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選百強企業獎勵
(一)獎勵對象
申請入選百強企業獎勵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企業應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注冊地為寶安區;
2.世界500強或中國500強、或省百強或市百強企業;
3.重視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良好的社會形象,企業近兩年內在安全生產、消防、環保、勞動、稅務等方面不存在“受到較大數額罰款(被處5萬元以上罰款)以上處罰的嚴重違法行為或犯罪行為,按規定接受處罰或被處以刑罰并整改完畢未滿2年”的情況;
4.獲得獎勵的對象,需保證接受獎勵后在寶安的經營期限不少于3年。
(二)獎勵范圍和標準
1.對首次入選“世界500強”、“中國500強”的企業,按市里同樣的獎勵標準分別給予3000萬元、1000萬元的一次性疊加獎勵。
2.對從2017年1月1日起,首次進入省百強企業、市百強企業,分別給予300萬元、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3.以年度為一個考核期單位,企業在一個考核期首次入選多個級次百強名單的,累計獎勵不能超過該企業年度獲得最高級別獎勵標準。
4.入選“世界500強”、“中國500強”的企業應自獲得市級獎勵之日起一年內進行申報,否則將不予以資助;入選省百強、市百強的企業應自首次入選之日起一年內進行申報,否則將不予以資助。
二、工業增加值獎勵
(一)獎勵對象
申請寶安區工業增加值獎勵的企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企業應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注冊地為寶安區;
2.被列入上一年度深圳市工業百強企業或主營業務收入超過5億元的其他重點工業企業。
(二)獎勵范圍和標準
1.對我區被列入深圳市工業百強企業或年主營業務收入超過100億元的企業,增加值增速在15%以上的,按增加值新增量的3%予以獎勵,最高獎勵500萬元;
2.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超過5億元且不超過100億元的其他重點工業企業,增加值增速在15%以上的,按增加值新增量的3%予以獎勵,根據增速和產值確定最高獎勵限額:
三、優質企業增資擴產項目
(一)申報條件
1、項目實施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注冊地在寶安區;
2、項目自接受申請之日起上兩個會計年內,在寶安區新租賃的產業用房內實施,已租滿12個月,且產值超過5億元,增長率達到15%(含);
3、為我區統計在庫的工業企業。
(二)補貼標準
按新增租賃面積,給予企業12個月、每月每平方米15元、面積不超過30000平方米的一次性補貼。
四、工業強基工程配套補助
(一)補助對象
申請工業強基工程配套補助的企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企業應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注冊地為寶安區;
2.項目實施地在寶安區;
3.于上一年度獲得了市工業強基工程配套補助。
(二)補助范圍和標準
1.對企業承擔國家工業強基工程的項目,按市里同樣的補助標準,最高500萬元給予疊加補助。
2.國家、市、區三級的資助總額原則上不得超過項目總投資的50%。
五、企業上市資助
(一)申報條件
1.企業應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注冊地為寶安區;
2.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企業已在境內證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
(2)企業已在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不含柜臺交易和借殼上市),并將30%(含)以上募集資金在上市一年內通過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結匯返回寶安區的;
(3)上市企業將注冊地、納稅登記遷入寶安的。
(二)補貼標準
1.對在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企業,給予50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
2.對在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不含柜臺交易和借殼上市),并將30%(含)以上募集資金在上市后一年內通過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結匯返回寶安區的企業,給予50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
3.對將注冊地、納稅登記遷入寶安的上市企業,給予5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4.已按原政策獲得部分分階段資助的上市企業,按差額補足。
六、智能制造項目獎勵
(一)申報條件
1.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注冊地在寶安區;
2.申報主體屬于企業的,應按規定依法在寶安納統。
3.項目實施地在寶安區;
4.企業實施的項目獲得以下榮譽之一:
(1)2018年度國家智能制造試點示范項目;
(2)2018年度廣東省智能制造試點示范項目;
(3)2018年度深圳市智能制造試點示范項目;
(二)獎勵標準
1.企業實施的項目被評為國家智能制造試點示范項目的,給予500萬元的獎勵。
2.企業實施的項目被評為廣東省智能制造試點示范項目的,給予300萬元的獎勵。
3.企業實施的項目被評為深圳市智能制造試點示范項目的,給予250萬元的獎勵。
4.對已獲得獎勵后被評為更高級別智能制造試點示范項目的,按相應的標準追加差額獎勵。
七、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補貼
(一)申報條件
1.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注冊地在寶安區(不含光明新區);
2.申報主體屬于企業的,應按規定依法在寶安納統。
3.工業生產、技改實施地在寶安區(不含光明新區);
4.企業以購置或改造生產設備等方式實施技術改造;
5.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間,設備投資額500萬元以上(以發票或進口設備報關單時間為準)。
(二)補貼標準
1.按照設備購置價格的30%給予一次性補貼,一個企業最高補貼1500萬元。
2.對于購置寶安企業(注冊地在寶安區)生產的設備,且該部分設備投資額占設備總投資額30%以上的,再給予20萬元的獎勵。
3.本補貼措施受申報年上一年度(2017年)企業納稅額限制。
八、企業技術中心項目獎勵
(一)申報條件
1.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注冊地在寶安區(不含光明新區);
2.申報主體屬于企業的,應按規定依法在寶安納統。
3.技術中心所在地在寶安區(不含光明新區);
4.內設技術中心被認定為2017年度國家級、省級或市級企業技術中心。
(二)獎勵標準
1.對經認定為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給予500萬元的獎勵。
2.對經認定為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給予300萬元的獎勵。
3.對經認定為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給予200萬元的獎勵。
4.對獲得獎勵后被認定為更高級別技術中心的企業,按相應標準追加差額獎勵。
九、重大產業聯盟(平臺)項目資助
(一)資助對象和條件
1.資助對象
(1)本資助的“重大產業聯盟(平臺)’’包括:
①依托或經國際領先企業(組織)授權發起成立的,經區認定符合寶安區重點產業發展導向,對產業轉型升級具有重大輻射帶動作用的產業聯盟;
②依托富有國際經驗的組織或專家團隊發起成立的,經區認定符合寶安區重點產業發展導向,對產業轉型升級具有重大輻射帶動作用的產業轉型升級服務平臺。
(2)本資助的“屬于落實國家、省、市政府戰略合作框架協議而成立的重大產業聯盟(平臺)”包括:
①落實國家、省、市政府戰略合作框架協議而成立的產業聯盟;
②落實國家、省、市政府戰略合作框架協議而成立的產業轉型升級服務平臺。
2.資助條件
(1)經區認定的重大產業聯盟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①產業聯盟運營機構應為注冊地在我區的獨立法人;
②產業聯盟依托或經國際領先企業(組織)授權發起成立,并經區政府或區相關產業主管部門認定;
③產業聯盟應的主導產業應符合寶安區產業發展導向,且對產業轉型升級具有重大輻射帶動作用的。
(2)經區認定的重大產業轉型升級服務平臺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①平臺運營機構應為注冊地在我區的獨立法人;
②平臺依托富有國際經驗的組織或專家團隊成立,并經區政府或相關產業主管部門認定,符合我區產業發展導向;
③平臺應為我區企業提供產業發展策略規劃、創意設計、品牌發展或技術展示、交流、培訓、推廣等多方位的轉型升級服務,對我區企業轉型升級具有重大推動作用。
(3)落實國家、省、市政府戰略合作框架協議而成立的重大產業聯盟(平臺)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①產業聯盟(平臺)運營機構為注冊地在我區的獨立法人;
②產業聯盟(平臺)與國家、省或市政府簽訂了戰略合作框架協議。
(二)資助范圍和標準
1.對經區認定為重大產業聯盟(平臺)項目的產業聯盟(平臺)運營機構,給予三年以內、每月每平方米30元且不超過實際租金、最高1500平方米的租金補貼,并按照實際運營費用的50%給予最高200萬元的運營費用資助;
2.對經認定為屬于落實國家、省、市政府戰略合作框架協議而成立的重大產業聯盟(平臺),給予產業聯盟(平臺)運營機構三年以內、每月每平方米80元且不超過實際租金、最高3000平方米的租金補貼;并對平臺的設備及技術投資,給予按照實際投資、最高200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同時按照實際運營費用給予三年以內、每年最高800萬元的運營費用資助。
3.對重大產業聯盟(平臺)的資助不受運營機構納稅額度的限制。
十、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配套獎勵
申請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配套獎勵的企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注冊地在寶安區;
2.項目實施地在寶安區;
3.今年獲得深圳市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獎勵(獎勵2017年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應用企業)。
(二)獎勵范圍和標準
對符合國家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指導目錄的本區工業企業產品,在實現首臺(套)銷售后,按市里同樣的獎勵標準,給予最高1000萬元獎勵。本獎勵措施受企業2017年度納稅額限制。
十一、商業、電子商務、物流業資助
申報條件:
(一)商業企業規模成長獎勵
1.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注冊地在寶安區;
2.屬于納入本區商業統計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企業;
3.上一年度銷售額或營業額達到一定規模,且增長率在15%以上。
(二)商貿企業連鎖經營認定獎勵
1.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注冊地在寶安區;
2.屬于上一年度獲得“中國連鎖經營百強”或“深圳連鎖經營50強”認定的總部企業。
(三)電子商務企業配套獎勵的申報條件
1.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注冊地在寶安區;
2.申報主體屬于企業的,應按規定依法在寶安納統。
3.上一年度獲得深圳市電子商務龍頭企業引進獎勵、深圳市電子商務交易平臺規模獎勵或電子商務示范企業認定獎勵。
(四)物流裝備購置補貼
1.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注冊地在寶安區;
2.申報主體屬于企業的,應按規定依法在寶安納統;
3.主營業務為綜合性供應鏈管理服務、專業性物流服務(包括但不限于運輸、儲存、裝卸、搬運、包裝、流通加工、配送、物流信息處理等)、提供物流輔助配套服務的企業;
4.企業的物流或供應鏈服務收入占其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的50%以上。
裝備購置相關財務憑證日期應在2017年1月1日后。
1.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注冊地在寶安區;
2.申報主體屬于企業的,應按規定依法在寶安納統;
3.企業首次被認定為廣東省供應鏈服務示范企業、深圳市重點物流企業或3A-5A級物流企業;
4.截至申報日,企業獲得認定稱號不足兩年。
資助標準:
(一)商業企業規模成長獎勵
1.對上一年度年銷售額同比增長達15%,且年銷售額10億元以上的批發企業,給予60萬元獎勵,超過上述增速的,每提高5個百分點再追加獎勵20萬元,單家企業全年累計最高獎勵100萬元。
2.對上一年度年銷售額同比增長達15%,且年銷售額1億元以上的零售企業,給予60萬元獎勵,超過上述增速的,每提高5個百分點再追加獎勵20萬元,單家企業全年累計最高獎勵100萬元。
3.對上一年度年營業額同比增長達15%,且年營業額2000萬元以上的住宿或餐飲企業,給予30萬元獎勵,超過上述增速的,每提高5個百分點再追加獎勵10萬元,單家企業全年累計最高獎勵50萬元。
(二)商貿企業連鎖經營認定獎勵
1.按認定當年營業收入的0.1%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獎勵500萬元。
2.本獎勵措施不受企業上年度納稅額限制。
(三)電子商務企業配套獎勵
1.按市獎勵金額的1.2倍給予獎勵,最高獎勵600萬元。
2.電子商務示范企業認定獎勵不受企業上年度納稅額限制。
(四)物流裝備購置補貼
1.按企業上一年度購置先進物流裝備實際購置費用的15%給予一次性補貼,最高補貼500萬元。
2.先進物流裝備實際購置費用基數為實際購置發票金額去除進項稅抵扣部分,且不含附帶的保險、購置稅費、培訓費、維護保養費、易耗性配件費用、裝飾性配件費用等非必要費用。
3.先進物流裝備類型包括企業用于主營業務的運輸、儲存、裝卸、搬運、包裝、流通加工、配送、物流信息處理等環節的標準化裝備或使用自動化、智能化、環保化技術的特殊設備,不含一般非標準化裝置、日常辦公設備、不符環保要求或顯著不符合產業扶持導向的裝備。
(五)物流企業認定獎勵
1.對省級認定的供應鏈服務示范企業,按首次認定當年營業收入的0.1%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獎勵500萬元。
2.對經中國物流及采購聯合會認定的3A-5A級物流企業、經市政府物流行業主管部門認定的重點物流企業,按首次認定當年營業收入的0.1%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獎勵200萬元;企業同時獲得A級物流企業、市重點物流企業多個認定或認定等級升級時,累計獎勵總額不超過200萬元。
3.本獎勵措施不受企業上年度納稅額限制。
十二、承辦展會項目資金補助
(一)補助對象和條件
申請承辦展會補助的單位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同時需具備以下任一條件:
1、與寶安區政府簽訂寶安產業發展博覽會、深圳國際智能裝備產業博覽會等區政府主辦(承辦)展會合作協議的承辦單位;
2、經區政府同意主辦(承辦或協辦)寶安區展會計劃外展會的承辦單位。
(二)補助范圍和標準
1.補助范圍
(1)對寶安產業發展博覽會、深圳國際智能裝備產業博覽會等區政府主辦(承辦)的展會,承辦單位在組織展會及展會期間活動等方面的補助;
(2)對經區政府同意主辦(承辦或協辦)的年度計劃外展會,承辦單位在組織展會及展會期間活動的補助。
2.補助標準
專項資金對承辦展會項目的資金補助不受納稅額限制。
(1)對寶安產業發展博覽會等區政府主辦的展會的承辦單位,給予項目投入總額50%的補助,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1500萬元。
(2)對深圳國際智能裝備產業博覽會等區政府承辦的展會的執行承辦單位,給予項目投入補助,補助標準為展會規模每平方米給予200元的補助,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1500萬元且不超過項目的投入總額。
(3)對經寶安區政府同意主辦(承辦或協辦)的年度計劃外展會的承辦單位,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的補助支持。
十三、企業展位費用補貼項目
(一)申報條件
申報企業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注冊地在寶安區,且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參加寶博會、智博會等區政府主辦(承辦)展會的企業;
(2)參加寶安區年度計劃內其他展會的企業;
(3)參加深圳市政府另有明確補貼標準展會的企業。
(二)補貼標準
(1)對參加寶博會、智博會等區政府主辦(承辦)展會的企業,給予展位費全額補貼。
(2)對參加寶安計劃內其他展會(寶博會、智博會除外)的企業,給予50%的展位費補貼,單個展會補貼金額最高10萬元,市、區展位費補貼總額不得超過企業實際支出。
(3)對參加深圳市政府另有明確補貼標準展會的企業,按照市政府相關標準對企業給予補貼。
(4)本補貼措施不受企業上一年度納稅額限制。
十四、金融業資助資金
(一)資助對象和條件
申請企業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在寶安區注冊的法人金融企業或金融分支機構;
2.合法設立的各類金融企業,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金融租賃等具有法人性質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村鎮銀行在區內設立的支行,以及小額貸款公司、股權投資機構、信用擔保機構、創投機構等。
(二)資助范圍和標準
1.對在寶安新注冊設立并已獲得市獎勵資助的金融企業,按所獲市級獎勵的50%,最高500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配套資金獎勵。
2.對在寶安新注冊設立的銀行、證券、保險公司市級以上分支機構,或與寶安區政府簽訂合作協議的金融企業,其本部新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產權屬于區政府物業的,按照實際租賃面積和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前三年分別給予100%,30%,30%的租金補貼,每家企業每年最大補貼面積不超過1000平方米。
3.對信用擔保機構,為我區獲得貸款貼息的企業提供信用擔保累計超過5億元的,按實際發生在我區風險額的20%,給予單個擔保機構不超過100萬元的風險代償;為我區中小微企業貸款提供信用擔保的,發生風險且獲得市補貼資助的,按所獲市補貼額度的50%的給予配套資金資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
4.對創投機構,投資我區企業股權累計超過3億元,按實際發生在我區風險額的20%,給予單個創投機構不超過50萬元的風險代償。
5.對金融機構協助我區企業發行債券的(不含金融債券)的,給予發債機構項目收入的20%、最高2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6.對我區的金融機構評定金融貢獻獎,設一、二、三等獎,一等獎給予獎金50萬元,二等獎給予獎金30萬元,三等獎給予獎金20萬元。評定辦法另行制定,各獎項數量可根據實際情況有所調整,可以缺額,入駐我區金融超市的各類金融機構優先評定。
7.對獲得市金融創新項目和市金融研究成果獎的寶安區金融機構和金融從業人員,按照深圳市獎勵標準1: 1比例給予一次性配套獎勵。
十五、企業貸款擔保手續費補貼項目
(一)申報條件
1、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注冊地在寶安區;
2、擔保機構需為與區經濟促進局簽訂合作協議的金融機構或類金融機構;
3、企業通過擔保方式取得貸款且已支付擔保手續費(服務費);
4、本次申報項目的擔保機構為寶安區金融超市合作機構:深圳市高新投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深圳南北金融互聯網金融服務有限公司;
5、本次申報項目的擔保手續費(服務費)支付時間應在2017年6月15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間。
(二)補貼標準
1、對企業向寶安區合作的金融機構或類金融機構申請擔保所產生的擔保手續費(服務費),按50%給予補貼,最高補貼融資總額的2%,每年累計補貼總額最高100萬元。
2、年化擔保手續費率不超過2%的,按實際費率計算;超過2%的,按2%計算。
3、同一筆貸款只能享受一次擔保手續費補貼,補貼期限最高12個月。
4、本補貼措施受企業上一年度納稅額限制。
十六、企業貸款利息補貼項目
(一)申報條件
1、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注冊地在寶安區。
2、企業屬于“四上企業”(房地產企業除外,且申報年的上一年度在我區統計庫內)或國家高新技術企業。
3、僅限人民幣貸款,且按揭類不享受利息補貼。
4、單筆貸款期限不得低于6個月。
5、根據《寶安區關于促進金融業發展和金融更好服務實體經濟的實施辦法操作規程》:“通過寶安區金融超市合作銀行(包括其分行及系統內分支機構)實現融資的企業,優先給予補貼。”本批申報項目的貸款銀行為寶安區金融超市的部分合作銀行(包括其分行及系統內分支機構,最終以銀行實際反饋情況為準):寶桂村鎮銀行、北京銀行、郵儲銀行、興業銀行、深圳農商行、江蘇銀行。
6、本次申報項目的貸款結清日應在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
(二)補貼標準
1、對企業融資貸款利率超出一年期央行貸款基準利率產生的利息部分,按50%給予補貼,最高補貼標準不超過年化利率3%,每年累計補貼總額最高100萬元,不含逾期利息、罰息或其他違約金。
2、申請補貼的單筆貸款補貼期限最高12個月。
3、“一年期央行貸款基準利率”特指申報年的上一年1月1日的中國人民銀行當期人民幣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
4、本補貼措施受企業上一年度納稅額限制。
十七、企業“新三板”掛牌補貼
(一)申報條件
1.企業應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注冊地為寶安區;
2.企業在“新三板”成功掛牌,且滿一年;
3.未獲得我區股改、做市交易資助的企業。
(二)補貼標準
對在“新三板”掛牌滿一年的企業,給予6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十八、行業組織開辦及運營費用資助
(一)資助對象和條件
本項目的資助對象為:由市、區政府倡導的,在我區注冊成立、符合產業發展導向的行業協會等行業組織。
(二)資助范圍和標準
1.開辦費資助:對行業組織開辦的第一年給予100萬元的開辦費資助;
2.運營費資助:對行業組織運行的第二年、第三年給予運營費用資助,以組織實際投入運營費用為準,每年度最高資助50萬元;獲得國家、省、市、區相關獎勵等突出貢獻的,最高資助100萬元。
十九、寶安區行業組織服務工作資助
(一)資助對象和條件
申報主體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為依法在深圳市登記注冊的行業組織;
2.申報主體開展的服務工作實施地在寶安;
3.申報主體開展的服務工作需事先取得我區同意,且申報時有關服務工作已圓滿結束。
(二)資助范圍和標準
1.資助范圍:經我區同意開展的產業發展課題研究、政府決策咨詢、舉辦峰會論壇等服務工作。
2.資助標準:對經區認定符合產業發展的,按服務工作實際投入費用的50%、最高50萬元予以資助;開展的服務工作獲得國家、省、市、區相關獎勵等突出貢獻的,最高可獲得100萬元資助。
二十、省級戰略性新興產業骨干和培育企業獎勵
(一)申報條件
1.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注冊地在寶安區;
2.申報企業為在寶安納統的企業;
3.被廣東省經貿信息委認定為省級戰略性新興產業骨干或培育企業。
(二)獎勵標準
1.對被認定為省級戰略性新興產業骨干企業的,給予3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2.被認定為省級戰略性新興產業培育企業的,給予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3.本獎勵措施不受企業上一年度納稅額限制。
二十一、制造業“單項冠軍”獎勵
(一)申報條件
1.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注冊地在寶安區(不含光明新區);
2.申報主體屬于企業的,應按規定依法在寶安納統。
3. 企業經國家工信部認定為第一、二批制造業“單項冠軍”示范企業或培育企業,或產品被認定為第一、二批制造業“單項冠軍產品”。
(二)獎勵標準
1.企業被國家工信部認定為制造業“單項冠軍”示范企業的,可獲得500萬元的獎勵。
2.企業被國家工信部認定為制造業“單項冠軍”培育企業的,可獲得200萬元的獎勵。
3.企業產品被國家工信部認定為制造業“單項冠軍產品”的,每項產品可獲得100萬元的獎勵。
4.對獲得“單項冠軍”培育企業獎勵后被認定為示范企業的,按相應標準追加差額獎勵。
二十二、新增“四上企業”獎勵
(一)申報條件
1.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注冊地在寶安區;
2.申報企業為在寶安納統的企業;
3.為申報年上一年度首次新增納入本區統計數據庫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資質等級建筑業(不含房地產)企業、限額以上批零住餐企業或規模以上服務業企業;
(二)獎勵標準
給予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二十三、品牌農業產業資金資助
(一)申報條件
1、龍頭企業獎勵的獎勵對象為在寶安區注冊的涉農企業;
2、基地認證獎勵的獎勵對象為項目經營所在地在寶安區的涉農企業;
3、國家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獎勵的獎勵對象為在寶安區注冊登記的社會團體;
4、寶安知名傳統品牌種養補貼的補貼對象為在寶安區注冊的涉農企業。
相關證明文件簽發時間應在2017年1月1日后。
(二)資助標準
1、對獲得國家、省、市“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榮譽的企業,分別給予60萬元、30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已獲得獎勵的企業取得更高級別的榮譽認定,可按相應標準差額獎勵。
2、對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或有機產品產地認證的種養基地,在認證有效期內給予每年500元/畝的獎勵。
3、對獲準國家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的組織,給予80萬元一次性獎勵。
4、對寶安知名傳統品牌種養企業,給予350元/畝的種養投入補貼,單家企業最高補貼100萬元。
二十四、多層次金融機構引進項目資金
(一)申報條件
1、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或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2、在寶安區新遷入或新注冊成立;
3、企業類型包括基金(含管理、銷售)、信托、期貨、小額貸款、融資性擔保、租賃(含金融租賃、融資租賃)、商業保理、消費金融、第三方支付、征信、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類控股集團公司、資信評估(評級)、金融中介服務機構等金融機構。
(二)獎勵標準
1、對符合以上條件的企業,按其實繳資本的1%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獎勵500萬元。
2、本獎勵措施不受企業上一年度納稅額限制。
3、獲得獎勵之日起5年內不得遷離寶安;提前搬遷的,按年度平均分攤退回剩余年度的獎勵;提前搬遷后再回遷寶安的,3年內不得申請獎勵、補貼或其他資金資助。
二十五、金融重點樓宇(園區)經營項目資金
(一)申報條件
1、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注冊地在寶安區;
2、經認定的金融樓宇(園區)位于寶安區內;
3、應為獲認定的金融樓宇(園區)的運營方。
(二)獎勵標準
1、對經市認定的金融重點樓宇(園區)的運營方給予200萬元的一次性經營獎勵;
2、對經區認定的金融重點樓宇(園區)的運營方給予100萬元的一次性經營獎勵;
3、當獲得區級認定獎勵的運營方獲得更高級別的認定時,可申請差額獎勵;
4、本獎勵措施不受企業上一年度納稅額限制。
二十六、金融機構用房用地項目資金
(一)申報條件
企業應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經國家或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批準,注冊在寶安區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對一定區域內的企業行使投資控股、運營決策、集中銷售、財務結算等管理服務職能的金融總部企業;
2、經國家或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對一定區域內的企業行使投資控股、運營決策、集中銷售、財務結算等管理服務職能的金融總部企業在寶安區設立的市一級分支機構,且該分支機構所屬的法人企業實繳資本不低于2.5億元。
(二)補貼標準
1、對符合以上條件的金融總部企業,首次在寶安區購置土地建設自用辦公用房,按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并繳交地價款后,按照所繳地價款(含配套費等)的30%給予一次性補貼,已獲得市地價款補貼的,區不再另行補貼。
2、對符合以上條件的金融總部企業,首次在寶安區購置自用辦公用房,按購置價的10%給予一次性補貼,最高補貼5000萬元。
3、對符合以上條件的市一級分支機構,首次在寶安區購置自用辦公用房,按購置價的3%給予一次性補貼,最高補貼5000萬元。
4、對符合以上條件的金融總部企業或市一級分支機構,在寶安區租賃自用辦公用房,按同區域租金市場指導價的50%、給予最長5年的租金補貼。
5、申請購置土地建設自用辦公用房補貼的,獲得獎勵之日起15年內不得遷離寶安;提前搬遷的,按年度平均分攤退回剩余年度的補貼;提前搬遷后再回遷寶安的,3年內不得再申請獎勵、補貼或其他資金資助。
二十七、重點持牌金融機構落戶項目資金
(一)申報條件
企業應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新遷入寶安區或在寶安區新注冊成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對一定區域內的企業行使投資控股、運營決策、集中銷售、財務結算等管理服務職能的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
2.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新遷入寶安區的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的市一級分支機構,該分支機構所屬的法人企業實繳資本不低于2.5億元。
(二)獎勵標準
1、對符合上述“獎勵條件”第1條規定的,按其實繳資本的2%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獎勵5000萬元。
2、對符合上述“獎勵條件”第2條規定的,給予5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3、本獎勵措施不受企業上一年度納稅額限制。
4、獲得獎勵之日起15年內不得遷離寶安;提前搬遷的,按年度平均分攤退回剩余年度的獎勵;提前搬遷后再回遷寶安的,3年內不得再申請獎勵、補貼或其他資金資助。
二十八、支持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
支持舉辦高標準工業產品展覽會。對寶安產業發展博覽會(寶博會)、深圳國際智能裝備產業博覽會(智博會)等區政府主辦(承辦)的展會,給予執行承辦機構組展補貼,補貼標準以300元/平方米為基數,每年可視組展情況上下浮動15%,具體由區科技與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審定,以實際展會面積為準,其中智博會最高補貼600萬元。
鼓勵企業參加展會拓展市場和提高產品知名度。充分發揮寶博會、智博會等重要展會的平臺、窗口作用,對參加寶博會、智博會等區政府主辦(承辦)展會的企業,給予展位費全額補貼。對參加寶安計劃內其他展會的企業,給予50%的展位費補貼,單次補貼金額最高10萬元,市、區展位費補貼總額不得超過企業實際支出。深圳市政府另有明確規定的,按有關標準執行。
支持參加境內外經貿交流活動。對經區政府計劃安排的境外展覽、推介洽談、專題宣傳等經貿交流活動,單場活動現場組織規模3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給予承辦單位26萬元補貼;100人以上的,給予35萬元補貼。對經寶安區政府計劃安排的2018年度已完成的境外經貿交流活動的承辦單位進行補貼。
二十九、優化金融產業發展環境項目資金(金融論壇活動補貼)
(一)申報條件
1.高端論壇或行業活動執行承辦方已獲得市級金融發展專項資金資助;
2.經區政府審議同意以區政府名義承辦,且在申報當年或上一年度活動已圓滿結束。
(二)獎勵/補貼/資助標準
1.對符合以上條件的活動執行承辦方,給予市資助等額活動經費獎勵。
2.獲得市級金融發展專項資金100%資助的,不再予以獎勵。
3.本獎勵措施不受企業上一年度納稅額限制。
三十、股權投資標的企業獎勵
(一)申報條件
1. 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注冊地在寶安區。
2.企業應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獲得與區政府簽訂合作協議的機構投資或金融超市合作機構的投資;
(2)獲得寶安區政府產業投資引導基金及其子基金投資。
3. 本次申報項目的投資資金到位時間應在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間,以股權投資的驗資報告為準。
(二)獎勵標準
1. 對獲得由區政府認可的專業股權投資機構投資的企業,按其獲得股權投資機構投資金額的1%給予獎勵,最高獎勵500萬元。
2. 對獲得寶安區政府產業投資引導基金及其子基金投資的企業,按其獲得引導基金及其子基金投資金額的5%給予獎勵,最高獎勵1000萬元。
3. 本獎勵措施不受企業上一年度納稅額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