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對象
專項資金支持對象為注冊地、納稅地和統計地在龍崗區的金融機構,包括:
(一)金融機構總部:是指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在龍崗區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經營性金融總部企業。
(二)金融機構總部的一級分支機構:是指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機構總部設立的,在龍崗區注冊的深圳市級分行(分公司)。
(三)金融配套服務機構:是指隸屬于金融機構總部且單獨設立在龍崗區的金融后臺服務機構,如信息技術和數據處理中心、信用卡中心 、支付結算中心、業務運營中心、客戶服務中心等,以及專業從事金融服務外包業務的法人機構。金融配套服務機構參照金融機構總部的一級分支機構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四)股權投資基金:是指經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以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募集設立的對非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并提供增值服務的非證券類投資基金(包括產業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
股權投資基金的注冊資本(出資金額)不低于人民幣1億元,且出資方式限于貨幣形式,首期到位資金不低于5000萬元。股東或合伙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出資。其中單個自然人股東(合伙人)的出資額不低于人民幣100萬元。以有限公司、合伙企業形式成立的,股東(合伙人)人數應不多于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東人數應不多于200人。
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需經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注冊資本應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
(五)其他金融機構:是指上述四類以外的各類金融機構,具體包括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類控股集團公司、小額貸款、融資性擔保、融資租賃等專業金融法人機構。
二、支持條件和標準
第一、給予2016年5月4日以后設立或遷入龍崗區的金融機構一次性落戶支持,標準如下:
(一)金融機構總部,一年內實繳注冊資本在10億元以上的,給予1000萬元一次性支持; 10億元以下、5億元以上的,給予500萬元一次性支持; 5億元以下、2億元以上的,給予400萬元一次性支持; 2億元以下的,給予300萬元一次性支持。
(二)銀行、證券公司、保險類金融機構總部的一級分支機構,給予200萬元的一次性支持;銀行、證券、保險類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總部的一級分支機構給予100萬元的一次性支持。
(三) 以公司制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一年內實繳注冊資本達2億元的,給予100萬元一次性支持;實繳注冊資本達5億元的,給予200萬元一次性支持;實繳注冊資本達15億元的,給予500萬元一次性支持。
以合伙制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根據合伙企業一年內實際募集資金的規模,給予合伙企業委托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一次性落戶支持。募集資金達到2億元的,支持50萬元;募集資金達到5億元的,支持100萬元,募集資金達到15億元的,支持300萬元。
(四)其他金融機構,一年內實繳注冊資本在10億元以上的,給予300萬元一次性支持; 10億元以下、5億元以上的,給予100萬元一次性支持;5億元以下、2億元以上的,給予50萬元一次性支持。
享受落戶支持的金融機構,5年內不得遷離龍崗。
享受落戶支持的股權投資基金,基金存續期內不得遷離龍崗。
第二、給予2016年5月4日以后設立或遷入龍崗區的本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的前四類金融機構租用辦公用房扶持,標準如下:
(一)金融機構總部、金融機構總部的一級分支機構和金融配套服務機構新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按照轄區房屋租賃指導租金100%的標準,根據租賃面積給予第一年度的一次性租金扶持。金融機構總部、金融機構總部的一級分支機構及金融配套服務機構的一次性扶持金額分別不超過400萬元、200萬元和100萬元。若新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價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則按其實際租價為基準給予租房補貼。
(二)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新租賃自
用辦公用房的,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按照轄區房屋租賃指導租金100%的標準,根據租賃面積給予第一年度的一次性租金扶持,補貼總額不超過200萬元。若新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價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則按其實際租價為基準給予租房補貼。
享受租金扶持的金融機構須承諾3年內不遷離龍崗,且其所租賃用房在3年內不對外分租或轉租。
第三、鼓勵在龍崗區注冊設立股權投資基金,對注冊納稅在龍崗區的股權投資基金及其管理機構,按以下標準進行支持:
(一)對股權投資基金及其管理機構的高管人員和投資經理上一年度個人稅前所得額以100萬元為基數,每達到100萬元即給予其個人獎勵6萬元,個人年度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120萬元。
(二)對股權投資基金及其管理機構上一年度稅前所得額以1000萬元為基數,每達到1000萬元即給予該公司35萬元獎勵,單個機構年度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700萬元。
(三)鼓勵股權投資機構對注冊在龍崗區的企業進行投資,股權投資機構2016年5月4日以后對單個企業實際完成投資額2000萬元以上的,給予其管理機構一次性獎勵100萬元,單個機構年度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第四、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實體經濟的支持力度,獎勵標準如下:
(一)對我區銀行于2016年5月4日后向在龍崗注冊納稅的單個中小微企業發放的首筆信用貸款實施風險補償,按照壞賬損失補償50%,單個中小微企業壞賬損失最高補償200萬元。本條所稱壞賬損失是指出現本金逾期90天以上的貸款項目所發生的壞賬損失。同一家中小微企業在多家銀行的信用貸款出現壞賬的,僅對首先發放信用貸款的銀行進行風險補償。
中小微工業企業標準參照國家統計局發布的《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規定執行。中小微企業應連續三年無違反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企業及實際控制人無不良信用紀錄,實際控制人所屬的全部中小微企業均未享受過本條優惠。中小微企業貸款必須用于本企業生產經營,不得用于轉貸、委托貸款、并購貸款、國家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項目貸款,以及參與民間借貸和投資資本市場。
(二)加快發展動產融資,對我區銀行于2016年5月4日后向我區中小微企業開展應收賬款和存貨抵押質押融資業務的實施風險補償,按照壞賬損失的20%補償,單個中小微企業壞賬損失最高補償100萬元。
中小微企業應連續三年無違反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企業及實際控制人無不良信用紀錄,實際控制人所屬的全部中小微企業均未享受過本條優惠。
第五、設立政府產業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引導社會資金加大對龍崗區戰略性新興產業等產業領域的投資,重點投資于小微型創新企業和中小型創新企業。具體操作參照龍崗區出臺的產業引導基金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鼓勵金融中介服務機構在龍崗區開展中小企業融資配套活動。金融中介服務機構組織開展龍崗區中小企業融資配套活動的,可按照活動實際發生費用(只包括場地租賃、活動策劃、場地布置、專家邀請、資料印制和媒體宣傳等費用)的50%享受政府扶持,單次活動扶持不超過50萬元,單個金融中介服務機構每年可享受的扶持金額不超過100萬元。相關活動方案需在區經濟促進局(金融服務辦公室)進行事前備案。
第七、為龍崗區金融業發展做出杰出貢獻的高層次人才,經認定后可依據《關于促進人才優先發展實施“深龍英才計劃”的意見》及其配套文件規定,享受獎勵資助、人才安居、子女入學、醫療保健、交通出行等有關政策待遇。
第八、對于區政府重點引進或重點扶持的金融機構及項目,經區政府扶持資金管理聯席會議審定并報區政府常務會議備案后可適度提高支持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