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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助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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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開展2018年廣東省智能制造試點示范項目申報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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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開展2018年廣東省智能制造試點示范項目申報工作的通知

主要包含的項目有: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資金、國家進口貼息事項、提升國際化經營能力事項、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市場開拓綜合服務項目、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服務體系建設扶持、保稅區域外貿轉型升級和創新發展扶持。

 

  【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資金】

 

  一、支持領域

  依法在深圳市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從事服務貿易(服務外包)、技術貿易領域發展的企業(單位)。

 

  二、支持數量

  有數量限制,受服務貿易資金總額控制。在年度資助資金總額內確定資助系數,核定資助金額。

 

  三、資助方向

  服務貿易示范基地、服務貿易示范項目、服務貿易(服務外包)公共服務平臺、服務貿易(服務外包)人才培訓資助、技術貿易先進技術進口貼息。

  (一)示范基地

  1.申報條件

  (1)基地由市場化主體進行開發和運營,具有完整的基地發展規劃和產業特色,在服務貿易方面有較強的競爭力,企業聚集度較高,具有一定的規模效應。基地公共服務設施、服務功能較為完善。

  (2)基地建筑面積不低于2萬平方米,集聚10家及以上特定領域的服務貿易企業。上年度基地內企業服務貿易進出口總額合計不低于500萬美元。

  2.資助標準

  對符合條件的服務貿易示范基地,給予不超過上年度實際投資額50%、總額不超過400萬元的支持。

  (二)示范項目

  1.申報條件

  (1)申報的示范項目具有服務貿易示范效應,包括業務流程創新、商業模式創新、服務國際化及新領域拓展等方面。在同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能夠引領、帶動所屬服務貿易行業的整體發展。或者在境(海)外設立的中心、分支機構開展服務貿易業務的項目。

  (2)示范項目上年度實際投資額不低于400萬元人民幣,上年度有一定的服務進出口額。

  2.資助標準

  對符合條件的服務貿易示范項目,給予不超過上年度實際投資額50%、總額不超過200萬元的支持。

  (三)服務貿易(服務外包)公共服務平臺

  1.申報條件

  服務貿易(服務外包)公共服務平臺應具有公共性、開放性、專業性等特點,應主要服務于開展服務貿易業務的企業,而非僅僅本企業自用。

  服務貿易(服務外包)公共服務平臺分為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公共信息服務平臺和公共培訓服務平臺三類,服務平臺應當具備自有配套資金,已投入運營,并具有專門場地、技術人員及獨立設備投入等條件。

  除滿足前款條件外,三類平臺還應分別滿足以下條件:

  (1)申請公共技術服務平臺應具備以下條件:

  提供軟件和技術開發、測試、演示、驗證、質量保證與控制、知識產權保護、云計算等技術服務或提供專業設備設施、數據存儲、軟件共享等資源共享服務。

  (2)申請公共信息服務平臺應具備以下條件:

  具有信息采集、管理、演示等功能,為服務貿易企業提供高效快捷的對外宣傳推介、行業發展信息查詢、信息發布、全文檢索、個性化信息定制、人才服務、投資促進、電子展示交易、產業論壇、公共咨詢等服務。

  (3)申請公共培訓服務平臺應具備以下條件:

  開展各類服務貿易人才專業知識及技能的培訓或實訓,重點是對信息技術、物流、動漫、文化、金融、旅行、專業服務和中醫藥等服務貿易重點領域人才的培訓或實訓,建立服務貿易人才信息數據庫;

  2.資助標準

  對符合條件的服務貿易(服務外包)公共服務平臺,一次性給予不超過上年度實際建設費用50%、總額不超過200萬元的建設費支持;同時一次性給予不超過上年度實際運營費用50%、總額不超過50萬元的運營費支持。

  建設費是指平臺所需的設備購置和軟件開發購置費用,運營費包含平臺運維專職人員工資、場地租金、水電費、設備維修費、系統完善升級費等。

  對已獲得過市級或國家資金資助的公共服務平臺,建設費和運營費均不再給予支持。同一企業(單位)不得申請多個公共服務平臺的資助。

  (四)服務貿易(服務外包)人才培訓

  1.申報條件(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上年度企業服務貿易進出口額(不含貨物價值)100萬美元以上,或列入商務部服務貿易重點企業直報監測名單的;

  (2)以離岸服務外包業務為主的,上年度企業服務外包收入50萬美元以上;以在岸外包業務為主的,上年度企業服務外包收入2000萬元以上;

  (3)被認定為國家或省、市文化出口重點企業;

  申報服務貿易(服務外包)人才培訓資助的培訓機構應具有服務貿易(服務外包)人才培訓的從業資格,符合條件的培訓場地、培訓設施、專業教師、師資力量。

  2.資助標準

  (1)上年度錄用大學(含大專)以上學歷人員從事服務貿易(服務外包)工作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企業, 給予每人不超過3500元資助,每家企業資助人數不超過500人;如果上年度服務貿易(服務外包)收入500萬美元以上,且收入比上年增長25%以上或者離岸外包收入比上年增長15%以上,按實際錄用符合條件的人數,對企業給予每人不超過4500元資助,每家企業資助人數不超過500人。

  (2)對符合服務貿易(服務外包)人才培訓機構資助條件的培訓機構,每培訓一名大學(含大專)以上學歷人員、通過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考核,并與服務貿易(服務外包)企業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給予培訓機構每人不超過1000元的支持。

  (五)技術貿易先進技術進口貼息

  1.申報條件

  (1)以一般貿易方式、邊境貿易方式進口列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發布的《鼓勵進口技術和產品目錄(2016年版)》中的技術。

  (2)申請的企業應該是《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書》上的技術使用單位,且申請進口貼息的技術應當在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執行合同,并取得銀行出具的相應付匯憑證。

  (3)技術進口合同中不含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31號)規定的條款。

  2.資助標準

  符合技術貿易先進技術進口貼息條件的,以審定通過的實際進口費用作為補貼基準額,在年度資助資金總額內確定資助系數,核定最終補貼金額,單家企業資助總額不超過300萬元。

 

  【國家進口貼息事項】

 

  一、支持領域

  支持我市企業擴大先進設備和技術、關鍵零部件產品進口。

  二、支持數量、資助方式和資助標準

  支持數量:國家財政部、商務部審定下達。

  資助方式:無償資助,自愿申報,地方初審,國家審定。

  資助標準:貼息標準

  (一)貼息本金。以符合規定條件的技術或產品的進口金額乘以人民幣匯率計算。申報項目匯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2017年6月30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為計算依據。

  (二)貼息率。按照不超過2017年6月30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幣1年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三)貼息金額。按照貼息本金乘以貼息率且每戶企業不超過6000萬元人民幣,給予貼息支持。

  三、申報條件

  (一)符合財政部、商務部《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所規定的基本條件: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其中按《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第六條(三)所規定的使用方向在境外開展業務的,還應當已在項目所在國(地區)依法注冊或辦理合法手續,項目合同或合作協議已生效。

  2.按照有關規定已取得開展相關業務資格或已進行核準或備案。

  3. 按照《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使用方向,已開展相關業務。

  4. 近五年來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未拖欠應繳還的財政性資金。

  5. 按國家有關規定報送統計資料。

  6. 其他按規定應滿足的條件。

  (二)以一般貿易方式、邊境貿易方式進口列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發布的《鼓勵進口技術和產品目錄(2016年版)》(以下簡稱《目錄》)中的產品(不含舊品),或自非關聯企業引進列入《目錄》中的技術。

  (三)進口產品的,申請企業應當是《進口貨物報關單》上的消費使用單位。;進口技術的,申請企業應當是《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書》上的技術使用單位。

  (四)申請進口貼息的進口產品應當在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間,已完成進口報關(以海關結關日期為準);申請進口貼息的進口技術應當在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間執行合同,并取得銀行出具的付匯憑證。

  (五)技術進口合同中不含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31號)規定的條款。

  (六)進口《目錄》中“鼓勵發展的重點行業”項下的設備,未列入《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2012年調整)》(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83號)。

  (七)符合以上條件的進口產品及技術總額不低于100萬美元。

 

  【提升國際化經營能力事項】

 

  一、支持領域

  深圳市提升國際化經營能力支持資金(以下簡稱支持資金)是中央財政設立的,用于支持我市外經貿發展、鼓勵年進出口額低于6500萬美元的企業提升國際化經營能力、開拓國際市場、參與國際競爭、降低經營風險的專項資金。重點支持境外展覽會項目、企業管理體系認證項目、商標注冊項目、境外專利申請項目。

  二、支持數量及資助方式

  (一)支持數量

  1.每個企業2017年度可獲得資金支持的額度不超過50萬元。為了使更多的企業享受此項政策,每個企業自2014年始累計最高不超過80萬元。

  2.項目組織單位每年申報項目不得超過10個;只支持在本年度完成,且單個項目支出不低于1萬元(以實際發生金額計算)的項目。

  3.以外幣為計算單位發生的費用支出,按費用支出憑證發生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外匯牌價,折算為人民幣。

  4.企業或項目組織單位必須直接通過本公司銀行賬戶支付項目費用,凡是現金、個人、關聯公司支付的項目費用不予支持。

  5.企業或項目組織單位須對申報系統中所填報信息的準確性、有效性負責。如因企業填報信息錯誤或無效導致資金無法正常撥付的,將統一在年終結算時予以核對撥付。

  6.項目具體撥付情況受支持資金年度總額控制。視企業申報情況,可根據本年度資金預算按比例進行整體撥付。

  (二)資助方式及支持內容

  按照事后資助的原則,對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間完成的項目予以資助,具體如下:

  1.境外展覽會項目。企業項目:支持內容為展位費(場地、基本展臺、桌椅、照明)。傳統市場國別(地區)按照50%給予支持,新興市場國別(地區)按照70%比例給予支持。每個境外展項目最高支持金額為60000元,項目完成時間以護照回國時間為準。團體項目:項目組織單位組團參加境外展覽會,參展的企業應全部為在系統注冊登記的中小企業,且企業數量應達到5家以上(含5家),同時項目組織單位可代企業申報展位費支持。支持項目組織單位為突出我市城市形象的整體性進行的公共布展,最高支持金額2000元/個,未達到最高支持金額的按實際發生金額支持。

  2.企業管理體系認證項目。支持內容包括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等其他企業管理體系認證的認證費(培訓、咨詢、年審費等費用不予支持),支持比例50%,最高支持金額為15000元/個,管理體系認證必須由經我國認監委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審核、注冊的分支機構并被授權的代理公司(僅限直接授權)進行;每個企業同一管理體系認證只支持一次。項目完成時間以證書落款時間為準。

  3.商標注冊項目。商標注冊只對商標注冊費用予以支持,不支持咨詢服務費、年審費及其他相關費用。支持比例50%,最高支持金額為:商標注冊15000元/個。商標注冊項目完成時間以商標事務所通知企業領取注冊證書時間為準。

  4.境外專利申請項目。支持內容為中小企業通過專利合作條約(PCT)途徑提出并以國家知識產權局為受理局的專利申請期間發生的官方費用和代理費用。申請人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發出的PCT國際申請受理通知書,并取得國際檢索報告的當年,可給予10000元資金支持。項目完成時間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的受理申請通知書或者國際檢索通知書的后一個時間為準。

  三、申報條件

  (一)企業應具備的條件

  1.在深圳市注冊, 依法取得進出口經營資格或依法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且實際開展進出口業務的企業法人,2016年度海關統計進出口額在6500萬美元以下;

  2.近三年在外經貿業務管理、財務管理、稅收管理、外匯管理、海關管理等方面無違法或無重大違規行為;

  3.具有從事開拓國際市場的專業人員,對開拓國際市場有明確的工作安排和市場開拓計劃;

  4.未拖欠應繳還的財政性資金。

  (二)項目組織單位應具備的條件

  1.在深圳市有關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兩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項目符合其業務范圍;

  2.申請的項目應以支持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和提高中小企業國際競爭力為目的;

  3.未拖欠應繳還的財政性資金。

  (三)已批準支持的團體項目,參加該項目的企業不得以企業項目名義重復申請同一項目或內容的資金支持。

 

     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市場開拓綜合服務項目

 

       一、支持領域

  對具備一定實力的跨境電商企業和供應鏈管理企業,以B2B方式為跨境電子商務業務提供“海外倉”綜合配套服務,以及完善海外運營中心服務設施項目給予一定資金資助。

  支持重點:

  1.跨境電商供應鏈綜合管理系統及配套海外倉運營管理系統建設、升級及整體解決方案項目;

  2.海外倉經營網絡建設及運營管理和服務項目;

  3.海外倉自動化、智能化倉儲設施建設和改造項目。

 

  二、申報數量及資助方式

  資助數量:有數量限制,根據財政部、商務部下達的年度資金預算執行

  資助方式:貸款貼息,對申報單位與境內外銀行簽訂貸款合同實際產生的貸款利息給予貼息。

 

  三、申報條件

  (一)申請條件:

  1.依法在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注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2.申報單位投入運營的“海外倉”(海外倉儲物流等綜合服務設施)數量不少于5個,總面積不低于10000平方米。能夠為企業開拓市場提供國家倉儲物流服務的同時,還能提供如下所列明3項以上內容的服務,包括:境外營銷推廣、國際貿易代理、境外通關服務、金融保險服務對接、售后維修服務、其他企業所需便利化服務;

  3.具有一定規模效益,其中2015、2016年服務企業開拓市場的數量不少于1000家;

  4.具有良好的國際信譽和影響力,所提供的服務能夠輻射10個以上國家和地區。

  5.申報單位守法經營,近5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當前無進入司法、仲裁程序的經濟糾紛案件,未有拖欠應繳還的財政性資金,按要求報送電子商務統計數據。

  (二)資助標準:

  1.對申報單位2015-2016年開展以上業務取得銀行貸款給予貼息支持,其中:人民幣貸款貼息率按照實際發生的利率計算,且最高不超過資金申報截止日前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幣1年期貸款基準利率;外幣貸款貼息率按照3%計算,實際貸款利率不超過3%的,以實際利率為準。

  2.資助金額:貼息總額為申報項目總投資額度內實際發生貸款利息,每家企業的貸款貼息額度年度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單個企業三年累計貼息額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

 

     【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服務體系建設扶持】

 

       一、支持領域

  深圳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服務體系建設項目,重點支持以下四大類建設內容:

  (一)跨境電子商務綜合服務類項目。包括:企業信用等級分類管理服務、商品質量監控服務、國際標準和知識產權認證服務、可信交易保障服務、跨境電子商務產品溯源服務、糾紛解決和法律援助服務、跨境電子商務會員企業和品牌產品管理推廣服務、信息共享及大數據服務、電子合同管理服務、統計監測服務等。

  (二)跨境電子商務公共服務平臺類項目。包括:跨境電子商務通關服務平臺系統、綜合服務平臺系統、監管部門配套管理系統及監管設施的建設、優化、升級、改造、功能拓展、專業服務等。

  (三)跨境電子商務供應鏈協同類項目。包括:跨境供應鏈整體解決方案和服務創新、物流信息化系統建設、倉儲管理的信息化系統及智能化設施建設、跨境電子商務通關節點管理系統和監管設施建設、產業園區跨境電子商務服務系統建設、外貿綜合服務和金融服務解決方案等。

  (四)跨境電子商務市場開拓創新類項目。包括:跨境電子商務參與主體為擴大經營規模、提升服務水平、對接國際市場而開展的交易平臺優化、技術創新、模式創新、營銷體系建設、標準認證等。

 

  二、資助標準及資助方式

  (一)資助數量:有數量限制,根據年度資金規模確定。

  (二)資助標準:

  1.跨境電子商務綜合服務類項目:單個項目的資助上限為300萬元,且不超過項目投資額的50%;

  2.跨境電子商務公共服務平臺類項目:單個項目的資助上限為500萬元,且不超過項目投資額的50%;

  3.跨境電子商務供應鏈協同類項目:單個項目資助上限為400萬元,且不超過項目投資額的50%;

  4.跨境電子商務市場開拓創新類項目:單個項目資助上限為300萬元,且不超過項目投資額的50%。

  經專家評審、現場抽查和專項審計等程序,對符合資助條件的項目給予資助, 資助金額為資助上限乘以項目評審得分系數。

  (注:每家單位只能選擇一種類型、申報一個項目)

  (三)資助方式:事后無償資助:

  申報項目應在2015年1月1日之后開展,且已建設完成。

 

  三、申報條件

  1.2017年3月31日前依法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注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且從事跨境電子商務經營和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民辦非企業等機構;

  2.所報項目須由申報主體自行建設,如與其他機構合作建設的,其所有權須歸屬于申報單位;

  3.建設費用支出時間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4.從事跨境電子商務交易、支付、物流、倉儲業務的企業,須實現與深圳市跨境電子商務通關服務平臺系統對接;

  5.申報主體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無因經濟糾紛進入司法、仲裁程序的案件,無拖欠應繳還的財政性資金,并按要求報送統計資料;

  6.所報項目沒有獲得過任何財政資金資助。

 

     【保稅區域外貿轉型升級和創新發展扶持資金】

 

 

       一、支持領域

  為服務深圳保稅區域外貿轉型升級和創新發展,推動國際營銷和售后服務體系建設,培育新業態,擬對保稅區域進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產品返修檢測維修平臺和進口商品溯源管理平臺給予支持。

 

  二、支持數量及資助方式

  支持數量:有數量限制,受資金年度總額控制。

  對符合條件的項目,根據其2016年項目實際投入給予不超過50%的資助,單個項目資助金額不超過500萬元。從優資助首次獲取中央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保稅區域扶持項目資金的項目,若有余額再考慮已獲取2016年中央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保稅區域外貿轉型升級和創新發展扶持資金的項目和2014年度中央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支持保稅區域進口貿易促進創新示范區建設扶持資金的項目。

  資助方式:無償資助,自愿申報、資助機關審定。

 

  三、支持方向

  (一)進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主要支持一次性建筑改造投入和年度租金支出。一次性建筑改造投入是指企業將原有物業改造成為進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所進行的工程建設、設備安裝、平臺測試等方面的投入;年度租金支出是指租用非自有物業建設展示交易中心的租金支出。

  (二)產品返修檢測維修平臺。主要支持建筑改造投入和設備投入。建筑改造投入是指企業將廠房、倉庫等物業改造成為檢測維修產業園,所進行的工程建設、設備安裝等方面的投入。設備投入是指入駐園區的入境維修檢測企業為開展業務累計投入的設備購置費用。

  (三)進口商品溯源管理中心。主要支持建設支出,包括企業為建設溯源中心進行的技術投入、設備投入和溯源查詢線上平臺投入等。

 

  四、申報條件

  (一)申請單位在深圳市保稅區域(包括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海關特殊監管場所)內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近五年來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未拖欠應繳還的財政性資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送統計資料;

  (二)申請進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項目資助的,展廳面積應不低于500平米,并已正常運營;

  (三)申報進口商品溯源管理中心項目資助的,進口商品溯源標志須具有較強應用價值,上年度應用的進口商品價值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

  (四)申報高新技術產品入境檢測維修平臺項目資助的,應有深圳市高新技術企業(“國高”或“市高”企業)產品入境檢測與返修業務的授權,上年度相關業務進出口額超過500萬美元;

  (五)申報建設高新技術產品入境檢測維修產業園項目資助的,用于檢測維修業務的面積在10000平米以上;

  (六)請申報單位注意:同一申報單位的同一項目、部分相同項目或同一支出,不得重復申報或重復獲取資助資金。經核實屬重復申報或重復獲取資助資金的項目,按《深圳市經濟貿易和信息化委員會專項資金重復資助監督管理工作試行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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