛、鎳、鋅、鉀、鈾、金)等合作產品運回國內,對從境外起運地至國內口岸間的運保費,按企業實際支付費用給予不超過50%的支持。計算運保費的資源產品進口數量以海關統計數據為準。
企業實施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換回的,不超過與外方簽署的開發投資合作協議合同總金額的資源產品運回國內,對從境外起運地至國內口岸間的運保費給予不超過50%的支持(享受補助的回運資源種類比照上述境外農、林、漁、礦合作項目執行)。計算運保費的資源產品進口數量以海關統計數據為準。
4.海外投資保險保費支持項目
海外投資保險是指境內企業主體向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深圳分公司購買的海外投資保險,具體包括股權保險、債權保險,主要承保因東道國征收、匯兌限制、戰爭及政治暴亂、違約等方式行為造成的海外投資風險。保險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0年。
對實際繳納的保費給予不超過50%的支持,項目完成時間以保費支付和發票開具時間為準。
5.中方外派人員人身安全保障保險保費支持項目
中方外派人員人身安全保障保險是指企業為其外派到子公司任職或出差的中方人員向境內外保險機構購買境外人身意外傷害險、綁架與贖金綜合保障險、傳染病及醫療保險,海外救援服務等保障我方外派人員人身安全的保險產品。
按照實際繳納的保費給予不超過50%的支持,原則上每人不超過2000元的費用,項目完成時間以保費支付和發票開具時間為準。
6.境外疫情防護用品采購費支持項目
對企業在境外開展傳染病防疫所產生的防護用品(如口罩、防護服、消殺用品等)采購費,根據商務部統計系統的中方外派從業人數,原則上每人不超過2000元的費用,按照企業實際支付費用給予不超過50%的支持,項目完成時間以發票開具時間為準。
7.境外企業和對外投資聯絡服務深圳分平臺支持項目
分平臺費用是指我市企業用于接入境外企業和對外投資聯絡服務深圳分平臺在境內外發生的費用。
具體支持內容包括:接入分平臺境外項目現場網絡硬盤錄像機及高速網絡攝像機費用;接入分平臺境內平臺中心管理服務器及視頻流媒體服務器、視頻監控聯網軟件和視頻運維服務軟件費用;已有監控系統為接入平臺適配的設備接入網關及平臺接入網關費用;接入分平臺的視頻聯絡系統集成及調試服務費用;接入分平臺所購買的視頻會議賬號費用。
對上述實際發生的費用給予不超過50%的支持,項目完成時間以分平臺接入時間為準。
8.境外經貿合作區建設支持項目
境外經貿合作區是指我市企業在境外已取得用地面積不低于0.5平方公里、基礎設施投資不低于1000萬美元、帶動進園深圳企業不少于3家,且在支持期內正常運營的境外園區(如果以合資形式進行實施建設,須提供合作協議,協議中須注明申報單位所占份額或比例及證明)。除參照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或境外投資項目給予資助外,還對園區投資主體用于園區基礎設施建設、園區公共服務平臺建設以及組織園區招商活動的相關費用給予資助。
具體支持內容包括:為境外園區基礎設施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平臺建設、組織園區招商活動而產生的費用,包括土地平整、道路修建、用電設施建設、環保設施建設、公共倉儲建設、園區公共飯堂等公共設施建設所產生的費用,以及在境內組織舉辦園區招商活動等產生的費用。
對上述實際發生的費用給予不超過50%的支持,對每個境外園區項目資助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已累計支持3年的項目,不再給予支持。
9.對外勞務合作及相關公共服務支持項目
對企業開展對外勞務合作業務中為其派遣的勞務人員開展外派前適應性培訓而支出的培訓費給予資助,其中適應性培訓費用按每名勞務人員不超過 300元的標準,每個企業獲得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 300 萬元。對相關單位開展勞務扶貧所產生的費用,按每次活動最高不超過 3 萬元的標準給予資助。
勞務扶貧費用指相關企業或機構開展勞務扶貧,組織貧困縣(村)人員出國(境)務工,為幫助貧困縣(村)提升外派勞務公共服務能力而投入的費用,包括:組織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與貧困縣(村)進行結對幫扶和對接交流活動而產生的費用;勞務人員報名信息系統建設費用;對貧困縣(村)勞務人員開展培訓而產生的場地租賃費用;開展專項扶貧對接產生的招聘宣傳費用等。其中對勞務人員報名信息系統建設費用給予一次性資助。
(二)支持標準
1.對企業已支付完成的前期費用、貸款利息貼息、資源回運運保費、海外投資保險保費、中方外派人員人身安全保障保險保費、境外企業和對外投資合作聯絡服務深圳分平臺等支持項目給予不超過50%的支持,單家企業年度資助不超過3000萬元。
2.以外幣支付相關費用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2020年6月30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為依據,折算為人民幣計算及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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