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來深創業的留學人員,并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獲得深圳市《出國留學人員資格證明》;
2.擔任所在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管理人員(副總
經理以上職務),或者技術負責人(技術總監以上職務);
3.本人為公司股東,持有公司股份折合人民幣不少于30萬元;
4.所在企業屬我市重點扶持和發展的產業;
5.所在企業具有與申報項目相符的場地、研發設備和人員,且經營正常;
6.截至2019年12月31日,所在企業注冊成立6-36個月[即企業成立時間為2017年1月1日(含當日)至2019年6月30日(含當日)期間]。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
1.申請人或者申報單位因違法正在接受調查處理;
2.申請人或者申報單位有嚴重失信行為;
3.申請人或者申報單位開展的項目有知識產權爭議;
4.申請人或者申報單位有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重復資助:
1.申請人或者申報單位曾獲得深圳市留學人員來深創業前期費用補貼;
2.申請人或者申報單位曾獲得深圳市科技主管部門發放的科技研發資金中的留學人員創業資助、海外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資助等。
二、資助等次及標準
符合上述申報基本條件的留學人員,可以按照下列規定申請創業資助:
(一)一等資助100萬元。申請人須在國(境)外取得博士學位或者在國(境)外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1年以上,具有在國(境)外5年以上學習或者工作經歷,持有所在公司股份折合人民幣100萬元以上,具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所開展的項目技術先進、可行、有重大突破。
(二)二等資助50萬元。申請人須在國(境)外取得碩士以上學位或者為訪問學者,具有在國(境)外3年以上學習或者工作經歷,持有所在公司股份折合人民幣50萬元以上。所開展的項目技術先進、可行,具有創新性。
(三)三等資助30萬元。申請人須在國(境)外取得學士以上學位或者為訪問學者,具有在國(境)外1年以上學習或者工作經歷,所開展的項目具有先進性和可行性。
(四)經專家評定,特別優秀的項目,可給予最高500萬元的資助。
三、注意事項
(一)市人力資源保障局匯總申請材料并進行復核(同時由市科技創新委審核確認是否屬于重復資助項目),組織行業專家分行業對復核通過的企業申報項目進行書面評審,書面評審按評分高低排序,并根據當年度申報企業數量取一定比例的企業進入專家現場評審。根據專家現場評審評分高低排序,按當年度申報企業數量取一定比例的企業進入實地考察。
(二)市人力資源保障局結合現場評審得分和實地考察情況,擬定創業資助名單,報市財政部門查重并復核,經市財政部門同意后,通過市人力資源保障局官方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對公示反映的情況和問題,市人力資源保障局進行調查核實,并出具調查結論,如有不符合資助條件的,取消申請人員獲得補貼的資格。
(三)公示完成后,市人力資源保障局按規定下達補貼資金資助通知。
(四)市人力資源保障局再次核查獲資助申請單位條件后,與獲資助的留學人員簽訂《深圳市留學人員創業前期費用補貼資金使用合同書》。
(五)獲資助留學人員企業按規定在銀行開立監管賬戶,市人力資源保障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要求,一次性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六)創業資助資金發放至獲資助留學人員企業監管賬戶后,由轄區主管部門組織對獲資助單位的資助款使用情況、企業及項目發展狀況進行中期驗收和實地考察,驗收結果作為監管賬戶資助款項繼續支付的依據。
(七)符合本通知規定條件的,不視為已獲得資助資格;最終能否獲得資助,需經專家評審后擇優確定。
(八)本通知未盡事項,由市人力資源保障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