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內容
對符合深圳市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范獎補資金申報條件的主體包括專業資本集聚型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大中小企業融通型孵化器和眾創空間、高端人才引領型孵化器和眾創空間以及公共孵化服務平臺予以支持。
二、設定依據
《財政部關于下達2019年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預算的通知》(財建【2019】309號)、《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16】841號)。
三、資助范圍與方式
無償資助,有數量限制,受專項資金總額控制。
(一)資助范圍
1.專業資本集聚型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由創業投資、產業投資資本主導建設或運營的孵化器和眾創空間,自行或與其他社會資本合作設立天使投資、創業投資等,吸引并引導更多社會資本向在孵企業聚集,為入駐的創新創業企業提供股權投資支持和增值服務,形成“投資+孵化”的創業創新機制。
2.大中小企業融通型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由行業龍頭企業主導建設或運營的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利用龍頭企業在資本、品牌和產供銷體系等方面的優勢,開放共享資源,與入駐企業深度融合,相互嵌入推動入駐企業在細分領域精準布局,形成“龍頭企業+孵化”的創業創新機制。
3.高端人才引領型孵化器和眾創空間:以聚集高端人才為核心要素的孵化器和眾創空間,聚集國際頂尖人才、海外留學人才、高技能人才、大企業高管、優秀青年人才等知識型、技能型、創新型人才創辦企業,形成“人才+孵化”的創業創新機制。
4.公共孵化服務平臺:為孵化載體、科技型中小微企業或高層次人才團隊提供服務支撐的公共孵化服務平臺。
(二)資助方式和標準,采取事后補貼方式實施:
專項資金采取事后補貼方式實施,針對申報單位已先行投入資金開展的本專項資金資助范圍內的相關工作,對其工作成效、發展現狀、成功案例、支出明細等進行審計或評估后,按不超過資助對象2018和2019兩個會計年度為入孵企業、創業團隊提供研發經營場地、共享設施及孵化服務支出的相關運營經費的50%且孵化器和公共孵化服務平臺最高不超過150萬元、眾創空間最高不超過130萬元的標準補貼。
對2018、2019兩個會計年度的運營經費已獲得過國家和省、市相同或類似項目資助的主體不予支持;對已獲得過深圳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打造科技資源支撐型特色載體的主體不予支持。
四、申報條件
申報主體具備可持續發展的運營模式,為中小微企業和創業團隊提供專業化、精準化、高品質的創業服務,包括但不限于:1.優化創新創業條件:優化創業軟件和硬件條件,提供知識產權、法律財稅、管理咨詢、信息化咨詢、科技金融、人力資源、市場推廣等經營性服務,以及工業設計、檢驗檢測、模型加工、中試生產等研發生產類服務;2.集聚創新創業資源:為創業者提供項目路演、創業輔導、國際合作交流、科技成果轉化等創新資源,提供開源軟硬件研發、科學文獻和科學數據等專業技術服務支撐;3.營造優質創新創業環境:多舉措降低企業創業成本,為創業者提供優惠、便利、智能的載體空間,營造性價比高、獨立性好、功能齊備的創業環境。
(一)申報主體為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專業資本集聚型、大中小企業融通型和高端人才引領型)、公共孵化服務平臺的運營管理單位,在深圳或深汕合作區內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成立時間2年以上。
(二)已具備國家、省、市級認定資質的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優先支持。
(三)申請本項資金的孵化器還應符合以下條件:場地面積3000平方米(含)以上,其中在孵企業使用場地占75%以上;專職團隊不少于5人;運營時間在2年以上,簽約科技服務機構6家以上,創業導師3人以上;孵化器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并有2家以上在孵企業獲得投融資;在孵企業中屬于科技型小微企業不少于20家,辦公場所須在孵化器場地內,孵化時限不超過48個月;在孵企業中已申請專利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50%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企業占比不低于30%;累計畢業企業8家以上,畢業企業應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中的一項:1.經國家備案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2.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500萬元;3.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1000萬元;4.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四)申請本項資金的眾創空間還應符合以下條件:場地面積800平方米(含)以上,其中創業工位和公共服務場地面積不低于75%;專職團隊不少于3人,運營時間在2年以上,軟硬件設備齊全、服務體系完善,能夠提供技術轉移、科技金融、創業輔導等各類創業服務,簽約科技服務機構6家以上,創業導師3人以上;上兩個年度每年開展的創業沙龍、路演、創業大賽、創業教育培訓等活動不少于6場次;入駐團隊和初創企業不少于20個,入駐時限不超過24個月;入駐團隊上兩個年度每年新注冊為企業的數量不低于6家,或有2個以上入駐團隊、初創企業獲得投融資。
(五)申請本項資金的公共孵化服務平臺應符合以下條件: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育高新技術企業和企業家為宗旨,與超過20家經認定過的孵化器等載體或超過20家經認定過的國內外高層次人才團隊建立穩定的服務機制,與超過10家高質量、專業性服務機構達成服務協議;運營時間2年以上,專職團隊不少于3人,上兩個年度累計組織超過150人的創新創業活動3場以上;上兩個年度承接過社會公共服務職能轉移或受委托事務。
以上申請單位和法定代表人均未被列入深圳市科研誠信異常名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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