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區內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與港澳臺地區的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簽訂合作協議,明確技術、人力、設備、資金投入、知識產權歸屬等權利義務,共同開展研究活動的,按照項目研發投入資金的50%,給予最高100 萬元資助。
2、申報條件
1)在坪山區注冊、納稅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
2)申請單位已與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簽訂合作協議,明確技術、人力、設備、資金投入、知識產權歸屬等權利義務,共同開展研究活動,合作協議的內容必須包括項目開發的具體內容以及需完成的成果形式(含學術指標、經濟指標);
3)合作產生的成果必須在坪山區落地;
4)申報項目的合作協議必須是在上兩年度內或本年度簽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