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計劃項目類型:
一、國家、省、市創新平臺建設配套獎勵
(一)政策依據
根據《寶安區關于創新引領發展的實施辦法》第一條,“對國家、省、市各類創新平臺及新型研發機構給予市資助額50%、最高5000萬元的配套獎勵”。
(二)獎勵條件
1.符合項目申報基本條件;
2.經深圳市主管部門立項資助的國家、省、市各類創新平臺及新型研發機構,且資助經費已經到賬。
(三)獎勵標準
1.對經認定的國家、省、市各類創新平臺及新型研發機構的建設單位,按照市資助額50%給予最高5000萬元的配套獎勵;
2.同一申報項目只配套獎勵1次;
3.本獎勵不受企業上一年度納稅額限制。
二、重點公共創新平臺運營經費資助
(一)政策依據
根據《寶安區關于創新引領發展的實施辦法》第一條,“對國內外高校院所在寶安設立的研究院等重大公共創新平臺提供連續5年每年600萬元且不超過實際投入的運營經費資助。”
(二)資助條件
1.符合項目申報基本條件;
2.科研機構是指:(1)國內外高校院所直屬科研機構成建制遷入;(2)國內外高校院所自主舉辦;(3)與其他法人聯合舉辦,在寶安區注冊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或民辦非企業單位;
3.科研機構注冊時間須在本辦法實施之日以后;
4.科研機構主要舉辦單位資質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國家科技部批準的國家重點實驗室的依托建設單位;(2)上海交通大學或泰晤士報《全球頂尖大學排行榜》上年度發布的《世界大學學術排名》前100位的大學(3)國家教育部認定的雙一流大學;
5.科研機構主要舉辦單位與寶安區人民政府簽訂合作協議;
6.國內外高校院所與其他法人聯合組建科研機構的,前者應在該機構中相對控股且實際投資比例不低于50%;
7.科研機構注冊資金500萬元人民幣以上,儀器設備(含軟件)總值不低于500萬元,科研辦公用房面積500平方米以上;
8.科研機構研究領域符合《深圳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重點支持的互聯網、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術、節能環保、海洋、航空航天、生命健康、機器人、可穿戴設備、智能裝備等高科技產業發展領域;研究方向符合寶安區產業發展導向,針對性地開展應用基礎研究,產業共性技術、關鍵技術、核心技術的研究開發;科研機構管理規章制度健全,有中長期發展規劃和研發目標,有具體研發項目,與寶安區產業融合度高;
9.科研機構擁有一支高水平的研究人員隊伍。科研帶頭人年齡不超過60周歲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1)諾貝爾獎獲得者;(2)中國、美國、英國、德國、澳大利亞、以色列等國科學院、工程院院士;(3)中組部“千人計劃”;(4)中科院“百人計劃”;(5)教育部“長江學者獎勵計劃”入選者;(6)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7)優秀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獲得者;科研核心團隊成員不少于5人,年齡均不超過50周歲,擁有博士學位(或正高級技術職稱);項目執行期間,科研帶頭人及核心團隊成員不得更換,且一半(或以上)成員必須全職(即每年9個月或以上)在寶安區工作,工作人員中至少1名成員必須具有正高級技術職稱。
(三)資助標準
對符合條件的科研機構提供連續5年每年600 萬元且不超過實際投入的運營經費資助。
三、公共技術服務平臺運營經費資助
(一)政策依據
根據《寶安區關于創新引領發展的實施辦法》第一條,“對科技園區或重點企業建設的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給予200萬元且不超過實際投入的資助。”
(二)資助條件
1.符合項目申報基本條件,經區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科技園區運營企業或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3億元以上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
2.公共技術服務平臺重點針對行業領域的關鍵共性技術研發需求,為產業鏈上下游中小微企業提供高水平研發、分析、測試、知識產權、人才培訓等公共技術服務;
3.公共技術服務平臺擁有一支專職研發人員隊伍,主要負責人管理經驗豐富、專業技術能力和服務意識強,能夠帶領團隊開展科研和技術攻關,且不得兼任寶安區其他公共技術服務平臺負責人。全日制大學本科以上的全職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
4.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具備良好的科研和實驗環境。儀器設備(含軟件)總值不低于500萬元,科研用房面積500平米以上;建設依托單位能為公共技術服務平臺運營穩定提供資金、后勤等必要的保障條件;
(三)資助標準
1.對經認定的平臺運營單位首年給予100萬元的獎勵;次年起,經年度考核合格后,連續2年每年給予50萬的運營補貼。
2.本獎勵措施不受企業上一年度納稅額限制。
四、可持續發展項目資助
(一)政策依據
根據《寶安區關于創新引領發展的實施辦法》第一條,“對經區相關主管部門評審認定的可持續發展研究項目給予最高50萬元的資助。”
(二)資助條件
1.符合項目申報基本條件;
2.申請人為寶安區醫療衛生、教育、環境保護、公共服務等領域的事業單位;
3.項目內容圍繞醫療衛生、教育、環境保護、公共服務等領域開展科學研究。
(三)資助標準
1.本項目分為資助類項目和非資助類項目兩類;
2.對經認定的資助類可持續發展項目,給予最高50萬元的資助;
3.本資助措施不受上一年度納稅額限制。
五、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獎勵
(一)政策依據
根據《寶安區關于創新引領發展的實施辦法》第二條,“對經國家科技部初次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30萬元的獎勵,對經國家科技部重新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10萬元的獎勵。”
(二)獎勵條件
1.符合項目申報基本條件;
2.申請初次認定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獎勵的未獲得過本類獎勵;
3.企業更名后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的不再給予獎勵。
(三)獎勵標準
1.對經國家科技部初次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30萬元獎勵;
2.《寶安區關于創新引領發展的實施辦法》文件印發之日起重新認定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給予10萬元獎勵;
3.本獎勵措施不受企業上一年度納稅額限制。
六、首次達到規模以上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獎勵
(一)政策依據
根據《寶安區關于創新引領發展的實施辦法》第二條,“對首次達到規模以上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10萬元的獎勵。”
(二)獎勵條件
1.符合項目申報基本條件;
2.在寶安區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3.企業納入寶安區統計局“四上”企業庫日期從2019年1月1日起算;
4.為申報年上一年度首次納入寶安區統計局“四上”企業庫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或為申報年上一年度首次從寶安區外遷入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且在寶安區統計局“四上”企業庫的企業;
5.在寶安區統計局“四上”企業庫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可領取該項獎補。
(三)獎勵標準
1.對首次達到規模以上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2.本獎勵措施不受企業上一年度納稅額限制。
七、高成長企業獎勵
(一)政策依據
根據《寶安區關于創新引領發展的實施辦法》第二條,“對首次認定為廣東省高成長中小企業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20萬元的獎勵。”
(二)獎勵條件
1.符合項目申報基本條件;
2.在寶安區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3.申請首次認定廣東省高成長中小企業獎勵的未獲得過本獎勵;
4.有效期內的“廣東省高成長中小企業”可領取該項補貼;
5.企業更名后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的不再給予獎勵。
(三)獎勵標準
1.對首次認定為廣東省高成長中小企業給予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2.本獎勵措施不受企業上一年度納稅額限制。
八、科技項目配套獎勵
(一)政策依據
根據《寶安區關于創新引領發展的實施辦法》第二條,“對在寶安實施的國家、省科技計劃(專項)項目分別給予國家資助額50%、最高1000萬元和省資助額50%、最高500萬元的配套獎勵,對在寶安實施的國家、省、市科技獎勵獲獎項目按獎勵獎金給予全額配套獎勵。”
(二)獎勵條件
1.符合項目申報基本條件;
2.在寶安區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3.該單位已承擔或參與以下項目之一并在寶安區實施:
(1)國家、省科技計劃(專項)項目;
(2)國家、省、市科技獎勵獲獎項目;
4.項目申請配套的資助經費到賬時間應在申報之日起前兩年內。
(三)獎勵標準
1.對經認定符合條件的國家、省級科技計劃(專項)項目,分別給予國家資助額已到賬部分50%、最高1000萬元和省資助額已到賬部分50%、最高500萬元的配套獎勵;對經認定符合條件的國家、省、市科技獎勵項目,按照獎勵獎金給予全額配套獎勵;
2.本獎勵措施不受企業上一年度納稅額限制。
九、規模以上國高企業研發投入補貼
(一)政策依據
根據《寶安區關于創新引領發展的實施辦法》第二條,“對規模以上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研發投入,按照年度財政研發投入項目資金預算安排總量占所有申請企業實際研發投入總量的比例、給予最高500萬元的研發補貼”。
(二)補貼條件
1.符合項目申報基本條件;
2.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稅總局2015年第97號)要求,對研發費用進行歸集并設置輔助賬;
3.企業已經建立內設研發機構,研發活動符合《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所規定的范圍;
4.企業已獲得市科技主管部門上年度研究開發資助計劃立項資助,且資助資金已到賬。
(三)補貼標準
1.按照年度財政研發投入補貼項目資金預算安排總量占所有符合申請條件的企業實際研發投入總量(注:參考全區規上國高企業上年度申報市科創委研發資助實際到賬總量或區稅務部門對全區規上國高企業上年度加計扣除費用總量)的比例,確定本年度規上國高企業研發補貼的比例。
2.單個企業本年度研發補貼不得超過納稅總額、最高500萬元。
十、國家、省、市科技創新載體配套獎勵
(一)政策依據
根據《寶安區關于創新引領發展的實施辦法》第三條,“對國家級科技孵化載體給予300萬元的獎勵,對國家級眾創空間給予200萬元的獎勵;對省、市級科技孵化載體、眾創空間(創客空間)按省、市資助額50%給予配套獎勵。”
(二)獎勵條件
1.符合項目申報基本條件;
2.科技創新載體獲得以下資質之一:
(1)已被國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科技創新載體(或被列入科技主管部門科技創新載體建設項目計劃);
(2)已被國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為眾創空間、創客空間(或被列入科技主管部門眾創空間、創客空間建設項目計劃);
3.載體位于寶安區域內。
(三)獎勵標準
1.對獲得國家級科技創新載體認定的,給予園區運營管理機構300萬元的獎勵;對獲得省、市級科技創新載體建設資助的,按省、市資助額50%給予園區運營管理機構配套獎勵;
2.對獲得國家級眾創空間認定的,給予空間運營管理機構200萬元的補貼;對獲得省、市級眾創空間(創客空間)載體建設資助的,按省、市資助額50%給予空間建設機構配套獎勵;
3.單個科技創新載體可享受累計最高300萬的獎勵;單個眾創空間(創客空間)可享受累計最高200萬的獎勵;已獲得公共技術研發平臺、創客實驗室資助的園區(眾創空間),按同級最高標準補齊差額;
4.本獎勵措施不受企業上一年度納稅額限制。
十一、科技園區考核獎勵
(一)政策依據
根據《寶安區關于創新引領發展的實施辦法》第三條,“對在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培育、研發投入強度等方面經區相關主管部門考核優秀、良好的科技園區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的獎勵。”
(二)獎勵條件
1.符合項目申報基本條件;
2.寶安區科技主管部門已認定的區級科技園區,包括桃花源科技創新園及分園、科技創新園、科技桃花源等;
3.上一年考核獲得優秀或者良好的科技園區。
(三)獎勵標準
1.對考核結果為優秀的科技園區,給予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考核結果為良好的科技園區,給予3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2.本獎勵措施不受企業上一年度納稅限制。
十二、寶安創新創業大賽獎勵補貼
(一)政策依據
根據《寶安區關于創新引領發展的實施辦法》第三條,“對創新創業大賽獲獎且落戶寶安的項目給予最高200萬元的獎勵”。
(二)獎勵條件
1.符合項目申報基本條件;
2. 在寶安區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3.中國創新創業大賽及深圳寶安創新創業大賽獲獎企業,且申領獎勵資質在有效期內。
(三)獎勵標準
1.對創新創業大賽獲獎且落戶寶安的項目給予最高200萬元的獎勵,其中具體標準以印發的寶安創新創業大賽工作方案的獎金獎項為準;
2.本獎勵措施不受企業上一年度納稅額限制。
十三、科技創新載體入駐單位房租補貼
(一)政策依據
根據《寶安區關于創新引領發展的實施辦法》第三條,“對入駐眾創空間的創客企業給予三年內每年實際租金50%最高5萬元的房租補貼;對入駐科技桃花源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及科技服務機構給予三年內每年實際租金50%最高10萬元的房租補貼”。
(二)資助條件
申報科技創新載體入駐單位房租補貼,除符合項目申報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創客企業
(1)已入駐區級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眾創空間;
(2)科技型創客企業成立時間距離項目申報時間未滿5年,享受眾創空間入駐單位房租補貼優惠時間未滿3年。
2.科技型中小企業、國家高新技術企業
(1)在申報補貼期間內為經認定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或國家高新技術企業;
(2)已入駐區級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科技創新園;
(3)企業成立時間距離項目申報時間未滿7年,享受科技創新載體入駐單位房租補貼優惠時間未滿3年。
3.科技服務機構
(1)服務機構為在寶安區注冊的民辦非企業單位,且已入駐區級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科技創新園;
(2)科技服務機構包括但不限于行業協會、產業技術聯盟、園區促進會、產業聯合會以及其他從事知識產權、技術轉移、技術研發、檢驗檢測認證、創新創業等專業服務的機構。
(三)資助標準
1.對入駐區級及以上眾創空間的創客企業,在企業成立時間起三年內給予每年不超過實際租金50%、最高5萬元的房租補貼;
2.對入駐區級及以上科技創新園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或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在企業成立時間起五年區間內給予三年內每年不超過實際租金50%、最高分別10萬元和15萬元的房租補貼;
3.對入駐區級及以上科技創新園的科技服務機構,給予三年內每年不超過實際租金50%、最高10萬元的房租補貼;
4.以上資助按每一個年度進行申請,且不受企業上一年度納稅額限制。
十四、園區改造補貼
(一)政策依據
根據《寶安區關于創新引領的實施辦法》第三條,“鼓勵舊工業區通過整治提升打造科技桃花源,對完成整治提升的舊工業區或科技桃花源給予工程總造價10%,單個項目最高200萬元的改造補貼。”
(二)資助條件
1.符合項目申報基本條件;
2.園區已完成整治提升并經相關部門驗收合格;
(三)資助標準
1、對完成整治提升的舊工業區或科技桃花源給予工程總造價10%,單個項目最高200萬元的改造補貼;
2、本補貼措施不受企業上一年度納稅額限制。
十五、園區投資基金風險補償
(一)政策依據
根據《寶安區關于創新引領的實施辦法》第四條,“鼓勵園區設立投資基金,強化孵化服務,對園區投資初創期、高成長性科技企業且投資時間超過一年的,給予3%的投資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二)資助條件
1.符合項目申報基本條件;
2.園區擁有參與股份的投資基金及公司;
3.已對初創期、高成長性園區企業進行了投資且投資時間超過一年。
(三)資助標準
給予園區投資機構投資金額3%的投資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十六、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貼息
(一)政策依據
根據《寶安區關于創新引領的實施辦法》第四條,“對獲得科技金融貸款的中小科技企業,給予不超過實際利息70%的補貼,單個企業每年不超過100 萬元。”
(二)資助條件
1.符合項目申報基本條件;
2.從與區科技主管部門簽約的金融機構獲得貸款并按期還清貸款本息的科技型中小企業。
(三)資助標準
對獲得科技金融貸款的中小科技企業,給予不超過實際利息70%的補貼,單個企業每年不超過100 萬元。
十七、國家認可資質檢驗檢測實驗室獎勵
(一)政策依據
根據《寶安區關于創新引領發展的實施辦法》第五條,“對獲得國家認可資質的檢驗檢測實驗室給予30萬元獎勵”。
(二)獎勵條件
1.符合項目申報基本條件;
2.檢驗檢測實驗室設在寶安區;
3.上兩年度內已獲得由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授予的實驗室認可證書;
4.未獲得過寶安區公共測試平臺補貼。
(三)獎勵標準
1.對獲得國家認可資質的檢驗檢測實驗室給予30萬元獎勵;
2.本獎勵措施不受企業上一年度納稅額限制。
十八、產業技術創新聯盟考核獎勵
(一)政策依據
根據《寶安區關于創新引領發展的實施辦法》第五條,“對在產業鏈技術創新、行業技術共享、行業發展研究等方面經區相關主管部門考核優良的產業技術創新聯盟運營單位給予20萬元獎勵”。
(二)獎勵條件
1.符合項目申報基本條件;
2.聯盟成立前已在寶安區科技創新局備案,備案時間滿1年;
3、聯盟運營單位在寶安區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或社會團體;
4.聯盟正常運營,管理機制完善、組織架構完整,獨立設置經費臺賬;
5.聯盟積極配合政府職能部門做好科技政策宣講、產學研合作、科技數據統計等相關工作;
6.聯盟在上一年度內,重點圍繞產業鏈技術創新、行業技術共享、行業發展研究、產學研合作等主題,組織開展各類科技交流活動5場以上;
7.聯盟運營單位通過區民政部門年檢。
(三)獎勵標準
1.對在產業鏈技術創新、行業技術共享、行業發展研究等方面經區相關主管部門考核優良的產業技術創新聯盟運營單位給予20萬元獎勵;
2.本獎勵措施不受上一年度納稅額限制。
十九、檢驗檢測類科技創新券
(一)政策依據
根據《寶安區關于創新引領的實施辦法》第五條,“支持科技企業向服務機構購買技術研發、技術轉移、檢驗檢測認證、創新創業等科技服務,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可申領實際費用50%最高20萬元的科技創新券”。
(二)資助條件
1.符合項目申報基本條件;
2.在寶安區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及科技型中小企業;
3.申請企業在具有以下資質之一的檢測機構進行了產品檢測、認證:
(1)已獲得國家檢驗檢測資質證書的機構(CMA);
(2)已獲得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授予的實驗室認可證書的檢測機構(CNAS)。
(三)資助標準
1.給予每家資助對象每年按實際繳納費用的50%且不超過20萬元的科技創新券。當年申請上一年度的檢驗檢測、分析、認證費用資助,資助金額以實際繳納為準;
2.服務機構提供的間接服務(如外包服務),不予資助;
3.非產品檢測不予資助;
4.本資助不受企業上一年度納稅額限制。
二十、創新創業服務類科技創新券
(一)政策依據
根據《寶安區關于創新引領的實施辦法》第五條,“支持區政府認定的科技創新園圍繞企業孵化做好服務活動,對園區開展的創業輔導、技術創新、財稅法、知識產權、技術轉移、投融資、國高輔導等方面開展的公益性質服務活動最高給予20萬元資助。”
(二)資助條件
1.符合項目申報基本條件;
2.區政府認定的科技創新園;
3.科技服務活動需經預先備案,每季度最后一個月15日前向區科技部門提交下季度活動方案及備案申請表;
4.本資助不受企業上一年度納稅額限制。
5.活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講座、沙龍、研討會、培訓輔導、項目路演、小型論壇等;科技服務活動工作分為備案和評估工作,備案工作區科技部門負責,評估工作由第三方專業機構負責。
(三)資助標準
1.綜合考核活動服務企業(個人)數、媒體報道、第三方評估情況,活動資助將根據結果分為A、B、C三擋。A檔3萬元每場,B檔2萬元每場,C檔1萬元每場。
2.單個科技創新園區全年資助最高不超過20萬元。
上一篇:寶安區循環經濟與節能減排專項資金扶持計劃
下一篇:寶安區重大項目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