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分類】
第一類:各類百強資助類
一、政策依據及資助標準
政策依據:《龍華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制造業分項實施細則》第四條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型企業,支持企業做大做強,發揮大型企業支撐引領與示范帶動作用。
(一)對首次入選美國《財富》發布的“世界500強”、中國企業聯合會與中國企業家協會聯合發布的“中國500強”企業,按市財政資助金額給予1:1配套資助;
(二)對首次入選中國企業聯合會與中國企業家協會聯合發布的“中國制造業500強”、全國工商聯發布的“中國民營企業500強”企業,一次性給予500萬元獎勵;
(三)對首次入選深圳市統計局與深圳市經貿信息委聯合發布的“深圳市工業百強”企業,一次性給予100萬元獎勵。
資助標準:從2013年1月1日起,依據企業上年度相關數據,符合相關條件的企業可以申請資助,同一企業分別入選多項各類百強企業名單的,按最高標準予以資助(已獲相關獎勵的予以差額資助),不得重復申請。
二、申請條件
(一)在龍華區依法注冊登記并生產經營滿1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商事登記地和稅務登記地均在龍華區。
(二)經有關部門認定,首次入選年度各類百強企業名單。
(三)首次入選年度各類百強企業,自名單公布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
第二類:“百十五”企業資助類
一、政策依據及資助標準
政策依據:《龍華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制造業分項實施細則》第五條實施“百十五”企業培育計劃,支持“百十五”企業穩健成長,成為構建現代產業體系的支撐力量。
對符合區產業導向,年營業收入或產值首次達到100億元、50億元、20億元、10億元、5億元的企業,分別給予1000萬元、5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資助。
資助標準:
(一)從2013年1月1日起,依據企業上年度相關數據,年營業收入(服務業企業)或產值(工業企業)符合相關條件的,可以申請本項目資助。
(二)按照企業達到最高層級的標準給予資助,不得重復申請。
(三)企業年營業收入或產值首次達到100億元的,給予1000萬元的資助,分兩年撥付,每年500萬元,如第二年年營業收入或產值低于上年度則取消剩余500萬元資助。
(四)企業年營業收入或產值首次達到50億元的,給予500萬元的資助,分兩年撥付,每年250萬元,如第二年年營業收入或產值低于上年度則取消剩余250萬元資助。
二、申請條件
(一)在龍華區依法注冊登記并生產經營滿1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商事登記地和稅務登記地均在龍華區。
(二)年營業收入或產值首次達到100億元、50億元、20億元、10億元、5億元的企業(以區統計局定報數據為準)。
(三)企業須在首次達到“百十五”標準后兩年內提出申請,如第二年提出申請的,則上一年需達到“百十五”標準。
第三類:企業技術中心資助類
一、政策依據及資助標準
政策依據:《龍華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制造業分項實施細則》第八條鼓勵企業創建技術中心,對國家、省、市、區級企業技術中心,分別給予500萬元、300萬元、200萬元,150萬元的資助,對已獲得資助后被評為更高級別的技術中心項目,按相應資助的標準追加差額資助。
資助標準:資助經費應用于技術中心的研發創造、建設及管理運作,企業獲得技術中心稱號后可提出資助申請,資助款項一次性撥付給企業,資助額不超過企業上年度納稅額。
二、申請條件
(一)企業成立時間不少于3年,在龍華區依法注冊登記并生產經營滿1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商事登記地和稅務登記地均在龍華區。
(二)申報單位申報年度及上年度未發生被區(或街道)行政執法部門認定的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三)經有關部門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
第四類:工業設計中心資助類
一、政策依據及資助標準
政策依據:《龍華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制造業分項實施細則》第九條增強工業企業設計創新能力。對經認定的國家、省、市級工業設計中心,分別給予300萬元、250萬元、200萬元的資助,對已獲得資助后被評為更高級別的工業設計中心項目,按相應資助的標準追加差額資助。
資助標準:企業獲得工業設計中心稱號后可提出資助申請,資助款項一次性撥付給企業,資助額不超過企業上年度納稅額。
二、申請條件
(一)在龍華區依法注冊登記并生產經營滿1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商事登記地和稅務登記地均在龍華區。
(二)申報單位申報年度及上年度未發生被區(或街道)行政執法部門認定的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三)經有關部門認定的工業設計中心。
第五類:創投資助類
一、政策依據及資助標準
政策依據:《龍華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制造業分項實施細則》第十二條:對獲得知名創業投資機構(清科集團發布的中國股權投資年度排名榜單VC、PE排名前20強)2000萬元以上投資的企業,經認定后按照知名創業投資機構投資額的5%的比例給予資金支持,每家企業最高200萬元。
資助標準: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獲得清科集團發布的中國股權投資年度排名榜單VC、PE排名前20強知名創業投資機構投資的企業。
(二)資助額不超過企業上年度納稅額。
二、申請條件
(一)在龍華區依法注冊登記并生產經營滿1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商事登記地和稅務登記地均在龍華區。
(二)申報單位申報年度及上年度未發生被區(或街道)行政執法部門認定的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三)已獲得知名創業投資機構(清科集團發布的中國股權投資年度排名榜單VC、PE排名前20強)2000萬元以上投資的企業。
第六類:擔保手續費補貼類
一、政策依據及資助標準
政策依據:《龍華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制造業分項實施細則》第十四條完善融資擔保體系建設。對中小企業申請我區合作擔保機構信用擔保產生的擔保手續費,給予50%、最高100萬元資助。
資助標準:
(一)擔保手續費按實際支付手續費金額計算,最高不超過擔保總額的2%,資助金額為擔保手續費金額的50%,單筆補貼金額最高100萬元,實際資助額不超過企業上年度納稅額。
(二)補貼范圍為2016年1月1日起企業已支付的擔保手續費。
二、申請條件
(一)在龍華區依法注冊登記并生產經營滿1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商事登記地和稅務登記地均在龍華區。
(二)申報單位申報年度及上年度未發生被區(或街道)行政執法部門認定的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三)企業須獲得經認定的擔保機構(深圳市高新投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小企業信用融資擔保集團有限公司)擔保并已繳納擔保手續費。
(四)企業上年度納稅額20萬元以上。
第七類:出口信用保險保費資助類
一、政策依據及資助標準
政策依據:《龍華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制造業分項實施細則》第十六條降低出口企業收匯風險。對獲得市出口信用保險保費資助的企業,按市財政資助金額1∶1給予配套資助。市、區兩級資助金額不超過企業實際投保金額的90%。
資助標準:已獲得市對獲得市出口信用保險保費資助的企業,按市財政資助金額給予1∶1配套資助,市、區兩級資助金額不超過企業實際投保金額的90%。
二、申請條件
(一)在龍華區依法注冊登記并生產經營滿1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商事登記地和稅務登記地均在龍華區。
(二)申報單位申報年度及上年度未發生被區(或街道)行政執法部門認定的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三)從事一般貿易或加工貿易業務。
(四)已獲得市財政資助。
第八類:各類工業園區資助類
一、政策依據及資助標準
《龍華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制造業分項實施細則》第十七條:為實現龍華區產業載體規模化,拓展高端產業發展空間,促進產業集聚發展,對國家新型工業化產業示范基地、深圳市特色工業園、深圳市特色工業升級示范園、國家級工業設計示范園區、省市級工業設計示范園區等經國家、省、市政府部門認定的產業載體(基地),按市財政資助金額給予1:1配套資助。
根據《龍華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制造業分項實施細則》第十八條,區內產業園區經市政府認定為市未來產業集聚區,按照龍華區示范產業園區資助標準,一次性給予1000萬元獎勵,用于改善產業園區的軟硬件設施及公共服務。
二、申請條件
(一)園區經營管理企業在龍華區依法注冊登記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工商注冊地和稅務登記地均在龍華區。
(二)園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未發生較大安全生產事故。
(三)園區經認定為下列園區中的一種:國家新型工業化產業示范基地、深圳市特色工業園、深圳市特色工業升級示范園、國家級工業設計示范園區、省市級工業設計示范園區等經國家、省、市政府部門認定的產業載體(基地)、經市政府認定為市未來產業集聚區。
(四)取得市級財政資助后方可申請。
(五)申請項目未享受同級政府同類財政資助。
(六)市未來產業集聚區申請資助另需滿足市財政未予資助。
第九類:產業園區認定資助類
一、政策依據及資助標準
《龍華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制造業分項資金實施細則》第十八條獲得龍華區示范產業園區認定,一次性給予1000萬元獎勵;獲得龍華區優秀產業園區認定,一次性給予600萬元獎勵;獲得龍華區先進產業園區認定,一次性給予300萬元獎勵。
龍華區產業園區認定分為示范、優秀、先進三個等級,同一園區成功申請認定上一等級產業載體的,按照新認定的產業載體獎勵金額補齊獎勵差額。同一園區同時符合區其他園區認定扶持政策時,從高執行,不予重復資助。
二、申請條件
(一)在龍華區依法注冊登記并生產經營滿1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工商注冊地和稅務登記地均在龍華區。
(二)申報單位申報年度及上年度未發生被區(或街道)行政執法部門認定的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三)經有關部門認定的區示范、優秀、先進產業園區。
(四)經認定的園區應于認定之日起兩年內申請本項資助。
第十類:產業載體建設資助類
一、政策依據及資助標準
《龍華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制造業分項實施細則》第十九條建設類產業載體資助。為支持產業載體升級改造,拓展產業發展空間,支持實體經濟,對新建或改造的產業載體給予建設改造費用定額或按比例資助。
(一)舊工業區整治提升項目,由所在轄區街道辦牽頭組織實施,整治提升完成后,申請單位向住建部門申請消防單項驗收,并自行組織設計、監理、施工等相關責任主體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后由轄區街道辦會同區工信、城市更新、住建、城管、規劃土地監察、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進行現場檢查并出具檢查意見。通過驗收核查的項目,給予累計不超過園區設計費和施工費總額的30%,最高最高2000萬元費用資助。
(二)總部企業、上市公司、“百十五”企業對自有園區進行舊工業區整治提升參照《深圳市龍華區舊工業區整治提升暫行辦法》相關程序進行備案和申請資助。
二、申請條件
(一)在龍華區依法注冊登記并生產經營滿1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工商注冊地和稅務登記地均在龍華區。
(二)申報單位申報年度及上年度在財稅、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等方面存在影響資金安全的失信行為的。并經區(或街道)行政執行部門及上級行政機關認定為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不予核查通過。
(三)申請舊工業區整治提升項目資助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完工后5年內不得申報拆除重建類和功能改變類城市更新項目。
2.自項目備案之日起兩年內申請本項資助。
3.申請資助單位應為園區業主或園區管理運營機構(園區管理運營機構是指園區建設和改造的實際投資方或其注冊的法人機構,如該園區實際管理運營機構不具有園區產權,只是部分出資對園區進行升級改造,該園區運營方申請資助時應取得園區建設、改造投資方及業主許可)。
(四)申請總部企業、上市公司、“百十五”企業對自有園區進行舊工業區整治提升項目資助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完工后5年內不得申報拆除重建類和功能改變類城市更新項目。
2.自項目備案之日起兩年內申請本項資助。
3.上市公司(指在滬深主板,中小板、創業板、科創板上市的企業),經市、區認定的總部企業,經區認定的“百十五”企業。
(五)已與區工業和信息化局簽訂產業監管協議并符合產業監管協議要求。
第十一類:貸款利息補貼類
一、政策依據及資助標準
政策依據:《龍華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制造業分項實施細則》第十三條降低企業融資成本。對上年度實現正增長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為上限,給予50%的利息補貼,最高100萬元。
資助標準:
(一)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為上限,給予50%的利息補貼,最高100萬元。
(二)每次貼息總額不超過該企業上一年度納稅額的50%。
(三)每次貼息期間不超過12個月。
(四)企業每年可申請一次,同一項目或同筆貸款不得重復申請;每次最多可報3筆貸款。
(五)企業申請貸款利息補貼的項目必須實際已發生利息支付。企業貸款期限為一年或一年以內的,在企業歸還全部本金及利息后方可申請。企業貸款期限超過一年的,在企業歸還了一年以上(含一年)利息后方可申請。企業存在逾期不歸還貸款或產生逾期利息、加息、罰息或其他違約金等情況的,不予資助。
(六)補貼的范圍為截至企業申請之日起兩年內企業因使用銀行貸款用于固定資產投資、流動資金、購買原材料或開拓市場而發生的利息。
二、申請條件
(一)在龍華區依法注冊登記并生產經營滿1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商事登記地和稅務登記地均在龍華區。
(二)申報單位申報年度及上年度未發生被區(或街道)行政執法部門認定的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三)上年度產值實現正增長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以區統計局數據為準)。
第十二類:規上企業新增經濟貢獻資助類
一、政策依據及資助標準
政策依據:《龍華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制造業分項實施細則》第六條對我區規模以上工業企業,上年度產值增長10%-30%的,按其上年度新增經濟貢獻的20%給予資助,上年度產值增長30%以上的,按其上年度新增經濟貢獻的30%給予資助,最高2000萬元。
資助標準:符合條件的企業每年可申請一次。
二、申請條件
(一)在龍華區依法注冊登記并生產經營滿1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商事登記地和稅務登記地均在龍華區。
(二)申報單位申報年度及上年度未發生被區(或街道)行政執法部門認定的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三)上年度產值增長10%以上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以區統計局數據為準)。
第十三類:企業技術改造類
一、政策依據及資助標準
政策依據:《龍華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制造業分項實施細則》第七條 支持企業加大制造業投資,引導企業加快技術改造,推動企業“機器換人”,鼓勵企業采用先進適用技術和高新技術提高生產效率和產品質量,增強企業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
(一)已完工的企業技術改造項目,兩年內可以申請龍華區技術改造項目資助:
1、對技術改造項目投資總額1億元以下的,按企業技術改造投資總額的50%給予資助,最高500萬元;
2、對技術改造項目投資總額1億元以上的(含1億元),按企業技術改造投資總額的10%給予資助,最高2000萬元。
(二)對采用融資租賃方式開展的技術改造項目,按企業上年度所繳納融資租賃利息總額的50%給予貼息,貼息年限最長3年;單個企業累計最高資助100萬元。
資助標準:
(一)本項目為事后補貼制,企業技術改造項目完工后兩年內可以提出申請,項目新購置設備時間自2015年1月1日起算;
(二)同一技術改造項目不得重復申請,實際資助額不超過企業上年度納稅額。
二、申請條件
(一)在龍華區依法注冊登記并生產經營滿2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商事登記地、稅務登記地和項目實施地均在龍華區。
(二)申報單位申報年度及上年度未發生被區(或街道)行政執法部門認定的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三)項目已完工(融資租賃方式除外)。
(四)獲技術改造資助200萬元以上企業需承諾3年內不得搬離龍華區,區經濟促進局將于資助的次年、第三年對獲得資助200萬元以上的技術改造項目組織查驗評價工作。
第十四類:企業境內上市和掛牌資助類
一、政策依據及資助標準
《龍華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制造業分項實施細則》第十一條 實施企業上市培育工程。加強對擬上市企業的輔導,加大對上市企業的資金扶持。
(一)對擬在境內主板、中小板、創業板上市的企業給予最高500萬元資助。對股份改制、上市輔導、成功上市三個階段分別給予50萬元、200萬元、250萬元的資助。
(二)對擬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掛牌的企業,完成股改階段后給予50萬元資助;對成功掛牌并進入基礎層的企業給予100萬元資助,待進入創新層后再給予50萬元資助;對成功掛牌并直接進入創新層的企業,給予150萬元資助。
(三)對已獲得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掛牌資助的企業,成功在境內上市后,按照境內上市資助項目總額補齊差額。
二、申請條件
(一)在龍華區依法注冊登記并生產經營滿1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工商注冊地和稅務登記地均在龍華區。
(二)申報單位申報年度及上年度未發生被區(或街道)行政執法部門認定的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三)在區企業服務中心完成備案登記。
(四)申請境內上市資助的企業,在完成上市輔導或境內上市后提出申請;申請“新三板”掛牌資助的企業,在完成掛牌后提出申請。
(五)企業須在境內上市、“新三板”掛牌、“新三板”基礎層升入創新層后兩年內提出申請。
第十五類:企業信息化建設資助類
一、政策依據及資助標準
政策依據:《龍華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制造業分項實施細則》第十條加快推進“兩化融合”,促進信息化與工業化融合發展。已完工的企業信息化建設項目,兩年內可以申請龍華區信息化建設項目資助:
1、信息化建設項目投入總額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的,按項目投入總額的30%給予資助,單個企業每年最高200萬元。
2、信息化建設項目投入總額200萬元以下的,按項目投入總額的50%給予資助,單個企業每年最高50萬元。
3、對獲得市級兩化融合項目資助的,按市財政資助額的50%給予資助。
資助標準:
(一)企業信息化一般項目包括:產品研發設計智能化;生產過程自動化;工業產品數字化;經營管理市場營銷信息化;辦公自動化;第三方企業信息化服務平臺的租用。
(二)硬件投入不超過項目總投資額的30%。
(三)同一項目不得重復申請,不同項目需間隔一年以上。
(四)實際資助額不超過企業上年度納稅額。
(五)企業信息化項目已完成驗收,且當前正常運行。
(六)項目資助范圍自2015年1月1日起算。
二、申請條件
(一)在龍華區依法注冊登記并生產經營滿1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商事登記地和稅務登記地均在龍華區。
(二)申報單位申報年度及上年度未發生被區(或街道)行政執法部門認定的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三)申請的企業信息化項目應為近三年內開始建設,并已完成驗收,且當前正常運行。
(四)企業上年度納稅額50萬元以上。
第十六類:支持企業開拓境內外市場資助類
一、政策依據及資助標準
《龍華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制造業分項實施細則》第十五條。
(一)對參加區會展計劃內的境內外展會(廣州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除外)的企業,給予展位費用資助。每家企業單個展會最多資助兩個展位,境內展會最多資助50平方米、境外展會最多資助20平方米。單家企業可獲得市、區單個展會展位費用的資助合計比例最高為100%。對參加展會品牌館的企業給予每平方米5000元的裝修費用資助,單場最多補貼50平方米。
(二)對由區主辦或承辦的展會,免收企業參展展位費、展品托運費,并提供參展企業兩人的食宿、交通費;對列入特裝的企業,給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資助。
(三)單家企業每年獲取展會類項目資助累計不超過50萬元。
二、申請條件
(一)在龍華區依法注冊登記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工商注冊地和稅務登記地均在龍華區。
(二)申報單位申報年度及上年度未發生被區(或街道)行政執法部門認定的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三)參加區會展計劃內的境內外展會(廣州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除外)。
(四)對參加由區經濟促進局主辦、承辦的展會所產生的費用,由區經濟促進局統一向區財政部門進行申請及核銷,企業無需重復申請。
(五)申請境外(香港除外)展會補貼的企業還需提前向區企業服務中心備案登記。
(六)參展結束后2年內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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