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以色列科技研發合作聯合資助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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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內容
深圳—以色列科技研發合作項目聯合資助。
重點領域: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制造、綠色低碳、生物醫藥、數字經濟、新材料、海洋經濟等戰略性新興產業。
重點支持具有國際領先水平、彌補我市產業鏈缺失環節的技術合作項目。
二、設定依據
(一)《深圳經濟特區科技創新促進條例》,深圳市五屆人大第二十六次會議修正,2013年12月25日;
(二)《關于促進科技創新的若干措施》,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深發〔2016〕7號;
(三)《深圳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深圳市科技創新委員會,深科技創新規〔2019〕1號;
(四)《深圳市科技研發資金管理辦法》,深圳市科技創新委員會、深圳市財政局,深科技創新規〔2019〕2號;
(五)《深圳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因公出國(境)經費管理規定》(深財預〔2013〕61號);
(六)《深圳市與以色列產業研發合作協議》,深圳市政府、以色列政府,2011年9月7日。
三、強度方式
有數量限制,受科技研發資金年度總額控制。資助比例不超過項目研發投入資金的50%,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300萬,采用事前資助方式。
四、辦理條件
(一)申請單位應當是在深圳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已在項目征集階段通過審核的企業。
(二)申請單位已與以色列注冊的企業等簽訂合作協議,明確技術、人力、設備、資金投入及知識產權歸屬等權利義務,進行合作研發等科研活動,合作研發的成果由雙方共有或者由中方所有。
(三)該項目為深圳市與以色列聯合資助項目,申請單位的以色列合作方需同時按照以色列創新局指南要求向以方同步提交項目申請材料,單方申請無效。
(四)申請人應謹慎填寫項目申報書的人員信息、研發內容、技術經濟指標、經費安排等內容,申請書中內容將作為合同內容生成依據。
(五)項目申報材料中擬取得的學術、技術及經濟效益等指標應嚴肅、科學,申報指標將作為項目評審、合同簽訂、過程管理、驗收結題及項目評估的依據,原則上不予調整。特提請各申報單位嚴肅對待。
(六)項目負責人應當承諾所提交材料真實性,申報單位應當對申報材的真實性進行審核。