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辦事處、各文化企業:
根據《寶安區關于促進文化產業發展的實施辦法操作規程(修訂稿)》,現就開展2022年第一批寶安區文化產業發展資金申報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報范圍
1、文化產業園區(基地)認定獎勵
獲得國家、省(市)認定的文化產業園區(基地);
2、文化產業資金配套獎勵(資助)
2019年9月后獲得國家、省、市文化產業資金獎勵或扶持的項目(不含貸款貼息和保險費、影視類項目)。
二、具體內容
【文化產業園區(基地)認定獎勵】
(一)政策依據
《寶安區關于促進文化產業發展的實施辦法》第三條“推進產業載體建設”:
經國家、省(市)認定的文化產業園區(基地),分別給予300萬元、200萬元的獎勵。
(二)獎勵條件
1.基本條件:在我區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文化產業園區(基地)運營單位。
2.申請獎勵的園區(基地)應符合以下條件:
獲得國家、省(市)認定的寶安區文化產業園區(基地)。
(三)獎勵標準
1.獲得國家認定的文化產業園區(基地),給予園區(基地)運營單位300萬元的獎勵。
2.獲得廣東省、深圳市認定的文化產業園區(基地),給予園區(基地)運營單位200萬元的獎勵。
3.同一主體同一事項符合多個獎勵條件的,按就高不重復原則給予獎勵。已獲較低獎勵,符合較高獎勵條件的,只獎勵差額部分。
【文化產業資金配套獎勵(資助)】
(一)政策依據
《寶安區關于促進文化產業發展的實施辦法》第六條“文化產業資金配套資助”:
1.獲得國家、省、市文化產業資金獎勵的項目,按照項目獎勵金額1:1的比例,給予不超過300萬元的配套獎勵。
2.獲得國家、省、市文化產業資金扶持的項目(不含貸款貼息和保險費),按照項目獲得扶持金額的50%,給予不超過50萬元的配套資助。
(二)資助條件
1.基本條件:在我區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從事文化產業開發、生產經營和中介活動的單位;或經國家、省、市文化產業主管部門獎勵、扶持、認定的單位。
2.申請資助的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獲得國家、省、市文化產業資金獎勵的項目(專指獲得政府表彰、認定或專業認證而獲得獎勵的項目);獲得國家、省、市文化產業資金扶持的項目(不含貸款貼息和保險費)。
(三)資助標準
1.獲得國家、省、市文化產業資金獎勵的項目,按照項目獎勵金額1:1的比例,給予不超過300萬元的配套獎勵。
2.獲得國家、省、市文化產業資金資助的項目(不含貸款貼息和保險費),按照項目獲得扶持金額的50%,給予不超過50萬元的配套資助。此項申報單位的總資助額度不超過其上年度納稅總額。
三、注意事項
近期,我區正編制新產業扶持政策,如本批申報項目撥付資金前頒布新政策,新舊政策規定不一致的,本批申報項目按新政策的相關規定執行。
寶安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
2022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