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知識產權保護類專項資金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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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圳市涉外知識產權維權資助
資助標準:
支持我市企業開展知識產權維權,對企業開展的國內知識產權維權項目,參考支出成本給予最高50萬元的資助;對企業開展的涉外知識產權維權項目,參考支出成本給予最高100萬元的資助。本項目每個企業每年資助不超過200萬元,但知識產權保險已賠付的不再予以資助。對于維權項目中用于支付和解協議的和解金費用不予資助。
申報條件: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屬于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依法注冊登記的企業;
(二)申請人建立了較為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建立了包含但不限于相關人員制度、知識產權維權應急處置制度等相關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三)知識產權維權項目有一審以上判決、仲裁裁決,或達成和解并已執行完畢(但申請人被認定構成侵權的,不予資助);
(三)知識產權維權項目完成不超過一年;
(四)知識產權維權項目對深圳市有關產業有一定借鑒和指導作用,對深圳市的政策制定具有一定的參考意義,或具有其他重要的社會意義和影響;
(五)愿意將知識產權維權項目有關信息、研究成果、維權經驗向社會公開及無需許可供他人無償使用。
注意事項:
(一)涉外維權項目的“涉外”是指案件的發生地、審理地或執行地在境外。
(二)“完成時間不超過一年”是項目完成至申報截止日不超過一年。
(三)申請人應為維權項目的直接當事人。
(四)項目資助金額要結合申報項目的業務開展情況和完成效果,根據專家評審情況和專項審計情況予以安排,國內知識產權維權項目資助金額不超過50萬元,涉外知識產權維權項目資助金額不超過100萬元。項目資助金額不超過實際支出成本。當年項目資助總額不超過當年資助預算總額。
二、深圳市知識產權糾紛調解資助
資助標準:
支持我市行業協會、知識產權服務機構、企事業單位等建立人民調解、商事調解、行業調解等知識產權糾紛調解組織,鼓勵調解組織與法院等司法部門建立訴調對接機制。參考支出成本給予申請人每年總額不超過50萬元的資助。
申報條件: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屬于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依法注冊登記的行業協會或知識產權服務機構、企事業單位;
(二)申請人成立的調解組織以知識產權糾紛調解為主要業務;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穩定的管理團隊和調解專家團隊;
(四)上兩年度內知識產權糾紛調解成效顯著。
本項目資助的范圍僅限于上兩年度的支出成本,已經資助過的不再重復資助。
注意事項:
(一)“上兩年度”是指申報截止時間往前推兩年。
(二)申請人知識產權糾紛調解事項(案件)已獲得其他財政資金的資助或補助的,在審計環節應主動申報核減該項資助或補助的金額,否則,一經發現將被列入專項資金資助黑名單。
(三)項目資助金額要結合申報項目的業務開展情況和完成效果,根據專家評審情況和專項審計情況予以安排,每個項目資助金額不超過50萬元。項目資助金額不超過實際支出成本。當年項目資助總額不超過當年資助預算總額。
三、深圳市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與創新項目資助
資助標準:
(一)支持我市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其他機構開展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相關制度研究及建設,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區域和國際知識產權合作機制研究和建設;
2、知識產權海外維權援助及國際知識產權糾紛應對體系研究和建設;
3、“互聯網+”知識產權保護技術支撐體系研究和建設;
4、知識產權保護綜合信息庫建設;
5、知識產權糾紛網上處理機制研究和建設;
6、重大知識產權事件預警和應對制度研究和建設;
7、國內外知識產權保護熱點問題研究;
8、新技術、新業態、新領域知識產權保護規則研究;
9、其他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及相關制度研究。
(二)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與創新項目,每項資助不超過50萬元。
申報條件: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屬于在我市依法注冊登記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其他機構;
(二)申請項目屬于上述內容且應對深圳市構建知識產權大保護體系、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創新知識產權保護機制有一定的推動、借鑒或指導等作用;
(三)已完成的項目完成后未超過一年;
(四)愿意將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與創新項目有關信息、研究成果向社會公開及無需許可供他人無償使用。
注意事項:
(一)以事后資助(項目已完成)為主。
(二)“完成時間不超過一年”是指截止至申報截止時間項目完成不超過一年。
(三)項目資助金額要結合申報項目的業務開展情況和完成效果,根據專家評審情況和專項審計情況予以安排,每個項目資助金額不超過50萬元。項目資助金額不超過實際支出成本。當年項目資助總額不超過當年資助預算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