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博會及其他文化創意產業活動資助(2016年第十二屆文博會分會場及專項活動、2016年第十二屆創意12月、2015年第十一屆創意12月)
2、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基地)入駐企業租金補貼(補貼時間: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原創設計作品獎勵(2016年9月13日后獲獎項目);
4、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獎勵(2016年9月13日后認定項目)。
二、申報條件
(一)文博會及其他文化創意產業活動資助應符合以下條件:
(1)承辦中國(深圳)國際文化產業博覽交易會(以下簡稱“文博會”)寶安區分會場、專項活動或創意12月活動;
(2)其他經批準的重大文化創意活動。
(二)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基地)入駐企業租金補貼補貼對象應具備以下條件:
(1)在寶安區(不含光明新區、龍華新區,下同)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從事文化創意產業開發、生產經營和中介活動的文化創意企業、社會團體、民間組織和名人工作室;注冊地及經營地必須為園區(基地)所在地;
(2)入駐經認定的寶安區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基地)一年以上;
(3)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不超過1億元;
(4)園區投資商和運營管理商不屬資助對象。
(三)原創設計作品獎勵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寶安區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個人原創的設計作品;
2、設計作品獲得德國紅點獎、德國IF設計獎、中國優秀工業設計獎等國內外知名獎項;
3.原創設計作品于當年度或上兩年度內獲得獎項。
(四)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獎勵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在寶安區(不含光明新區、龍華新區,下同)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已設立企業工業設計中心的生產制造企業;
2、具有較強的工業設計創新成果轉化能力。近兩年至少有3項工業設計成果實現轉化,取得一定的社會和經濟效益;
3.企業工業設計中心主要為本企業或其他企業提供工業設計領域的服務和技術支持;
4.企業內設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為國家、省(市)、區級工業設計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