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孵化載體配套扶持,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申請單位應為在龍華區依法注冊,并辦理稅務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不含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
(二)申請單位不存在龍華區財政專項資金相關管理文件規定的不予安排資助的情形;
(三)孵化載體應屬于經國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門認定或備案的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或科技企業加速器;
(四)上年度國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門考核未被評為不合格(D類),且申報之日未被取消孵化載體資格;
(五)上級扶持經費已到賬,且上級扶持經費到賬時間應在申報之日前2年內,但在《實施細則(修訂)》實施的第1年,其上級扶持經費實際到賬時間可在《實施細則(修訂)》印發之日前5年內;項目經費分批到賬的,以最后一批經費實際到賬時間為準。
二、資助標準
對獲得國家級眾創空間認定的,給予國家級扶持金額 50%,每年累計不超過200萬元的配套扶持。對獲得廣東省、深圳市眾創空間認定的,給予省、市扶持金額50%,每年累計不超過100萬元配套扶持。對獲得國家、廣東省、深圳市科技企業孵化器或加速器認定的,給予國家、省、市扶持金額50%,每年累計不超過300萬元配套扶持。獲得同一載體類別多級認定的,按照最高資助金額給予差額資助。
三、審批程序
孵化載體配套扶持的審批程序如下:
申請——受理及合規性審查——現場核查、征求意見——提出擬資助計劃、公示——報批——下達資助計劃——辦理資金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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