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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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申報
專項資金資助申報
一、申報對象
在深圳市注冊(登記或依法設立)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產業聯盟(財政核撥單位除外)。
二、申報項目范圍
(一)國際標準制定、修訂項目
(二)國家標準制定、修訂項目
(三)行業標準制定、修訂項目
三、申報項目條件和要求
申報專項資金資助的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和要求:
項目涉及我市多個單位的,由我市主導起草單位或標準文本“前言”排名靠前的參與起草單位聯合我市其他參與起草單位共同提出申請。如標準文本“前言”排名在后的單位牽頭申請,須提交排名靠前的參與起草單位委托書。資助資金由各單位協商分配。如有放棄的,須在分配協議中分配額度注明為“0”并加蓋公章。
(一)國際標準制定、修訂項目
申報條件:國際標準須是在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日期間經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國際電信聯盟(ITU),以及由ISO確認的可發布國際標準的組織批準發布的國際標準,以及其他重要國際性標準組織批準發布的國外先進標準。
申報要求:應提交主導或參與制定、修訂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已發布的標準文本和相關證明材料,包括1.提案被采納的證明, 2.在標準制定、修訂期間,召集人(或等同職位的項目負責人)或參與人為申請單位全職員工的證明,3.參與程度和投入的證明,4.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二)國家標準制定、修訂項目
申報條件:國家標準須是在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日期間經國家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務院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布的。
申報要求:應提交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布該標準的公告及已發布的標準文本原件。
(三)行業標準制定、修訂項目
申報條件:行業標準須是在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日期間經國務院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已發布并在國家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
申報要求:應提交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布該標準的公告及已發布的標準文本原件。
(四)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主導制定、修訂國際、國家和行業標準的單位:
(1)標準的唯一起草單位。
(2)標準文本的“前言”中排序前二名的起草單位。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視為參與制定、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