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在坪山區新建立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工程中心、技術中心、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等各類創新平臺(以下簡稱“創新平臺”)的企業和機構,按照建設投入的50%給予一次性資助,國家級、省級、市級、區級創新平臺分別最高資助1000 萬元、800 萬元、700 萬元、500 萬元。對于符合我區產業發展導向、彌補產業鏈創新鏈薄弱環節,區政府重點引進的創新平臺,最高資助金額上浮20%。
2、申報條件
申請創新平臺新建資助的單位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申請單位為在坪山區依法注冊、納稅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
2)上年度新建設的市級以上(含市級)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工程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等科技創新平臺和新認定的區級科技創新平臺;
3)申請項目屬企業營業執照確定的經營范圍且符合坪山區產業發展政策;
4)創新平臺須擁有相關部門出具的創新平臺認定證書或文件,且運作正常,相關人財物配置到位,并已對外開展技術服務業務;
5)本細則中國家級創新平臺是指獲得國家發改委授予的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工程實驗室,或國家科技部授予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國家級創新平臺分支機構是指承擔上述國家級創新平臺分支建設任務的機構;省、市級創新平臺是指省、市發改部門或科技部門授予的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工程中心、技術中心、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等。
新建立的區級創新平臺的認定標準如下:
1)申請單位有財力支持研究開發工作,可以落實建設資金和日常研究開發經費,上年度研究開發經費占銷售收入的比例在5%以上或上年度研發經費投入超過500 萬元;
2)申請單位取得2 項以上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專利須為發明專利,含申請中的發明專利);
3)用于研發的設備投入(自主購買、政府委托使用、融資租賃)不低于500 萬元,具備必要的科研設備、場地等條件,有必要的研發、檢測、測試、分析手段和工藝設備;
4)具有與業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研發中心的專業技術開發人員在10 人以上,其中,高級職稱或博士學位的人員應占10%以上,中級職稱或碩士學位的人員應占35%以上;團隊中應包括市級以上行政部門認定的高層次人才。
5)列入區級以上黨委、政府重點引進的科技平臺項目不受上述條件限制,可直接認定為區級科技創新平臺。
6)實施辦法中所稱區政府重點引進的彌補產業鏈創新鏈薄弱環節的區級創新平臺主要包括生物、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術(含人工智能)、智能制造、新材料、生命健康等重點產業領域的原型驗證類、檢測類、中試類、一致性評價、GLP 環節的平臺。
具體資助標準說明:新建創新平臺分支機構的,按照本政策資助標準降低一個檔次給予資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